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后取款的新规定,已故存款人存单取款的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7 23:49:59

北京朝阳法院一条司法建议助推银保监会和央行出台新规

本文作者:焦晓琼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存款人死亡后取款的新规定,已故存款人存单取款的规定(1)

图为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资料图片

导读

2021年春节前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是采纳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九旬老人提取老伴遗留存款难”一案后提出的相关司法建议的结果。该《通知》进一步简化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手续,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流程由“继承公证 银行审核”简化为仅由银行进行审查,实现了小额遗留存款的免公证提取。这种从“审一案”进而到“惠众人”的做法及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再止步于个案的定分止争,而是致力于标本兼治,积极践行服务型司法的理念。

老人两年未能取出老伴遗留存款

2018年,时年95岁高龄的王大爷一纸诉状将某银行诉至法院。

王大爷与于大妈1964年结婚,婚后二人因无法生育遂收养一子。2011年,二人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并明确养子无继承权。2016年,于大妈因病过世。于大妈过世后,王大爷前往银行提取于大妈银行卡中遗留的30万元存款,取款时连续3次输错密码,银行卡被“锁”,取款无果。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王大爷,想要取出这笔钱,王大爷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自己的合法继承人身份。

2011年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后,王大爷便与养子失去了联系,养子无法到场配合办理公证,王大爷只得诉至法院确认收养关系已经解除。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后,王大爷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最终却又因为无法提交公证需要的诸多证明材料而不得不作罢。

前后历时两年,王大爷依旧没能顺利将存款取出,无奈之下,王大爷将银行诉至法院。

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银行答辩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申请人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或法院生效文书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方可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因此,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款项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据银行了解,王大爷曾经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过公证手续,但由于公证处的手续过于繁杂,要求提供的材料较多,王大爷年事已高,办理公证的过程并不是非常顺利。银行表示,为了充分保障银行储户的合法权益,在王大爷不能正确输入取款密码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定于大妈名下存款的合法继承人和有权支取人为王大爷,银行愿意配合法院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大爷所述皆为事实,且除王大爷外,于大妈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于大妈生前在银行的存款,二分之一应属王大爷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则应作为于大妈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所有。于大妈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继承。2011年,于大妈、王大爷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其养子已无权继承于大妈的遗产,王大爷系于大妈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本案中,于大妈过世后,在未确定王大爷是否为于大妈唯一法定继承人时,银行根据相关规定,拒绝为王大爷支取存款,并无明显不当,但考虑到王大爷已年逾九旬,还需为支取存款办理公证而四处奔波,实属不易,最终,法院判决于大妈的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

法院致函银保监会建议简化手续

案件经审理后,朝阳区法院对此类问题进行调研发现,王大爷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上海、浙江、辽宁、山东等地也发生过多起类似纠纷。

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其业务已高度渗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更是与民生息息相关,意在规范继承人取款行为,免除储蓄人存款被冒领的风险,实现存款制度完善和银行风险防控。该规定在特定时期内对保障交易安全曾发挥重大作用,但时隔25年,随着市场积极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普及,该规定中预设的公证义务增加了当事人办理存款继承的程序性难度,影响了交易效率,且存在将存款共有关系、储蓄合同关系与继承关系混同的问题。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系列问题,2018年11月,朝阳区法院向银保监会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银保监会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存款支取手续,为继承人取款提供更多的便利,在继承人能够提交储户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足以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情况下,允许继承人支取存款,不必坚持公证的刚性规定。

法院同时建议银保监会与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相关政府数据用于信息核实的共享范围,逐步实现身份、户籍、婚姻、财产等信息的在线核实;鼓励商业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由储户自愿制定在自身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后的存款支取人,在减轻商业银行对存款支取人身份核实的同时,最大程度尊重储户的个人意愿;建议引入见证制度,针对继承复杂的情况,通过引入专业律师见证、银行业专业调解机构推荐的专家见证等方式,增强继承等复杂情形下取款的规范性;倡导商业银行通过银行业专业调解机构化解纠纷,由行业调解机构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或提供意见。

针对上述建议,银保监会回函表示,拟取消已故亲属存款查询的强制公证要求,鼓励银行建立小额纠纷处理机制,允许对小额存款继承提取免于公证,推动银行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动身份、户籍、婚姻等信息的在线核实。

2019年4月19日,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依据该通知,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无需办理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多次就存款继承相关法律问题与朝阳区法院进行深入沟通,进一步采纳法院建议,在2021年2月,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取消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1万元以内存款的继承公证要求,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受惠人群范围,允许银行在5万元以内自行上调免公证提取的金额上限。

