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经典语录,让人震撼的法学名言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0 11:10:13

熟悉这 100 条法律格言,为法考主观题快速加分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Ubi commodum,ibi auctor.

这条格言的逻辑指向刑法的根本目的:保护法益。盖因在通常情况下,犯罪人获得利益与被害人损失利益是等同的,但在不少情况下,二者却不完全一致,即在犯罪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利益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利益却受到了侵害。如果法律的逻辑是保护法益,那么犯罪人没有获得利益,也应当得到惩罚。服从是法律的形式,保护法益才是法律的本质。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被具体化到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这样我们分析案例时,首先可以问:法益是什么?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De minimis non curat lex;Lex non curat de minimis.

这条格言的字面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大的事项。这条格言本质上表达了刑法的谦抑性。如果刑法什么琐碎之事都要管,会损伤国家的威信,降低刑罚的信用,造成国民的激愤。

法学界经典语录,让人震撼的法学名言(9)

熟悉这 100 条法律格言,为法考主观题快速加分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Nemo bis punitur pro eodem delicto.

这一法律格言,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换言之,任何人不因一个犯罪而再度受罚,或者说对一个犯罪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与这条格言相对照的,「对同一犯罪不得再度裁判(Ne bis in idem)」的法律格言。一方面,可以将该格言作出与前面完全相同的实质性理解,即经过审判对同一犯罪定罪量刑后,不得再次通过审判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形式上理解为,对同一犯罪已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得再进行审判。后一方面的理解目前还没有被我国采纳。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Nemo 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Cogitationis poenam nemo patitur.

这一罗马法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刑罚处罚对象;反过来说,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但是,在人类社会的相当长历史时期内,的确存在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的现象,亦即,在刑法上意图被视为行为。原因之一在于法律与宗教、道德没有分离,古代「罪」的观念与神秘的、宗教的污秽相联系,是许多民族共同的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与道德不相分离的现象,必然导致过剩犯罪化,即刑罚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从而导致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因此,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首先应归功于将法律与道德作出严格区分的思想。

法学界经典语录,让人震撼的法学名言(10)

熟悉这 100 条法律格言,为法考主观题快速加分

不作为也是行为。

Et non facere facere est.

首先,不作为并不是单纯的「无」,而是没有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二者显然具有性质上的区别。其次,法律所设计的行为规范,无非是禁止性、命令性与授权性的,对授权性规范不产生违法问题,对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的违反便是违法。违反禁止性规范就是「不应为而为」,违反命令性规范就是「应为而不为」,前者属于作为,后者属于不作为,但都是违反法规范的,在行为性质上没有区别。

法律不强人所难。

Lex non cogit ad impossibilia;Lex neminem cogit ad impossibilia.

这条格言可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法律既是针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也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规范。就对一般人的行为规范而言,其内容往往表现为禁止与命令,即禁止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命令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换言之,法律警告但不教示,法律命令而不争论。但是,禁止也好、命令也罢,都是以人们在行为的当时可以不违反禁止规范或者命令规范为前提的,也可以说以自己能够控制不实施违反规范的行为为前提。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这便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格言的基本含义。

法学界经典语录,让人震撼的法学名言(11)

熟悉这 100 条法律格言,为法考主观题快速加分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Volenti non fit infuria;Scienti et consentienti non fit injuria.

直译应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知情且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同意),那么,该行为就不违法。不过,适用时不能一概按照该格言的文字去执行,常常要受一定的限制。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In dubio pro reo.

这一格言的基本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的适用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这可以由存疑时有利于自由的格言来表示;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这可谓存疑时应以轻缓优先;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这可谓存疑时从轻处罚;如此等等。当然,全面、准确理解与合理、妥当适用该原则,无疑十分重要,但又绝非易事。

法学界经典语录,让人震撼的法学名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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