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着本事与能力,能够在城里(无论是一、二线城市,还是三、四线城镇)购买商品房居住的业主们(事实上的有产阶级),毫不怀疑各位是各行各业的精英中的佼佼者;毫不吝啬的对于各位所从事的行业所熟知程度与驾驭能力,发出由衷的赞美之词;毫不掩饰的真心实意地对你们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与专业素养予以充分肯定;你们是有真本领事的人士。正因为你们的聪明才智与拼搏奋斗之精神,才换来了到新的居民小区的居住,大家才有幸成为今生的三邻四舍,哪怕是暂时的左邻右舍。
《卜居》:“夫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数有所不逮,神有所不通。”《论语·述而》“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三个帮”。
一个人不可能十全十美,啥子都懂都会,这是一件很正常事情。对于大多数作为业主身份方面的法规规定并不十分熟悉、尚不知晓、甚至十分陌生的小区里的公用共同公共事务,唯有群策群力,才能心想事成。
就拿自己的居住的房子(物业)来说,作为小区里的一位业主,知道自己作为业主身份的权利与义务吗?当自己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成天喊道“物业、物业”的,知道“物业”的真正含义吗?
乐观估计,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法盲率可能高达95%以上。一知半解、似是而非,道听途说,人云亦云,对于不满情绪时,甩一句“老子不交物业费,你龟儿总要找我”来消极对待。
这种态势与认知能力,要想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可以实现吗?答案是否定的。
文盲使人贫穷,法盲使人愚蠢。
愚昧导致无知,知识改变命运。
业主苍凉、贫瘠的法律知识结构,不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扶贫先扶智,小区维权行动,首先要从普法普识宣传教育开始。
业委会不断传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与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业主及们游揽了吗?有无收获与提升业主法规意识呢?业委会持续传播正能量满满的盛宴套餐,希望能够得到尊敬的你及们的欣赏,美味佳肴秀色可餐了吗?
真诚希望小区业主丰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用智慧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殷切期望左邻右舍,积极参加业主大会活动,正确行使好自己权利和义务,为建设美丽、宜居、和谐的新小区而努力奋斗!
尊重自己首先得敬重别人。自己的物业自己都不付出努力与付出,神仙也保佑不了“有产阶级”!
“富人”要低调 ,“穷人”要随和。所谓的“富人”也不见得你比“穷人”聪明多少,是这个时代造就了你的财富,机缘巧合,你抓住了机遇,成就了财富的积累,你要感谢这个时代感谢这个社会,释放出你的正能量来回报生养你的这片热土,这才是你应该具备的本份。钱儿有了,但做人的基本道义如果不具备的话,那与“人模狗样”没有区别。
莫有超千万的“匹款”,千万不要狂妄自称为“有钱人”,万不可狗眼看人低,千万不要自以为是。请记住:山外有山人外有人。比你有钱的,比你有道德的,比你有更高人格魅力的人比比皆是。所谓“穷人”,也不要自卑,更不要仇“富”,虽然你手头的“银子”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洒下辛劳的勤奋,过上富足的生活卓卓有余。
“富人”也好,“穷人”也罢,做一个有道义的心理健康的正常人,才是当下社会最需要的正能量。不管以前的身份多么荣耀、现在多么的辉煌、将来怎样的高贵,住在这个小区里的身份就是一个样,叫“业主”。
“吃得亏打得堆”,没有“素质”高低贵贱之分,只是适应小区生活环境的差异,假以时日必定实现和睦共处,和谐共生。业主的利益始终是一致的,虽然存在个体追求差异,但大的目标与述求绝对是一致性的,那就是小区环境优美、整洁、和谐、宜居,生活美满幸福快乐,构建美丽家园。所以,大家求同存异,幸福彼邻。真正关心支持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的邻居,真心希望建设美丽家园的邻居,不是站在岸边观风景、指手画脚、遥控指挥、这也不是、那也怀疑、猜忌,道听途说、无中生有、生怕事情惹不大,一个祥和、稳定、和谐的小区来之不易,依法依规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的,面对的阻力与困难超乎想象。正确的选择是积极参与、支持、鼓励、引领大家共同来依法依规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当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其他选项。
一、何谓业主
业主指拥有产业或企业所有权的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与房屋所有权人同居住者也不能称之为业主(包括父母、子女等)。
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业主是在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一个法律概念。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应当认定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2.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6.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8.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2.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5.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6.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要求查看并复印以下资料,业委会不得拒绝
(1)可以查看并复印业主大会所有已经在小区公告过的决定决议的信息资料。
(2)可以查看并复印业主委员会的信息资料:
A.业主委员所有已经在小区公告过的决定决议的信息资料;
B.业主委员会已经形成会议记录的决定决议的信息资料;
C.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信息资料;
D.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信息资料;
E.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以及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对外签订的公共收益合同或协议的信息资料;
F.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的资料信息;
G.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与管理的资料信息;
H.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职尽责的往来函件以及与其他相关单位交往的信函等的信息资料;
I.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的资料信息;
J.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的信息资料。
2.业主要求查看并复印以下资料,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
(1)业主委员会经讨论研究未形成会议记录的决定决议的信息资料;
(2)业主委员会内部工作事务的有关活动的信息资料;
(3)业主委员会会议尚未形成正式决定的一些过度性的信息资料;
