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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5 13:06:13

一年前,黄女士来到武汉某公司开始了她的工作。然而,因为各种原因,她只工作了两个月就选择了离职。尽管这只是一次正常的离职,但是却在离职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纠纷。由于社保补偿等问题,黄女士与公司发生了摩擦,并最终向劳动仲裁申请了帮助。而对于这样的情况,公司的老板刘先生显然是不满意的。

刘先生对黄女士的离职感到越发愤怒。他将自己的不满之情通过将黄女士的真实姓名放到其个人微信首页截图上并在工业园区的制造业企业服务QQ群里发布了一系列言论,例如“小心这个人你们终生难忘”、“这个女的进黑名单了,估计工作很难找了”、“去你们公司你们就哭不出来了”等等。这些言论迅速引发了群里大量用户的关注和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QQ群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接近2000人都在关注其中的信息。很快,这些消息便传到了黄女士的耳中。黄女士非常愤怒,认为刘先生的言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先生在该制造业企业服务QQ群里发布道歉,并恢复自己的名誉。而刘先生辩称,黄女士在求职过程中伪造了工作经历,以此获得了公司职位,并且他发布的言论只是陈述了真实情况,是出于善意向群内其他企业主提醒,不构成对黄女士名誉的侵犯。黄女士回应称,她应聘的是人事岗位,在简历上稍微添长了一些工作经历时间是因为这个岗位一般需要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才会考虑录用。

经过审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认为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有权享受自己的名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诽谤、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指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干、信誉等社会评价。”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刘先生因为与原告黄女士存在着劳动纠纷,擅自在QQ群中传播关于黄女士个人的不当言论。需要注意的是,这个QQ群并非特定关系群体,而是由近两千名群成员组成,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信息传播方便、广泛且快捷。

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刘先生涉嫌名誉侵权,并判决刘先生公开道歉。这个案件不仅仅是一场关于权益的争夺,更是对每个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教育。大家都有必要明白,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我们不应该随意侵犯他人的权益,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名誉权,才能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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