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检察官童涛在本案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因此,作为检察人员,童涛应当主动向检察长申请回避,不应当继续参与本案的审查。电影里,检察官童涛铁面无私、坚守原则的做法固然值得尊敬,但是维护程序正义则是法治更为基本的要求,它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更离不开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以身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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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证据
电影中,检察官童涛一直苦于无法找到直接证明林萌萌是凶手的证据,突然在庭审之前收到了一份反映林萌萌*人的电子录像,童涛决定临时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申请休庭。
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应当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有一个方面不成立,这个证据就无法成为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定种类,因此,这份电子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然而,童涛却无法证明视频的来源及真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十九和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电影里检察官童涛应当对其举证的证据查证属实,并对其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否则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影视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前者偏重个性表达,后者讲求客观理性,司法活动在影视作品中的展现,不仅有助于宣传法律知识增长人们对于司法活动的认识,更有助于传播公平正义等法治观念,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然而,对于法律在影视作品中的适用,也应当在把握基本法律理论与条文的前提下进行,尽可能避免观众陷入法律认知上的误区,最大化实现弘扬法治精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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