(4)业主委员会与其相关单位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会议记要;
(5)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意见和建议的信息资料;
(6)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的意见表达不必向业主公开的信息资料。
3.业主要求查看并复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资料的规矩
(1)业主在向业主委员会申请查看信息资料时,需要提前预约,且需要提供证明业主身份信息的材料等;
(2)业主可以查看并印制业主委员会的信息资料,但原件不得带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四)业主使用与维护物业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房屋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3.不得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
4.不得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5.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
6.不得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7.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
8.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者产生振动;
9.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10.不得在阳台等处搁置、悬挂易坠落危险物等;
11.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12.不得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
1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14.不得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15.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并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1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17.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合法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18.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19.装饰装修房屋的,事先应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20.业主、合法物业使用人(包括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合法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
(五)业主维权意识强烈 但具体参与的太少
但凡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达标以及开发商挪用、侵占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停车库、停车场等其他公共区域原规划设计用途,建筑质量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建设单位违规搭建各种建筑物等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之时,业主群里各种怂、怼、甚至咒骂之声不堪入耳、俗不可耐,蔚为大观景象热闹非凡;各种奇葩言语颠复理性业主的认知能力,比如“老子不交物业费”、“你龟儿总要找我”、“养条狗嘛也可以看家护院”、“老子也把车停在消防通道上”、“要物业(公司)有何用”、“换物业(公司)”、“黑心开发商”、“黑社会”、“去政府闹”、“业委会是一伙的”等等“大爷”闪亮登场,尽显无奈之下中的狂躁不理智声浪,不绝于耳。要么站在云端喊一些“高屋建瓴”永远都是正确的但不具备任何可实际操作上的空洞无物口号性言语,完全怀疑人生。
对于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出于无知与无奈的认知能力,完全可以理解业主的义愤填膺的情绪发泄。但是,怂了、怼了、谩骂了、发泄了,问题能够有效解决落实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存在的问题依然摆放在那儿也是不争的事实。
绝大多数业主扪心自问一下,除了口头上的言语表达外,具体参与过小区维权活动吗?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过书面材料、短信信息、微信信息、面对面沟通交流等方式提交过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吗?
有业主可能说,俺们不得空,需要挣钱养家糊口度日,没有闲暇时间参加芸芸,完全可以理解。真的忙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真金白银片瓦不存时,主人尊严丧失殆尽时,买卖不公平待遇时,当出去一堆垃圾,回来受阻差乱差时,难道也可以不管不顾不问?也挤不出一个小时半会功夫过问一下?那真是一个“大忙人”。一边忙碌挣辛苦钱,一边静悄悄地冤枉往外流,真是“苦”呀!
有些“款爷”业主说,一点小钱,不在乎。这是一点点钞票的问题吗?如果大多数业主都这么以为,小区环境美丽还有未来吗?有的业主说,大不了卖房走人,如果一直都是这种思维,卖房走人应该是常态,还有自己真正家的美好回忆吗?
也有不少业主十分在意物业费多与少的问题,在意是否获得了支付的物业费与之相等价质的物业服务质量产品,这既是好事,监督管理;如果过于拈过拿错、特别较真、斤斤计较、无限放大、没完没了就可能会适得其反的了。
有些业主以为维权行动也不差我一户,有这么严重吗?
有。
因为绝大多数业主都是这种想法,“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差我一个”;因为绝大多数都在坐等天上掉馅饼;因为绝大多数都希望别人冲锋陷阵,自己坐收渔利;因为绝大多数都想把自己的维权成本降到最低,甚至没有成本最好;因为绝大多数都不愿意去“抛头露脸”“得罪”欺辱霸凌的既得利益集团;同时,一些积极参与维权的热心业主遭受来自不同领域、层级不怀善意的攻击、抹黑、质疑、问难,包括来自业主内部的各种匪夷所思的诽议……
其实,小区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产品,与面对面一对一的商品交易、家政服务,有着本质上区别,与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增质特色服务产品,也不是一个理念同一概念。小区物业服务,是基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做到百分百、百分百满意、做到圆满两个双百是十分不容易的事儿。能够做到最好,应该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
提倡并鼓励业主自发的自觉地履行监管责任,但愿做到有序有效推进。互体互谅,合作愉快,共建美丽小区环境秩序。
所以,一盘散沙状的居民小区,业主维权意识强烈,但具体参与的太少。
请一定善待主动站出来,义务免费承担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的热心业主的“业余选手们”!有业委会这个公益组织机构总比一盘散沙、无人问津强。如果“业余选手们”*不满意,甚至乱作为瞎折腾,请亲力亲为,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吧!
