壹、问题的提出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工期签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举证责任为:发包人需要先就实际完成的关键节点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工期(里程碑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举证。在发包人完成了上述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给了承包人;接下来承包人需要就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如: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等非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进行举证。
对于承包人而言,如果不做好工期顺延签证,将可能面临巨额的节点工期违约金或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赔偿责任;对于发包人而言,如果不重视工期签证,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工期违约责任,可能会因发包人的不当签证导致风险转移到发包人。
本文拟从发包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工期签证的法律依据、不同签证的司法裁判情况以及工期签证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三方面进行分述。
贰、工期签证的法律依据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
其一,如果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期限、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顺延工期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且承包人在可以顺延工期的事由发生未申请顺延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顺延的权利。这是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合同约定工期顺延的默示条款予以确认;
其二,只要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即使承包人的顺延事由未获得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签证确认,该顺延工期的事由仍然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0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2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10 现场签证
9.10.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可得出工期签证的涵义,即工期签证是指对施工过程中非承包人责任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狭义的工期签证是指就工期事宜所签署的补充协议;广义的工期签证是发包人、承包人及相关参建单位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期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叁、工期签证的法律风险分析
01.施工进度计划审批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项目计划管理(进度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项目所涵盖的期限长度,可以将项目进度计划分为项目总控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和月度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涉及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不相符,此时需要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按照通常的管理流程,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后。需要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在审批进度计划时,与节点工期及总工期相符的进度计划审批,直接签署确认即可,但是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情况下的进度计划审批,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简单批复同意按照该进度计划实施,可能被认定为该进度计划的签证改变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约定,同意顺延拖延的工期。
02.办理工期签证、索赔收文时,直接在对方来文上签收的法律风险
笔者在帮助发包人进行法律风险梳理时,有一次在项目现场查验档案时发现,施工单位在一份关于停窝工及工期延后索赔事宜的工程联系单(索赔函)上签字处设计为“签字确认”,发包人的土建工程师直接在上面签字。如果双方就该事项存在争议,则该签收行为直接导致发包人不再有推翻该索赔事项的计划。
03.合同补充协议中避免随意就工期延期达成一致意见
工程管理实践中经常面临这样一种场景,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人工、材料调差或者承包人意欲增加工程价款的其他索赔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消极怠工。为了促使承包人尽快完工,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笔补偿费用,但是前提是要求承包人在XX年XX月XX日完工(显然,这个日期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应竣工的日期)并验收合格。此时签署的补充协议中没有就工期责任做出安排,可能认为该补充协议已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期,从而承包人也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04.虚假签证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顺利办理的签证。出现离职的监理工程师事后进行的签证,这种签证有可能是真实情况的反映,也有虚假签证的情况。笔者曾遇到一例监理工程师虚假签署淤泥开挖工程量的虚假签证。对于发包人而言,工期签证也同样面临虚假签证的问题,这确实完全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肆、工期签证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01.合同层面。
(1)利用合同条款来防范不利签证的发生,但不限于承包人提请签证的期限及不按时提请签证的法律后果、签认流程、签证主体(成本、工程等多个部门会签,签字、盖章双签等,排除监理人员涉及费用的签证权限)等,并约定未执行合同约定签发的签证不具有效力。
在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粤06民终16415号】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监理单位某市某区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编号004的《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上盖章签名,同意工期延长268日历天。虽然发包人主张:“这些延期申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而是后期杭州园林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在监理公司获取的”。如果发包人认为监理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延期或存在其他损害其利益的情形,此为另一法律关系,发包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显然,对于监理单位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签证,被法院采信。因此,有必要对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
(2)合同补充协议中,如果存在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考虑增加的合同条款与“工期延误情况下的进度计划审批。”相类似,或者免除这个日期之前的工期违约责任,但是在该日期仍未能完工,违约责任的设定需要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02.制度层面。
(1)建立月报、季报制度,及时发现工期签证的问题;
(2)确定发包人的工期签证原则:
通过图与文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期签证;
签事实不直接签结果;
签事实而不直接签工期顺延的天数;
签延误的天数及具体原因,而不直接签顺延天数。
在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1)冀10民终5489号】中,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工程顺延工期申请》中列举的造成施工延期的合理理由仅为159天(实际顺延的天数远超159天),但因永生公司已在邸宜鹏提交的工期顺延申请上盖章并签字,应视为永生公司同意了邸宜鹏将工期顺延至2017年10月31日的申请。因此,在发包人办理工期签证时,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建议直接签署可以顺延工期的事由及事实,不要轻易签署顺延工期的总天数,以免事后难以推翻。
03.执行层面
(1)不能与施工合同的约定矛盾。如:如果承包人申报的进度计划中的节点工期和/或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存在滞后,则监理人或发包人在审批进度计划时,建议审批意见如下:同意按该进度计划实施,但不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工期违约责任(或者“但是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工期违约责任不因该审批文件而免除。”)
(2)办理工期签证收文时,避免直接在对方来文上签收,否则存在被认定为发包人已认可该签证事项。
(3)越具体越好,且不就权利义务的处分在签证单中作出安排。
(4)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签证申请是否合同约定的期限、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