■规则阐释

推动制度创新 增强群众获得感

《若干规定》颁布于1993年。该规定为存款继承设定了清晰规范的操作路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提取手续复杂、耗时过长、成本过高等问题。公证和诉讼都有较高的证明(证据)要求和费用成本,如果已故亲属遗留的存款金额较小,一番操作下来,所得遗产甚至不足以覆盖各项已支出费用,而如果留存不取,继承人又会心存不甘。在商业银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的今天,存款继承手续仍然较为繁琐复杂,这一看似平常的小事实则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在金融服务中的获得感,优化相关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我们非常欣喜地看到银保监会等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该问题,并作出了精准回应”,案件承办法官李林强在接受采访时说,“银保监会、司法部于2019年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切实简化了查询手续,能够实现继承人对已故亲属账户信息的快捷查询,方便继承人有针对性地决策,大大简化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等余额的手续,为办理存款继承提供了便利,社会反响很好,但前述通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的遗留存款提取问题。本次出台的《通知》,有条件地取消了继承人提取1万元以内存款的公证、诉讼要求,同时鼓励银行在5万元以内自行上调免公证提取的金额上限。鉴于大多数待继承存款金额较小的事实,《通知》足以覆盖绝大多数存款继承、惠及绝大多数群众。”

李林强法官认为,本次出台的《通知》不仅会重塑存款继承规则,而且彰显了便民利民的价值理念,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其一,《通知》在法理上对储蓄合同履行与继承作了梳理,为商业银行处理继承人提取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在此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担当,商业银行将会支付的更安心、更通畅。此前存款继承必须公证、诉讼的规定具有现实考量,即商业银行作为商事合同主体,既缺乏辨认适格继承人的条件、能力,也存在对申请提取的继承人私吞款项引发后续争议的担忧。从法理上讲,首先,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三类主体,具备外部证明条件,商业银行对此有能力进行审查;其次,各继承人作为连带(共同)债权人,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银行履行存款支付义务,银行向申请人一人支付全部存款后,即视为向全部继承人履行了支付义务;至于款项分配,则是债权人之间的内部事宜,由此避免了法律关系交叉产生的认知误区。存款支取人与其他继承人后续可能发生的遗产纠纷不属于储蓄合同纠纷,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包括司法途径在内的各种途径加以解决,免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通知》基于此进一步优化流程,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为商业银行解决前述取款困境给出了“定心丸”。

其二,《通知》免除了继承人的公证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强调的意思自治精神更相适应。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此前《若干规定》实际上为继承人设置了公证的义务,与公证法的精神有所背离。此次《通知》对提取规则的修改,更大程度地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其三,《通知》既免除了继承人的公证、诉讼的费用支出和时间负担,也节约了大量稀缺的公证和司法资源。实践中,对于公证、诉讼事项的办理,继承人须按标的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不熟悉诉讼的继承人还需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金额不容忽视。此外,继承人必须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证明等文件,于众多部门之间往返折腾,费时费力,同时还占用了本已非常紧张的司法资源。

“在存款继承这一争论已久的特定问题上,《通知》的施行将有望化解潜在争端,有效提升银行业的服务效率、服务水平,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现代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增强社会进步带来的获得感。”李林强说。

■专家点评

“审一案”而“惠众人”的司法典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金融是市场经济的血液。在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金融业和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商业银行业务已经深度融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因此,银行业务规则只有与时俱进,始终坚持消费者友好型的服务理念,才能持续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才能提升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诚实信用、多赢共享和包容普惠的金融市场生态环境。

一个好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朝阳法院在审理“九旬老翁存款继承,金融消费维权案”时,未止步于个案的定分止争,主动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了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服务型司法理念。该院通过审理原告维权的痛点问题,敏锐发现现行规则与群众需求之间的直接冲突,深入挖掘纠纷背后的深层制度根源,对症下药提出精准司法建议。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的这一做法接地气、惠民生,体现了人民法院的道义担当,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的温度。

司法权与监管权和而不同,同频共振。从司法建议的落地情况看,金融监管部门从谏如流,正视问题,研究法理,创新规则,寻求银行风险防范与便利群众的两全之策,体现了勤勉监管、民本监管和务实监管的新气象,也值得点赞。

良法善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但良法善治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全社会协同推进的结果。铸造良法有赖于立法机关自上而下的科学民主立法,更有赖于法治社会中自下而上的规则自我更新能力。这种自我更新能力内生于人民群众真切又广泛的规则需求,因此每个社会单元都是规则创新的推动者。只有及时将规则需求的“堰塞湖”导致的社会矛盾纳入系统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协同共治轨道,推动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金融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朝阳区法院与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抓住了规则创新的“牛鼻子”,实现了从“审一案”到“惠众人”的根本转变,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便利,是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与市场效果有机统一的典范,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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