三、业主应当知晓的几个概念与关系
(一)概念
1.什么是物业
物业通俗易懂的语言就是房子、房屋、住房(宅)、厂房、商业楼、办公大厦、卫生间、广场等统的称呼、称谓。物业的书面语言解读为业已建设完成并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别房屋及其与之配套齐备的设施设备和 场所。物业可以自建,如农村农民自建住房等;物业也可由房地产业建设单位开发的商品房,如新建住宅小区等。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居民小区的住宅物业。一个新的居民住宅小区,其物业包括业主的住宅、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设备配套用房、监 控室、门卫室、收发室、车库、二次供水蓄水池、共有道路、电梯及电梯井、清洁房、水电工及维修工作间、小广场等等等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可以是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商住混合物业综合体等多种物业形式。
2. 什么是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服务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行业企业,它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物业服务人服务物业的主人(业主),管理业主(主人)的物业。
3.什么是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商,是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通过实施开发过程而获得利润。
4.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由此可知,街道办事处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
(3)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县(区、市)级人民政府下设置的一个政府部门法人单位机构,协助政府处理日常政务。
(二)彼此之间的关系
1.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1)在业主大会成立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之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据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人所涉及的工作内容。
(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依法依规为业主签订来小区,为业主的物业提供服务管理的一个企业。
(3)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在物业销售前将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予以书面承诺。
(4)业主接房并装饰装修入住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入住小区的了。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招聘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6)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2.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只不过这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依法依规代为业主签订的。
(2)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真正意义上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关系。业主是主人,物业公司是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决定而聘请来的,其目的就是为业主的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管理业主的物业,服务物业的主人(业主)。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受法律保护。
3.业主与开发商的关系
业主与开发商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彼此遵守。
4.业主与业委会的关系
业主是业主大会的组成全部成员,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通俗一点讲,业主(老板、老板娘),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正式会议(临时会议)形式,决议业主大会议案,通过了议案,业委会(鳅儿、义务打工仔)就去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这个议案的内容。“老板、老板娘”就是全体业主,“义务打工仔、鳅儿”就是业委会几位委员。小区里的一切涉及共同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力,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的决策机构。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一般来说需要2/3的业主参与投票表决后又1/2(或3/4)通过才可以实施的。
(三)权利义务
1.开发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执行。与业主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亦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2.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执行。与业主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自行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亦可以通过业委会这个平台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流协调解决,或者20%以上业主联署签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决议解决,最后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对于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作为甚至偷工减料乱作为时,业主可以监督,如果物业公司“死不悔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炒了它。
3.业委会、业主大会
(1)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业委会这个依法依规成立的公益组织: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 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委会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具体在第四章节中叙述)
(2)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服务区域权利和管理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十一)实施自行管理;
(十二)物业费调整;
(十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次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自己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公告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对共有部分收益等共有资金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共有部分收益中列支。
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4.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建引领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做一个具备合格业主身份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的业主,才能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共商共建,才能共享共赢!
四、小区不是开发商的、不是物业公司的、不是业委会的,而是我们业主自己的
(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业主们首先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小区,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不是义务公益业主委员会活动这几个热心业主委员的小区,更不是开发商的小区,而是所有业主的共同家园,小区里的主人是我们业主自己。主人就是接待客人的人(跟“客人”相对),我们业主是主而非客,主人就得有主人的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要主动作为,要亲力亲为介入与参与。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个浅显的道理不用赘述,但不是每位业主都会明白。大家才是真正的命运共同体,真正的祸福相依陪伴相随。
冷漠无情无知、事不关己的代价就是一损俱损,阳光灿烂、心底无私、以适合自己方 式地热情参与进来就是一荣俱荣。有些业主除了怂、除了怼、除了吐槽、除了提要求之外,没有真正为小区出一丁点力,哪怕让他参与网络投票,行使业主权利,他都懒得宁愿搔虱子,也不愿动动手指头回复信息行使权力,把所谓的维权成本降至最低,把风险归零,坐等天上掉馅饼。火石没有落在自己脚背上,休管他人瓦上霜,殊不知正当权益正在残蚀中。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物业(房子)是一笔比较大的投资兴业项目,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乎咱们业主的日常生活、工作秩序、小区环境优劣。关心关注并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每一位业主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自己的物业(房子)自己不去建设、去管理,难道上帝会帮助我们吗?
天上不会掉馅饼的。与其坐而等,不如起而行,觉醒过来,组织起来,紧密地团结并以业主委员会为引领,发挥各自优势资源,依法依规尽最大可能性地去维护自己合法正当的权益,这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二)契约精神彼此遵守
