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为主体是《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原则和共识,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意味着要在相关经济领域至少占比50%以上。有民营经济“五、六、七、八、九”的说法,不知准确与否,如此重要数据国家也未正式发布过。但在研究国家正式公布的相关数据后,却得出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果:在我国工业领域,公有制经济占比水平,本世纪初就失去了主体地位,到党的十八大前已经远低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的水平,甚至低于1949年建国时的水平,而且还在持续下降;在其他一些经济领域,公有制经济也都不占主体地位。
本文依据的基础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编发的《中国统计年鉴》等权威统计资料,已全部注明出处。关于公有制经济的计算,基于国家统计资料提供的数据,引用数据截止到2021年。基本计算方式:公有企业的相关数据之和,除以总数得出占比结果。为阅读方便,文中只呈现计算结果 [1] 。
一、建国以来工业领域公有企业占比变化
工业是国民经济主导,仅从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来看,工业占比就达30.81%,之前占比更高 [2] 。本文分析的公有工业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有后来统计中出现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公有联营企业 [3] 、国有独资公司。1996年后,国有企业统计数据包含国有控股企业 [4] ;2002年后,统计数据只限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5] 。鉴于上述情况,本文统计的公有企业的相关数据,包含国有控股企业中部分私有资产,不包含非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包含海量的私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如果把这些都计算进来,公有企业的占比则更低。主要分析公有企业的产值和资产,因为产值体现实际贡献和影响力,资产标志财富规模和群体归属。
(一)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的1955年,公有企业产值已占主体地位 [6]
1949年年底,国有和集体工业占工业总产值26.79%,1950年迅速上升到33.46%,1955年上升到58.88%。这说明,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公有工业企业产值已占主体地位。
(二)1958年到1979年,公有企业产值在长达21年时间里占比100% [7]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1958年私有企业全部转成国有和集体工业,这两种公有企业的产值就是工业产值的全部。
*时代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经济凋敝,而是超高速发展,创造了举世无双的人间奇迹。以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指标发电量来衡量,1975年比1950年,26年间中国发电量增速高达42.57倍。同期美国增长5.15倍,英国增长4.81倍,法国增长4.4倍,日本增长7.87倍,德国增长5.42倍,苏联增长8.06倍,印度增长10.06倍。即使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相比,发展速度也毫不逊色,同样比26年,2004年比1979年增长7.81倍。与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比26年,1948年比1923年增长6.98倍。
(三)2001年,公有企业产值占比开始低于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的水平,到2002年已不占主体 [8]
20世纪80年代,国家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2001年公有企业产值下降到54.96%,开始低于1955年的58.88%。2002年公有企业产值占比49.47%,开始不足工业总产值半数。
(四)从2007年开始,公有企业产值占比低于1950年建国之初的水平
2007年,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比32.05%,低于1950年的33.46% [9] 。
再往后,年鉴中已经没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业总产值这个统计项目,改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指标”,统计了各类企业的单位数量、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私有中小微企业没有统计在内。统计项目中,与工业总产值相近的概念是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
2012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公有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13.62% [10] ;2020公有企业年营业收入占比8.43% [11] 。
(五)2005年,公有企业的资产占比失去主体地位
200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资产占比,还是过半数的60.08% [12] 。年鉴中没有2004年相关数据。到2005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公有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资产占比下降到31.58% [13] ,失去了主体地位。2012年公有企业的资产占比20.93% [14] ,2020年占比13.54% [15] 。
二、其他经济领域公有单位占比变化
在年鉴统计中,还有农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运输邮电和软件业、住宿餐饮和旅游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和体育等行业。大多没有公有和私有的数据,也没有相关历史数据,下面只分析部分行业的相关数据。
(一)建筑业
1980年到1990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总产值和从业人员占比都是100%,1995年统计年鉴中开始有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数据 [16] 。
1. 总产值:从2002年开始公有企业不再占主体。
2002年,公有企业产值占比48.15% [17] ,低于半数。2012年,公有企业产值占比20.30% [18] 。2020年,公有企业产值占比14.53% [19] 。
2. 所有者权益:从2002年开始公有企业不再占主体。
所有者权益=资产总计-负债合计,应是企业实有资产。2003年,国有和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占比42.61% [20] ,低于半数。2012年,国有和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占比15.94% [21] 。2020年,国有和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占比14.89% [22] 。
3. 从业人数:从2003年开始公有企业不再占主体。
2002年,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业人数占比50.02%,在半数临界点。2003年,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业人数占比42.66%,低于半数 [23] 。2012年,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业人数占比15.79% [24] 。2020年,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业人数占比9.98% [25] 。
