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发展也推动了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许多人通过仅需几十秒的短视频便可以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
随着人们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对知识产权法感兴趣,著作权即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部分。而制作并传播这类解说视频便涉及到著作权中一项权限——演绎权,此类短视频便构成了新的演绎作品。
一、什么是演绎作品?
1、定义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演绎作品,即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演绎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形成的新的作品。
比如翻译作品、改编作品等都属于演绎作品。而多次演绎作品,即在原作的基础上创作出演绎作品之后,又有人在演绎作品的基础上再次创作出了演绎作品,甚至之后还有人再进行演绎性创作。
2、构成演绎作品的条件
1、演绎作品的作者利用的是已有作品的表达,进行新的创作;
2、演绎作品必须要具有独创性。
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品的作者,但是行使著作权的时候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1、改编
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
对文学作品的改编,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本,将童话故事改编为电影动画片,都未改变已有作品的主要情节和内容;对音乐作品的改编,如把民乐改编为交响乐,既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基本旋律,又对原音乐作品中的旋律作了创造性的改变;对美术作品的改编,如将中国的水墨画改为西方的油画,其内容、素材未变,而加进了作者新的艺术表现手法。
这些改编作品都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旋律、素材,又有改编者智力成果在内,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又不是创作出全新的作品,作者对这种经改编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2、翻译
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
翻译也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如将汉族文字作品译为外文作品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或者将外国制作的电影、电视作品译为中文电影、电视作品。翻译作品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和结构,只是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但由于词句表达方式不同,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中,译者有创作性劳动在内,因此,翻译作品的作者也应享有著作权。
3、注释
注释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注解、释义和阐明。
注释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注释而产生的,被注释的作品一般是人们不易看懂的古代文字、艺术、科学等作品,如不易理解的古代著述、诗词,需要将其文字、内容加以注释,将其含义以通俗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如已故钱钟书先生评注宋诗写成《宋诗选注》,台湾南怀瑾先生注疏《论语》而作《论语别裁》。它不同于将已有的作品的形式加以改编,也不同于把一种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作品。注释作品虽然表达的是已有作品的原意,但其中有注释者的创作性劳动,因此,注释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4、整理
整理是对一些散乱的作品或者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经过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读性,例如将他人零乱的手稿给予章节上的编排,使其成为可阅读的作品。
整理作品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是整理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不是自己的作品;
(2)被整理的作品一般是未经出版的作品;
(3)已有作品的内容确定,只需按一定的结构或逻辑整理,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文字、标点符号可作适当修改),也不是对其表达形式的改编。
整理已有作品,主要使公众易于阅读,这一整理过程中,整理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享有著作权。
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如《著作权法》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