小区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包括小区规划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小广场、电梯、道路的路沿石等所有公共设施设备,都是我们业主自己花钱购买了的,属于公用共有有形资产,它们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小区环境。
小广场的地砖坏了需要我们花钱去维修;电梯坏了,需要我们出资维护维修或购买新的电梯;小区公用共有道路破损严重,需要动用我们的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换代时,需要我们出资购买新的公共设施设备……
珍惜、爱护小区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是我们广大业主的共同责任。
有业主要说,坏了、烂了、破损了,“老子交了物业费的”,物业公司修呗。这话的确一点都不假,而且还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种“维修、维护”,不是物业公司毫无底线地去维护维修,是在一定标准范围之内约定的维修、维护。
物业服务人按照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管理业务,天经地义;但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物业公司不可能亏本来给予维护维修,超范围超标准的时候,还得由广大业主共同出资来维护维修。此时此刻,又有业主要说了,用维修资金修嘛。能够有这种想法的业主,还是有一点维权意识。但是,是否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是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的,不是可以想当然地就可以随随便便用得了的。况且,大家交纳的,不足原标准30%时,大家还是需要再次予以补交的。
所以,无论何种因素进了城,购买了商品房,搬入或者住进了城里的居民小区,思想意识还停留在住农家院坝、福利分房时代,各自打扫门前雪、或者仍然幻想政府大包大揽的美好幸福时光,这种思维与意识潜移默化的影响了不少美丽幻觉。从无产者过度到了有产阶级,市场经济体制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可以享用了。
大家一定要记得:物业公司是企业,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不是来学“雷锋”的,我们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买卖关系,大家是平等的。如果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物业公司不可能出资维修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业主与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与乙方的关系,甲乙双方都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契约精神,彼此遵守,小区才能和诣、美丽、宜居。大家眼里只盯着这儿乱甩垃圾啦,那儿滴了点油渍了,今天车又占道乱摆停啦,明儿狗屎又一大堆了,后天电梯又停摆啦等,这些该不该喷、该怼?这一切的问题,是不是喷了、怼了、嘴巴痛快了就能从本根治呢?可以肯定的回答,不能。
怎样才能纠正这些不良习惯与行为呢?选聘一个好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好的《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大力弘扬正气,敢于对一切丑陋现象、不文明行为大声说“不可以”,小区未来的美丽才可以期待。布大局谋小利,抓大事做小事。广大业主在关注“鸡毛蒜皮”的小事的同时,关心支持小区里的大政方针。比如建设小区基础资料信息库,比如招聘一个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一份好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相应配套条款,做到有章可循等……
(三)小区不只是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小区不是业主委员会几名委员的小区。他们只是比普通业主热心一点罢了。他们只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广大业主用投票的方式,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业主大会决定什么,业主委员会就去执行什么。
1.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3)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
(4)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 5)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6)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7)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10)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11)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
2.业主委员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下列事项,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6)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7)业主委员会成员支付物业费、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前款第二项的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的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3.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参加。涉及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并报告社区(村)
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公开听取业主意见的,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书面记录,由参会成员签字后存档。
4.业主委员会管理档案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所有的档案资料编号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
(1)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和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有关制度;
(5)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6)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印章使用登记、财务会计等档案;
(7)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业主建议及意见;
(8)相关公示、公告;
(9)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资料;
(10)其他有关材料。
综上所述,小区不是业主委员会几名委员的小区。
(四)小区不是开发商的小区
咱们业主与开发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平等的关系。所以,小区也不是开发商的小区。
开发建设单位售完所开发的产品(房子),产权发生转移,交付给业主并履行完相关法规职责后,其开发建设的使命基本上在小区结束了。当然了,该由开发商负责任的,开发商也是赖不掉的,比如质保等。
五、业主如何正确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
(一)不要质疑动机
1.动机就是引发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力量和念头。动机再好,如果方法方式不得妥,好心绝对可能适得其反。
2.一个人的动机是无法测定的,除非你是他肚子里的蛔虫。一个人做任何一件事情,都会过恼子以他认为正确的方式为出发点,才可能抛出这个话题,也许该议题与其表现的目的并非一致,这个时候去质疑无法证实的动机,往往是不明智的。而被质疑的一方也无法证实自己动机的纯洁性,质疑来质疑去,结果双方都在讨论一个无法证实的答案,而真正需要讨论的主题,却被凉在一边,无人喝睬、评说。
3.每个业主都有权在心里面开展质疑,一旦在公共场所抛出自己的见解时,建议大家在进行任何质疑的时候:
(1)千万不要去质疑其动机是否纯真或者“哥德巴赫猜想”;
(2)密切关注业委会的所有行为与动作乃至具体活动,听其言观其行的同时,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参与,以适合自己的方式亲力亲为。
(3)让时间去检验最后的效果;符合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口碑的,支持他;反之,监督他,拿话筒讨说法,乃至依法釆取行动,罢免他,直至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4.你可以去猜测抛出这个话题的动机,但在沟通交流协商时,万不可拿来作为似是而非的依据。否则,使本就严肃认真完全可以合作共赢的议题化为泡影,无厘头的猜疑、道听途说、不负责任的言论,只会美好。所以千万不能有其质疑行为的动机。
(二)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正确方法
1.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做一个合格的理性业主;法制社会,依法依规,遵章守纪,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与话题的讨论,勇敢发声,大胆意见和建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想到符合大多数业主共同利益的主意时,过脑子地抛出话题。
3.善于妥协,求同存异,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合作共赢;有不同想法、见解很正常;具备起码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是必须的素质,一味地抬杆、或者为反对而反对的方式不可取。
4、通过自己正确地合理合法的主张,通过传播,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赢得大多数业主、过半业委会委员最大限度地支持和理解。
5.积极参与,亲力亲为,或者以适合自己的方式,建言献策;支持正确的,扬弃糟粕。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以及小区“三个公约”的约定,监督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开展的物业服务是否达到了标准与要求以及目标;监管业委会是否尽职履责。
(三)支持业主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工作,加入业主实名群
