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丰顺法院审结了三件劳动争议案件,三位劳动者起诉四个共同被告,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分析案情,最终查清了三位劳动者的雇主,分清了四位被告的责任,并依法判令四个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小余、小谭、小陈(化名)3人自2017年8月份至2022年年底,一直在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工作,分别担任该中心的设计师及运营总监、设计师及运营推广、工程部经理,3人均未与该设计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底薪 提成。自2021年起,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便开始拖欠3人的业务提成,2022年不仅拖欠业务提成,还拖欠工资。3人遂于2023年3月初向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该设计中心支付3人被拖欠的工资、业务提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双方协商未果。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小余、小谭、小陈3人分别以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徐某为被申请人,向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该院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等理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3人于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分别向丰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3人与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在2017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设计中心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业务提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经营者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2021年6月份之前小余、小谭、小陈3人所领取的工资、提成、分红均由第三人蔡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发放,只是在2021年6月份之后才由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发放基本工资和购买社保,鉴于蔡某和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3人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蔡某、梅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了解,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于2017年注册成立,登记在徐某名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服务:装修设计、家居家装;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注册成立,登记在蔡某妹夫汪某名下,经营范围主要有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室内装饰设计、广告设计制作,销售建材、五金产品、家具等。第三人蔡某与被告徐某在3人任职期间系夫妻关系,且蔡某亦自述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和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都是她在实际经营,3原告的工资、提成一开始是由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或者其本人的账户发放,但在2020年之后,就改为由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发放工资,并以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的名义为3人购买社保。
庭审期间,蔡某却改口,称其只是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其是接受该公司的安排,对3人进行管理和发放薪资的工作,3原告的雇主从2020年开始就变更为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了,故应当由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对3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余、小谭、小陈不是我雇佣的员工,我们只是合作关系,我从来没有发过工资,也没有缴纳社保,也没有任何分红,不存在劳动关系。平时是由蔡某接受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对3人进行管理,并给3人发放工资等,应该由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对3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徐某说。
“法官,受大环境影响,公司收入也少,3原告的部分工资和业务提成无法一次性还清。”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3人的雇主到底是谁?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与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存在用工混同,责任承担的主体如何划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与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业务经营范围、实际控制人、人事财务管理高度混同的事实,故可认定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与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用工混同的事实,应认定小余、小谭、小陈是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与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共同的员工;而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徐某和蔡某对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丰顺法院判令由被告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分别向原告小余、小谭、小陈支付未付工资、提成48万余元、39万余元和62万余元;被告徐某、蔡某、梅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徐某和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了徐某和丰顺县某装饰设计中心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要多搜集混同用工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证据,如果关联公司需要临时使用劳动者的,各方应签订借调或外派协议,或签订劳动关系转移的三方协议,明确借调或外派期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对各方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南方 记者 陈泽铭
通讯员 吕彩君 刘和亮
【作者】 陈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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