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谁下半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因此,《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国家*逝世时应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国家*,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由于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自1990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以来,尚无*、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今并未实际适用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也仅适用了一次,即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荣的*,都是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有此待遇的。
1990年《国旗法》通过之前,国旗在何种情况下下半旗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1990年之后,为国家*下半旗志哀的标准,事实上进一步明朗化。
共和国对逝世的外国人的吊唁,规格最高的应属前苏联领袖斯大林。斯大林于1953年3月5日逝世,3月6日,中国政府发布公告,自1953年3月7日起至3月9日在全国下半旗志哀。志哀期间,全国各工矿、企业、部队、机关、学校及人民团体一律停止宴会、娱乐。此后,以1969年为界,中国为逝世的外国人下半旗的频率和范围均有明显变化。
在1969年9月9日为逝世的越南主席胡志明下半旗及之前,下半旗的频率较高,以1953年为起点,16年间共发生过12次;其范围绝大多数为“我国各地下半旗”,基本上都是为去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降旗。
而在1969年后,中国为逝世的外国*降半旗的频率大幅降低,其范围也不再是“全国各地”,而主要为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和外交部。
在《国旗法》出台之前,为哪位外国人下半旗志哀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意识形态以及国际政治环境,从斯大林到胡志明,受到下半旗待遇的大都是与中国亲近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意识形态淡出国家政治,下半旗需要有明晰的法律制度。
如何下半旗?
下半旗,并不是将国旗降至旗杆的一半处,也不是直接把国旗升至旗杆的一半处。那么,如何下半旗呢?
《国旗法》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志哀”还是“致哀”?
从文字意义上看,“致”是送达的含义,“致哀”就是用语言向别人传达自己对某人某事的哀意,传达的对象是确定的。而“志”是铭记、铭刻的含义,“志哀”就是以某种方式或活动来哀悼,哀悼对象不确定,比“致哀”要严重,比如:下半旗志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致哀”是专指个别的某一次的哀悼行为,“志哀”则是集体的大型的表示哀悼的方式。
下半旗的源起
下半旗为当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种志哀方式。当某个国家的重要*物逝世后,以下半旗表示哀悼。这种做法最早见于1612年。一天,英国船“哈兹·伊斯”号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时,船长不幸逝世。船员们为了表示对已故船长的敬意,将桅杆旗帜下降到离旗杆的顶端有一段距离的地方。当船只驶进泰晤士河时,人们见它的桅杆上下着半旗,不知何意。一打听,原来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长。到17世纪下半叶,这种志哀方式流传到大陆上,遂为各国所采用。从中不难看出,下半旗这一致哀方式自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