关心小区业主实名群发布的消息,密切关注小区公示栏发布的公告信息等,及时了解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动态,自觉自愿地主动融入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中来。
1.有事说事,积极建言献策
就小区公共问题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努力影响大多数业主和过半业委会委员的观点。大胆主张,善于妥协。讨论公共问题,必然存在分歧,所议议题内容不可能完全一致,一意孤行如傻痴。在公共事务问题上,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森林法则,“个性化诉求”服从“共性化要求”。
2.杜绝口号似的高声喧哗,杜绝不切实际的幻想
抛出问题的同时,努力寻找解决之道,才是负责任业主的表现。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各个小区情况不尽相同,别人家的小区可以这样,未必自己小区就完全可行。持这种观点的邻居,至少缺乏调查研究。鲜花不可能都是插在牛粪上。
3.严禁攻击与挖苦讽刺
没有谁欠谁的,干公益活动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更不欠任何业主的。
不带功利的公益应该受到尊重。假若没有这一公益平台,情况可能会更糟糕。有邻居主动站出来干小区公益活动,是广大业主的福音。对于“业余选手”的业主委员会,大家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对于完全陌生的领域,应当多鼓励支持,多出谋划策,共同努力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乱作为、瞎折腾,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额外增加了广大业主的负担,请依法依规走程序罢免,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4.有事说事
任何时候,都不应该针对任何某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大家有事说事,对事不对人。对有争议的问题,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个民选机构平台来沟通交流协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切忌釆取盲目冲动与违法违规的错误行为方式。
5.善待包容邻居
有些业主的表达能力不足、逻辑混乱、建议很差,但这绝不是其他业主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讽刺挖苦的理由。对待邻居要友善,在一个小区,人与人千差万别,怎么可能做到大家具有一样的认知能力呢?鳅鱼鳝鱼不可能一般长,所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善待包容邻居,小区才能更加和睦。
6.行使共同管理权
不放弃,不抛弃,不坐等,主动有为。尽自己所能,以自己适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参与小区公共共同事务管理活动。同舟共济,其利断金。
(四)参与业主大会活动
积极参与业主大会议案的讨论,积极参加业主大会投票活动,充分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愿履历业主权利与义务。
所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规定?所有的议题是否代表了大多数业主的真实想法?所有的议案是否是广大业主真实的期盼?所有的表决是否侵犯广大业主的个人权利?以上事项决定小区公益事业建设的发展方向。
做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只有小区广大业主行动起来,积极参加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共商共建,才能共享共赢小区美好未来。
(五)共同监督管理
依法依规,遵守现有法律体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理合法的维权活动。杂乱无章、违背法律底线原则的维权活动不可取。广大业主共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小区“三个公约”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履行业主义务的同时,不放弃作为业主的权利,尊重彼此,遵循契约精神。 对于弱小的业主、弱势的业主委员会,唯有高举法律这把尚方宝剑,才有可能争取到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才能给小区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六)请尊重真心为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的热心业主的付出与努力
1.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生活从来都不容易啊。小区若有真情付诸公益行动的业主,请珍惜与善待。
2.从事小区公益活动的业主,他们只是比你热心暖心一些罢了,他们也只是众多业主中的一员,他们的付出与收获,远远赶不及你所获的多。
3.他们是“业余选手”,他们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一旦出现差错闪失、甚至好心办砸了事,只要出发点是积极向上的,怀揣公心,绝对期望得到谅解与扶持以及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4.一味地怂、怼、甚至求全责备的方式不可取,正确的做法就是:建言献策,以适当的方式积极参与进来,而不是站在云端挥挥巨手,动动手指,敲打键盘抛出一些永远都是正确但不具备什么可具操作性的的废话。
5.只抛出话题或者只提出要求,盼着别人去争取,自己坐收渔利,天底下还有这等好事?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正确的做法就是:抛出期待的希望时,请跟进你的意见和建议,哪怕是不成熟的想法,也比干瘪瘪的光提要求好。
6.不要迷恋各种类别、型号的“哥”,其实“哥”就是个传说。对于怀揣私欲的“带头大哥”,因为他本身心术就不正,说起比唱起还动听迷人,天花乱坠,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对一知半解、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吃瓜”业主,往往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希望擦亮眼睛围观审势,不要被卖了还帮着数钞票,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少一些质疑阴暗,多一点阳光灿烂。
谁也不欠谁的,尊重彼此,小区才能更加和谐美丽。
你的权利你不主张,谁来为你伸主张?
你的利益你不维护,谁来为你维护?
共同努力,共同付出,建设美好家园吧!
(七)党建引领与政府支持
1.靠法律法规
小区维权,唯有充分运用法律这把锐利武器,依法依据去努力,扬眉才能剑出鞘,维权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2.靠自学与自律
学法懂法守法,排除私心杂念,齐心协力,坚忍不拔、勇往直前。
3.靠辛勤耕耘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份付出一份回报。用脑子想事,用心慎密布局,用善意团结业主,用谋略攻城拨寨,用智慧换取成果。
4.靠业主
业主是拿来尊敬的,民意是拿来尊重的;业主至上,民主至上,公益至上,业主的利益高于一切;组织团结起来,发挥群狼精神,时刻提醒身后有万千业主的期盼和寄托与支持,众志成城,终归有回报。
5.靠政府
离开了党的引领、政府的支持、社区的指导、部门的监督,小区维权行动将举步为艰。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党和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根本代表,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保障的保护。
六、充分认识物业服务纠纷
物业服务行业涉及到千家万户,物业服务纠纷在所难免。出现问题并非洪水猛兽、世界末日,找到其中处理之策才是正道,没有迈不过去的坎,没有爬不上去的坡,学会妥协,求同存异,办法总比困难多,健康之大活人还能被尿憋死。业主与物业公司并不非是一对冤家,产生的物业服务合同纷争,彼此尊重,依法依规,遵纪守法,和谐共处,合作共赢。那么,在物业服务纠纷中,如何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业主对物业费认识上的误区
1.忌讳动不动拿不交物业费为口头禅,并以此为邀胁,为愉快合作埋个祸根。
业主物业存在墙体开裂、基础下沉,墙体渗透、发霉等质量问题,这么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落实,物业公司成天催交物业费,物业费不是不可以交,但维修以上事项的钱得给补上或者抵扣物业费。
2.不可以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或者抵扣物业费的。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接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时,发现质量房屋问题,完全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完善后接房;交房之后处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房屋问题,完全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护维修,这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已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由物业公司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如果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范围之内)。
(二)房屋空置没有入住,不需要物业公司为提供物业服务,因此,物业费就没有必要交了。
房屋空置没有入住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是公共服务产品,针对的是全体业主,具有共同性。物业公司是着眼于提高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的,对小区的公共/共有部分,提供包括“四保一客服”等服务性工作,个体业主称自己没有享受或者说没必要享受小区物业服务,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三)业主违章搭建,影响邻居家通风、采光、出行等,从而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品质,向物业公司反映也不出面解决,硬没有见过效果。因此,拒交物业费。
邻居违章搭建是不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的。