(二)房地产业
从业人数,从2000年开始公有企业不再占主体。
1998年,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业人数占比56.64%,1999年没有相关数据。2000年,公有企业从业人数占比42.05%,低于半数。
2012年,公有企业从业人数占比6.03%。2020年,公有企业从业人数占比1.43% [26] 。
(三)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和餐饮业 [27]
1. 批发业:从2005年开始,公有企业的从业人数和所有者权益都不占主体。
2003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公有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从业人数和所有者权益占比都过半数。2004年没有相关数据。2005年,公有企业从业人数占比41.73%,所有者权益占比42.81% [28] ,两个指标都低于半数。
2012年,公有企业从业人数占比19.30%,所有者权益占比28.23% [29] 。2020年,公有企业从业人数占比8.27%,所有者权益占比19.20% [30] 。
2. 零售业:公有企业从业人数从2001年开始不占主体,所有者权益从1999年开始不占主体。
1998年前,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是合在一起统计的。从2001年开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公有联营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从业人数低于半数,占比49.71% [31] 。上述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从1999年开始低于半数,占比43.71% [32] 。
2012年,上述公有企业从业人数占比8.57%,所有者权益占比10.57% [33] 。2020年,上述公有企业从业人数占比2.92%,所有者权益占比7.04% [34] 。
3. 餐饮业:公有企业从业人数从2000年开始不占主体,所有者权益从1998年开始不占主体。
从2000年开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公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从业人数低于半数,占比48.09% [35] 。从1998年开始,上述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低于半数,占比43.76% [36] 。
2012年,上述公有企业的从业人数占比4.82%,所有者权益占比7.62% [37] 。2020年,上述公有企业的从业人数占比11.35%,所有者权益占比6.59% [38] 。
(四)国有和集体控股企业数量占比
2010年开始出现这个统计数据,国有和集体控股企业的数量占比7.97% [39] ,已经不占主体。
2012年,上述企业的数量占比6.63% [40] 。2020年,上述企业的数量占比1.89% [41] 。
(五)城镇就业人员中公有单位占比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统计中,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不包括乡镇企业、乡村私营企业和乡村个体户。1983年前,国有和城镇集体单位占城镇就业人员100%。1984年开始,出现其他单位就业人员数据。1998年,公有单位城镇就业人数占比54.19% [42] ,这是上述公有单位就业人员过半数的最后一年。
1999年,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和联营单位就业人员占比49.84% [43] ,从此不占主体。
2012年,上述单位就业人数占比20.53% [44] 。2020年,上述单位就业人数占比12.81% [45] 。
(六)城乡非农就业人员和单位就业人员中公有单位占比 [46]
城乡就业人员中包括农业、农村企业和个体户就业人员,非农就业人员减去了务农人员,单位就业人员减去了城乡个体户和务农人员,公有单位就业人员中,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就业人员。
1998年,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和联营单位就业人员在非农就业人员中占比42.75%,开始不占主体。1999年,上述公有单位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占比49.95%,也不占主体。
2012年,公有单位就业人员占非农就业人员17.38%,占单位就业人员21.64%。2019年,公有单位就业人员占非农就业人员10.21%,占单位就业人员14.78% [47] 。
三、思考与建议
(一)事实与“国进民退”完全相反。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创新,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改革过程中的“国退”甚至退多一些都是不可避免的,战略性退却本意是为了更好地前进。但问题在于,公有制经济退到拐点时,没有依据变化的情况调整政策,没有守住公有制为主体这条红线。多年来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实际上只坚持了“一个毫不动摇”。支持和发展私有和外资经济得到各级重视和强力落实,公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显然受到忽视并落实不够,导致公有经济占比一降再降所剩无几,私有和外资经济已经占绝对优势。
回顾历史发现一个规律,有些舆论非常善于策划造势,每当他们大叫反对“国进民退”,恰恰正是私有化势力大规模攻城略地之时,其结果是一步步搞得公有制经济已经退无可退。说好的是为了搞好搞活国有企业而改革,实际上是把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非常有效地搞没了。像这样南辕北辙的国企改革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好在国家还掌握一些基础性、主导性工业,**反复强调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保住了一些公有制经济基础,为制度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保证。但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有一股势力国内外遥相呼应、体制内外紧密配合,先是把矛头向上,以唱衰和做空中国经济、批“极左”形成压制火力,接着是公开亮剑,要求进行反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突破”,打出彻底消灭国企、彻底化公为私、彻底实现私有化的反共黑旗。一群知名老公知公开跳出来叫板,大量“三无” [48] 文章网上协助造势,裹挟一些不明真相的民营企业家跟着起哄,在三中全会召开前向党施压,企图扭转新时代中国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他们根本不是那些草根创业艰苦奋斗的民营企业的代言人,他们本质上是官僚贪腐买办资本的代言人,根本目的是想用政策把所剩无几的国有企业瓜分殆尽,个人家族和贪腐小集团掠夺瓜分国家和人民的巨额财富,同时摧毁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博得美西方的欢心。对党内外、国内外勾结一起的这股反共黑恶势力,不能不高度警惕。目前,这股势力只讲经济不讲其他,但消灭公有制经济之后下一步干什么,这也是天下共知的事。他们早就说苏联的解体灭亡是“一步到位的改革”,中国是“渐进性改革”,他们已经耐着性子渐进30多年了,现在是迫不及待地想让中国“到位”了。
(二)要对公有制经济现状进行调查评估。所有制是经济制度属性的核心标志,决定了劳动成果按劳分配为主还是按资分配为主,也决定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没有经济制度保证。彻底私有化是美国佐利克方案对中国改革的核心诉求,是体制内外反共势力的主攻方向,也是当前政治经济斗争的焦点问题。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存的共产党领导不可能长久存在。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不是私有资本寡头垄断一切的美国式市场经济。对于这个事关长远、依宪治国的重大根本问题不能含糊,更不能通过改变公有制经济概念和内涵来解决问题。*同志早就指出:我们讲“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公有制”不是抽象的,是要有具体量化的,如果没有量化,那就是“玩”概念。[49]
