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区别,高级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7 01:00:05

年终岁尾,一些律师事务所开始举行年会,顺便晋升一批合伙人。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否正规是否能够做大做强,看它的合伙人晋升制度是否明晰,执行落实是否到位。据我了解,沈阳当地一些知名律所,走的是晋升“快车道”,实习转正后,执业第一年就可以做合伙人,甚至高级合伙人。不知何来这勇气,是业务精湛还是业绩超群?诚然,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随意”,小微律师事务所晋升合伙人可以“任性”,但大中律师事务所晋升合伙人就必须“明晰”,能够吸纳年青律师,为所里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许多律师事务所把业绩、贡献、品德作为晋升合伙人的“三要素”,这其实是引导年青律师注重业绩、贡献、品德诸方面综合发展。合伙人律师不同于普通律师,没有业绩没有贡献甚至品德不好却被吸纳为合伙人,不仅在律师中缺乏威信,而且误导年青律师偏离正确方向。如果“走关系”就可以做合伙人,那么年青律师何必要发展业绩、多做贡献、注重品德?

个人认为“三级制”合伙人制度较为合理,即初级合伙人、中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出资各占三分之一,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与监督委员会(监事会)。

业绩方面,例如初级合伙人需要近三年平均业绩不低于50万元,中级合伙人则是近三年平均业绩不低于100万元,高级合伙人近三年平均业绩不低于150万元。这就意味着能够做合伙人的律师,都是业务稳定的律师,须知“有恒产者有恒心”。

贡献方面,可以细化为出版书籍、撰写论文、发表文章、参加会议、对外交流各占多少分,然后考察这些律师的分值。那些只管自己赚钱从来不参加所里或律师协会集体活动的,不应该吸纳为合伙人。不谈业绩当然是错误的,但只谈业绩不谈贡献,如何引导青年律师为集体做贡献?

品德方面,需要考察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与道德风险。这里的执业风险,主要是三年内是否被律师协会、司法局处罚,有处罚的必须“一票否决”,否则很容易危及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稳健发展。道德风险即这位律师是否“风评不好”,是否“不办正事却喜欢搬弄是非”、对同事“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一些人从来不参加集体活动尤其是公益活动,却喜欢进谗言或者背后指责那些办正事的人哪里哪里不好,特别是喜欢制造内讧的人,应该作为存在道德风险的人“一票否决”。

合伙人有晋升制度,那么就需要相应的退出机制。近三年平均业绩不达标的、近三年贡献分值不达标的,就应该降级甚至强制退伙。如果说品德出现执业风险的,则直接强制退伙;品德出现道德风险的,则应该扣减他的贡献分值,“保留合伙人资格以观后效”。

合伙人头衔不应是荣誉,而应是责任。律师事务所是“人合”而不是“资合”,需要按照不同的门槛让同类的人能够“一起干”事业,而不是“合伙全员化”,更不能把律所支出成本通过所谓合伙形式转嫁到律师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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