存在问题,向物业公司反映是必须的。物业公司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职履责是必须的。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畴,物业公司也是无能为力的。由于部分业主不是很清透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其实有夸大了物业公司的职能与作为的成分,这个可以理解,主要是缺乏相关方面的法规知识。其实物业公司并不具备任何行政执法权,他只是一个企业。它可以对业主进行规劝、制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物业公司既不能挥起花拳绣腿粉碎违章搭建,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业主;但是,必要的沟通交流解释说明工作是必须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完全可以以实名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业主家里发生盗窃案件,损失惨重,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服务的责任,不交物业费。
业主家中被盗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业主家中遭遇盗贼造成损失,业主第一时间应当通知物业公司协助处置,保护好现场,调取监控等,物业公司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及时报警交由警察处理,并予以充分配合与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服务,仅指物业企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时,物业公司应当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公安部门确定。存在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进行处理。万不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形成恶性循环的结果,受到伤害最大的便是业主以及小区环境品质的破败不堪。
(五)个体业主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过合同,凭什么让交物业费。
个体业主没有和物业公司签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该物业竣工验收交付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开发商依法依规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业主个人是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所谓的“后期” 《物业服务合同》的。
当然,如果能够做到物业公司与每一位个体业主,百分百地的完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最好。
但是,这个看似简单且合理但不合法的要求,一般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
为什么这么说?一个居民小区,少则几百户,多则成千上万户,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只有神仙才有可能做到让每一位业主百分百满意,但凡凡人,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倘若有一位业主不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份《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还实施不?难道也要一票否决不成?这种操作模式,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
有些所谓的“砖家”“老师”等“大咖”,散布、鼓惑一些“吃瓜”业主,物业公司必须要与每一位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才有效,或者才能生效的谬论。建议这些“砖家”“老师”“大咖”们,多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 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左邻右舍邻居装饰装修,导致业主家出现漏水、渗水等现象,给物业公司反映监督管理,但物业公司不作为。因此,不交物业费。
邻居房屋装饰装修导致损失时,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服务管理的范围是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业主因为楼上邻居装饰装修等原因导致自家房屋漏水、渗水等现象,物业公司不承担维修责任义务,业主房屋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向楼上邻居主张赔偿。出现这种情况,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是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协调、忠告、制止的。对于违章搭建,还有上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调和,既而发展到不断矛盾激化的层次,是所有利益攸关方都不愿意见到的局面。
物业公司和业主毕竟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甲方乙方,物业公司积极作为,业主支持配合,和谐相处,合作共赢,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七)面对物业服务不满时,业主应该怎么去应对呢
1.业主大会找一家广大业主心仪的、适合本小区环境的物业服务企业(无须迷恋品牌、彼此适应就能做得更好。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就是这个道理),签订一份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双方满意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前提。
(1)物业服务合同具体内容本身要客观公正价美务实,包括服务期限、物业服务标准、物业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等。
(2)一份合作愉快、权责利清晰的物业服务合同,还应包括:
A.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活动的易于量化细化的检查评比标准;不定期、事前不打招呼的抽查考核;
B.制定物业服务不到位时的惩罚机制是必须的合同内容选项;
C.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必须的合同内容之一;
D.沟通交流协调机制。特别提示:违约责任风险一定要详实且易于可具操作性特征,特别是对于物业公司的不是作为、乱作为、不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解约、毁约条款,定当制定细节化与量化考核指标标准等。
对于“干啥啥不行收钱数第一”、一心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不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要有先君子后小人的约束条款,彻底杜绝不良物业公司生存的土壤与环境。
2.比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一步阐明甲乙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存的合同条款。
(1)甲方(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A.按时缴纳物业费等;
B.遵守小区“三个公约”及其他“居民守则”。
(2)乙方(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A.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B.执行小区“三个公约”及其他补充约定俗成的规矩。
(3)与时俱进协商处理未尽事宜新增条约。
3.面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时:
(1)以不同的方式、渠道及时向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资料的保存,为日后的取证留下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信息来源;
(2)建议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反应,提供物业公司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包括图片、影像资料等),并提出自己的具体的可行的整改措施建议,供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俗成,开展有效率地沟通协调督促参考;建议做好资料的保存,为日后业主委员会的漠视取证留下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信息;
(3)积极参加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各种物业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监督、整改活动,群策群力形成合力,保障广大业主的正当权益;
(4)面对物业服务中的乱象,广大业主不但要敢于发声、大胆直言且理直气壮,同时还要以适合业主自己身份的方式,亲力亲为,共同打造自己小区环境的美丽;万不可做语言中的高个子,慷慨激昂、抑扬顿挫,既是条又是款,站在云端划个圈。
小区邻居之间是平等关系,谁也不欠谁的,互相不欠费;干业主委员会的公益人士,只是比你多了一些爱心暖心行动罢了;小区是居住在小区所有邻居的共同家园,唯有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共享小区美好的宜居的生活环境。
(5)如果、假设合作不下去了,好聚好散,毕竟强扭的瓜不甜;依法依规召开业主大会,重新招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6)重点谈一下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应对办法:
A.对于物业公司无视业主的监督权益时(正当意见和建议),勇敢地在业主群里直面陈述(最好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事例),充分披露物业公司不按套路出牌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行为,唤起广大业主的共鸣,为年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考核物业服务质量各项考核指标,留下“浓墨重彩”的痕迹,为续聘打下不光彩的一笔烙印(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应该是会有相应的约定的)。
B.对于业主反应到业主委员会,关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差、偷工减料的事实依据,牵头组织小区公益活动的业主委员会,若果演变成了不作为、乱劈柴、甚至沆瀣一气打压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伪会”,广大业主在夯实揭露“业伪会”的真实面目之际,该罢免的罢免,该清理门户的一定要清理干净,绝对不可有滋生害群之马螨虫土壤的生存空间环境。也只有这样,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才能健康发展!