衡量所有制结构及公私经济的比重,必须以经营性资产为综合统计指标。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关系性质是由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决定,不进入生产过程的国土、海洋、河流、矿藏等自然资源和行政性资产不能计算在内,否则,有史以来所有国家包括美西方国家都变成公有制为主体了。建议党和国家组织力量,科学评估基本经济制度执行状况,把公有经济的家底搞清楚,为制定和调整政策提供可靠依据。至于那些要求改变党章和宪法,彻底改变公有制主体地位,主张化公为私搞私有化的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作为党自我革命的重点进行清理。因为他们已经背叛了党的政治信仰,他们如果得逞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苏联解体灭亡的悲剧绝不能在中国重演。
(三)坚决用新发展理念改变发展方式。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最大承诺,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贫富分化甚至贫富悬殊与社会主义不能相容,国家和社会财富高度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只能导致彻底的资本主义复辟和资产阶级专政。实现共同富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沿用扩大贫富差距的传统做法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要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用实践作为衡量对错的根本标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可能用私有化改制实现共同富裕,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所有的私有制社会只能导致两极分化,只能是极少数人占有绝大多数社会财富,绝大多数人沦为极少数人的奴隶;更不可能“人人当老板”实现共同富裕,倒退回一家一户的原始经济模式没有出路。
随着智能化社会的到来,必然引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革命性变化,为进入社会主义更高阶段,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条件和更加广阔的前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来越成为反人类的存在,要保证广大劳动群众不从无产阶级进一步沦为无用阶级,防止多数人因不能维持生存而灭亡,或者人民被迫走向革命,必须未雨绸缪进行制度上的调整。要真正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认识指导行动,反对形式主义和阳奉阴违,下决心走进新发展阶段,以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改变发展方式,真心诚意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下大力做强、做优、做大、做多国有和集体经济,使共同富裕能够取得扎实进展。在推动新基础建设、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和新经济领域建设中,大力发展新的国有和集体经济,而不能惧怕和排斥公有经济发展;要积极研究推广华西村、南街村、塘约村等一大批党组织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成功经验,发展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四)探索建立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应当不断完善和壮大,不能开历史倒车,不能倒退到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让消灭公有制成为政治正确和政策依据。要认真研究推广华为公司和中微公司等优秀企业的经验,引导民营企业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与人类社会智能化革命的新要求相适应,创造出可以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型企业制度。华为是工会持股制,任正非仅占股0.88%,员工持股99.12%;中微是全员劳动股份制,尹志尧仅占股1.12%,员工持股98.88%。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企业所有权和分配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而不再是个人独有和少数人所有。这实际是一种按劳动贡献决定所有权和分配权的有差别的集体所有制。尹志尧认为,改革不能只讲资本价值而不承认劳动价值,如果劳动创造的价值全被资本分走了,就叫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要合理解决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尊重劳动价值是公司发展的生命线,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核心,中微公司借鉴了硅谷最先进的企业制度,这也是建立百年老店的先进文化。一些进步的民营企业家已经敏锐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指引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刘强东等甚至预言共产主义、按需定制等将在我们这一代实现。我们要大力推进公有企业守正创新,更要引导民营企业改变落后的企业制度,学习借鉴华为模式,走共同富裕的长久之路,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企业制度。
(五)从经济体制上准备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美国已把中国确定为主要战略对手,并在世界各地疯狂地制造矛盾挑动战争,这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标志性变化,也是美西方帝国主义进入垂死没落阶段的重要特征,我们绝不能对美国抱有任何幻想。他们在我国内部搞和平演变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便迫不及待,从外部发动毫无底线地挑衅攻击,包括突破台湾问题的底线和红线。从战争视角看,新冠疫情肆虐就是一场长期准备、精心策划却操作失控的病毒生物战。只要美国没有达成战略目的,就一定还会策划发起更具破坏性和毁灭性的攻击,我们必须从底线考虑做最坏准备,才能有效应对未来的重大挑战。要从思想政治上坚决清除对美西方的膜拜、幻想和恐惧,在经济领域彻底清除代表国际垄断资本利益的新自由主义影响。一定要从确保国家安全的高度坚决调整政策,大力恢复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展壮大属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这是在伟大斗争中凝聚人心的基础,也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赢得胜利的保证。
注释:
[1] 由于跨越时间较长,一些统计分类概念有变化,文中以相近概念延续对比。或许内涵有些差异,但不影响同一年度的对比结果。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作者注
[2] 《中国统计年鉴—2021》3-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3] 公有联营企业在此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4》,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yb2004-c/indexch.htm。
[4] 《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版,1-34。
