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吞象的后果严重,有蛇吞象的案例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5 13:46:22

案例】 刘某整日在村里游手好闲,无所事实,四十多岁了也未能娶上媳妇。2019年8月的一天中午,刘某趁留守妇女孙某孩子上学,一个人在家之机,溜进孙某家强行与孙某发了性关系,孙某迫于压力,没敢声张。同年9月的一天中午,刘某又来到孙某家试图“再爽一把”,孙某称其正处于生理期,刘某不相信,强行脱掉孙某的裤子发现其真处于生理期后才悻悻离开。一周后,刘某又趁孙某一人在家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刘某以“身体消耗过大”为由,向孙某索要100元“营养费”,并以不给就把此事张扬出去相威胁,孙某不从,刘某强行摘下孙某手上的金戒指逃离(案例经过改编)。

本案中,刘某短时间内连续三次对孙某实施性侵犯,其行为涉嫌强奸罪无疑,但对刘某该如何处罚,笔者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展开论述,敬请指正。

对刘某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1 2019年8月一天中午,刘某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既遂);

02 2019年9月一天中午,刘某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时,由于孙某正值生理期,刘某发弃强奸行为,涉嫌强奸罪,为强奸罪中止;

03 一周后,刘某采暴力手段,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既遂)性;

04 刘某在最后一次强奸孙某后,向孙某索要100元的行为,为敲诈勒索行为,由于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犯罪。后强行摘下孙某手上金戒指行为,涉嫌抢劫罪(既遂)。

综上,刘某涉嫌强奸罪(二次既遂,一次中止)、抢劫罪。

对刘某三次强奸行为的处理

连续犯是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的犯罪。

本案中,刘某连续三次都孙某实施强奸行为,为连续犯,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一个罪处罚,如行为人连续多次诈骗他人财物的,只按诈骗罪处罚,诈骗数额相加即可。但是对于侵犯个人专属法益的,如果按一因处罚,法定刑明显轻的,应按数罪处理,实行数因并罚。本案中,如果对刘某只按强奸罪一罪处理,法定刑在三至十年之间,显然偏轻,因此,对刘某应按三个强奸罪,实施并罚。

结语:刘某针对妇女孙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既然有强奸行为,也有敲诈勒索行为,还有抢劫行为。根据刑法理论,对刘某的三次强奸行为并罚后,刘某涉嫌强奸罪,再与抢劫罪一起并罚。由于敲诈勒索行为,因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因此,综合全案,对刘某应按强奸罪与抢劫罪实施并罚

来源: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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