4.矛盾不可调和时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纠纷无法协商排除时,完全可以要求社区、政府、住建等主管单位或部门,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多元化的协调活动。简单粗暴、横冲直撞、一锤定音、不注重谋略的一锤子买卖解决不了小区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任何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幻想,任何事务的发展都是会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矛盾纠纷到了不可调和挽回的境地,好说好散直至最后一招数的寻求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路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得端,走得正,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民事民意民策、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才是治理小区的良方。既得利益集团应当懂得,现在广大业主已经组织起来了,是惹不得的。如果惹翻了,是不好办的。广大业主深知,对待不良物业企业和“业伪会”,就得用他们听得懂的语言同他们对话,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高举法律这把上方宝剑,依法依规,遵纪守法,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用智慧赢得尊重、赢得尊严。广大业主不惹事也不怕事,在任何困难和风险面前,腿肚子不会抖,腰杆子不会弯,广大业主是吓不倒、压不垮的!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业主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够实现,一定会实现!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房屋质量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违规搭建、装饰装修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3.不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预收物业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6.业主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如果物业服务效率低下或环境管理、卫生管理不到位,使业主不满意,那么业主就有权“辞”掉物业公司或物业的服务人员。事实上,业主本来就是社区的真正主人,而物业只是业主“雇佣”的临时管理者。当然,作为业主有权辞掉不合格的物业也是非常合理的,不过使用这个权限还需要大多数业主都同意才行,毕竟小区是所有业主的。】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七、面对开发商、物业公司、业委会等单位、部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的最佳投诉方式
面对开发商欺行霸市、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挪用侵占维修资金、擅自改变原规则设计方案、用途、乱搭乱建、拒不移交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业委会议事用房、物业管理权、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拒不履行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时;当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偷工减料“四保一客服”,甚至乱作为瞎折腾时,导致小区居住环境越来越差,涉于多种因素叠加,业主苦不堪言时;当业委会变成“业伪会”时; 当政府职能部门缺失监督管理时……
弱小的个体业主面对既有经济基础、复杂关系网,又有严密组织架构的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往往六神无主,不知如何是好。特别是对于开发商停车位归属、公摊面积等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物业公司收物业费不开具税务发票、消防安防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安全生产无任何预案准备、挪用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打折物业收费又不打折、套取维修资金、阻碍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等;面对沟通交流协商未果,期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管帮助一味推诿、甩锅、不作为等丑陋现象发生时,弱小的业主敢怒而不敢言,一脸茫然,不知所措。小区出现这种状况,普通业主该怎么办呢?
(一)强烈推荐投诉举报平台—“领导留言板”
业主如何正确使用“领导留言板”
1.《领导留言板》是人民日报社人民网为中央部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搭建的网上群众留言渠道的工作平台,供广大网民群众向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反映社情民意、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由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和地方留言办理单位进行办理、回复群众关切、推动问题解决,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共同发展繁荣。
2.《领导留言板》的意义在于:
(1)搭建平台,汇聚民意,“用脚走基层,上网察民意”,已经成为干部联系群众的新路径,且蔚然成风。很多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极大地推动了网民留言办理效率,实现互动良性循环。
(2)回应诉求,关切民生,促进解决网民问题制度化建设。网民留言,不仅领导干部本人上网回应,很多地方安排专门力量分析、办理、反馈网民留言,确保说了有人听,听了有人办;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真真切切地解决群众的合理关切。
(3)集纳民智,助推治理能力提升。不少地方政府部门视《领导留言板》为一份“公开的内参”,从群众留言中找线索、苗头,主动解决共性问题,化解舆情危机,改善舆论生态,吸纳网民智慧,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3.业主如何正确使用
(1)下载手机《领导留言板》APP;
(2)点击“我要留言”,然后按照提示一步一步完成自己的留言目标。
(3)随时关注《领导留言板》APP上的“我的消息”、“我的留言”,直到问题反馈的落实。
4.业主有些什么样的问题可以通过《领导留言板》APP解决呢?