[5] 资料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范围:1998年至2006年为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单位;2007年至2010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从2011年开始,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2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6] 《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A-32。从1985年起,企业单位数和工业总产值包括村及村以下工业。1996年及以后,国有工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7] 《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A-32。
[8] 《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版,1-34。
[9] 《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版,1-34。
[10] 《中国统计年鉴—2013》1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11] 《中国统计年鉴—2021》13-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12] 《中国统计年鉴—2004》14-3,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yb2004-c/indexch.htm。
[13] 《中国统计年鉴—2006》1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6/indexch.htm。
[14] 《中国统计年鉴—2013》1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15] 《中国统计年鉴—2021》13-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16] 《中国统计年鉴—2004》15-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yb2004-c/indexch.htm。
[17] 《中国统计年鉴—2003》14-1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第540页。
[18] 《中国统计年鉴—2021》1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19] 《中国统计年鉴—2021》1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20] 《中国统计年鉴—2004》15-26,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yb2004-c/indexch.htm。
[21] 《中国统计年鉴—2013》15-2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22] 《中国统计年鉴—2021》14-16,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23] 《中国统计年鉴—2004》15-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yb2004-c/indexch.htm。
[24] 《中国统计年鉴—2021》1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25] 《中国统计年鉴—2021》1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26] 《中国统计年鉴—2021》19-3,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27]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统计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统计单位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统计单位,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限额以上餐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统计单位,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28] 《中国统计年鉴—2006》17-4,17-13,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6/indexch.htm。
[29] 《中国统计年鉴—2013》17-2,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30] 《中国统计年鉴—2021》15-2,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31] 《中国统计年鉴—2002》16-5,
http://www.stats.gov.cn/yearbook2001/indexC.htm。
[32] 《中国统计年鉴—2000》16-14,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zgnj/2000/P14c.htm。
[33] 《中国统计年鉴—2013》17-4,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34] 《中国统计年鉴—2021》15-4,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35] 《中国统计年鉴—2001》16-5,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1c/p1605c.htm。
[36] 《中国统计年鉴—1999》16-13,
http://www.stats.gov.cn/yearbook/indexC.htm。
[37] 《中国统计年鉴—2013》18-4,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38] 《中国统计年鉴—2021》17-4,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39] 《中国统计年鉴2011》1-10,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1/indexch.htm。
[40] 《中国统计年鉴2013》1-10,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41] 《中国统计年鉴2021》1-7,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42] 《中国统计年鉴1999》5-1,
http://www.stats.gov.cn/yearbook/indexC.htm。
[43] 《中国统计年鉴2000》5-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zgnj/2000/E01c.htm。
[44] 《中国统计年鉴2013》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45] 《中国统计年鉴2021》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46] 《中国统计年鉴2013》4-2,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47] 《中国统计年鉴2020》4-1。2020年数据不全,无法计算,只好用2019年数据。另外,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乡私营个体单位数据相加之和,与年鉴合计数据略有差异,此处用相加之和。
[48] 三无:无作者真实姓名,无单位身份介绍,无原发刊物平台。
[49] 《*在上海》(八),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21-09-13。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