(1)咨询、建言、投诉、求助等;留言领域包括城建(水电气、房地产开发、房屋维修、物业服务管理、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绿化、环卫等)、环保(噪声、饭店油烟等)、治安、政务(社区、业委会等);
(2)与小区物业服务有关的、涉及到公共共同利益的问题,穷尽努力后,可以通过《领导留言板》反映诉求;
(3)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穷尽努力后,可以通过《领导留言板》反映诉求;
(4)业主其他需要帮助解决的事项。业主当自强,业主要脱盲。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二)业主还可以选择拔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业主如何合理合法拔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是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12345服务热线一般用于:
(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
(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
(6)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具体实施办法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3.12345工作职责
12345热线按照“应合必合、应接必接”的原则,分类整合各级各部门设立的面向公众提供业务查询、咨询、投诉、求助、公共服务、意见建议征集、民意调查等非紧急类政务热线。12345热线工作要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根据要求报送12345热线运行情况及各部门办理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综合运用系统督办、书面督办、专项督办、批示督办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办。通过全方位的监督和多种形式的督办,促使各单位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4.业主如何正确使用12345执线
(1)小区水电气等公共设施设备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可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
(2)小区里存在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建筑结构,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占道经营,市政设施缺损被毁、主次干道破道恢复不及时,违法广告等,长期得不到依法依规有效的处置时,可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
(3)小区出现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毁坏小区林木等长期得不到依法依规有效的处置时,可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
(4)小区里污水乱流,乱倒垃圾,道路、公厕脏乱差,车辆乱停
乱放等,在穷尽一切可能性后仍然无法得到根本性转变时,可以拨打
12345热线投诉;
(5)涉及到业主的房屋产权证长期不办理等,可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
(6)物业公司不履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环境逐渐受到伤害,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时,可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
(7)建设单位不遵守《房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与承诺,在交房办证后擅自违法违规大兴土木,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不移交小区基础性资料、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时,可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
(8)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时,可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
(9)小区业委会懒政不作为乱作为且严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等,可以拨打12345热线投诉。
5.业主拨打12345热线时的注意事项:
(1)实事求是,就事论事;
(2)实名制拨打12345热线;留下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3)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积极正面配合调查取证处置等;
(4)杜绝恶意拨打12345热线,浪费社会公开资源。业主正确、合理、合法使用12345热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美丽家园的正义行动!小区是业主共同的家园,环境美丽建设靠大家!
(三)拔打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
业主投诉咨询的福音
1. “12319”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
2.服务内容涵盖了建设系统中的供水供气供电、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多种行业,均可拨打12319投诉。
3.特定号码12319,作为电话接入的系统号码,集中受理停气漏气、
燃气管道安装、维修;停水漏水;公交甩客;客运宰客;污水乱流,乱倒垃圾,道路、游园、公厕脏乱差;乱停乱放;乱贴乱画;非法或者违章广告,占道经营;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毁坏城市林木;市政设施缺损被毁;主次干道破道恢复不及时;乱搭乱建,违章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城市建筑服务、房屋土地纠纷,旅游出行咨询及投诉等问题。
4.具体来说就是接受行业投诉、咨询、建议等:
(1)水务方面包括:防汛、河道、排水、供水等方面的投诉、咨询、
建议和报修。
(2)交通方面包括: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轨道交通、陆管(长途客运、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货运出租、停车场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
(3)房地产方面包括:建筑用地、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
价、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权籍、商品房预销售、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市场、公房租赁管理、廉租解困、房屋维修、小区管理、业委会工作、维修基金、违章建筑、房改工作、旧房改造、房屋拆迁、私房落政、地质矿产、应急维修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
(4)市政方面包括:高速公路、市管道路、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地下通道、地面道路、高架道路、道路管线施工、市政工地和燃气行业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
(5)市容环卫方面包括: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执法
监察工作、生活废弃物和特定污染物、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水域和特定区域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方面的投诉、建议、咨询及报修。
(6)绿化方面包括:绿化养护管理、公园管理、损坏绿化及绿化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和建议。
(7)建筑建材业管理方面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和拗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增项、升级等行政审批;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工地内的建筑建材管理等方而的投诉、咨询和建议。
5.工作流程热线服务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城市房管、违章建筑、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市容、市政、城市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供水、供气、供热等多种行业和社会各个方面,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1)对于一般的信息,市民通过12319电话、传真、网络将其需要的服务、投诉、建议接入到热线中心,中心受理人员根据本中心储存的有效信息,直接与市民沟通,解决处理市民来电。
(2)对于需进一步落实的信息,热线中心接入市民相关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服务中心加工处理后,直接通过热线服务网络将此信息传递至相关责任单位的二级网络平台(包括主管部门)及有关的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由二级或三级网络责任单位落实解决,
同时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呼叫中心系统热线服务工作网络反馈热线中心,随后由热线服务中心回访市民,保证服务工作到位。
6.通过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事项,均可通过特定号码12319,得到合理合法的回复。因为这是政府部门推进的《关于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的通知》,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生活,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
(四)通过《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开展信访申请
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是党和国家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任务之一。
希望广大业主学法守法用法并依法依规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成立起的业主委员会,其实也是一个弱势公益组织,业主委员会也只有业主委员会这个公益组织的能耐,公益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业主,只是比普通业主热心热情一点,不能过高厚望这个业主自己的公益组织岀来公益小区存在的所有问题。唯有群策群力、共商共建共管共治,才能共享共赢,才有可能达到合理合法的目的。站在岸边观风景、指使别人冲锋陷阵、自己坐等天上掉馅饼,哪里有那么多好事到你家哟。你不出力、他不出力、小区破败是迟早的事情。
人都有一个人那么精灵,谁也不是傻儿。什么体制内的哟,什么大款爷、成功人士哟,什么我在职哟等等,不管你多大的官,多么成功的人士,过去何种辉煌灿烂,无论有何种了不起了不得,居住在这个小区,首先你是一位合法业主,一位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普通公民而已罢了,万不可自视清高、胜人一筹。你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难道你不该挺身而出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吗?除非你是瓜的。
作为一位业主,你具备作为业主身份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吗?知道自己作为业主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吗?当你业主身份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知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要想维护业主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学法守法用法,其次要亲力亲为,用适合自己的方式,积极参与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着,小区环境
才能更加美丽!当你面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时候,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用实际行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