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防腐剂超标如何处理,食品被检测出防腐剂超标怎么处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28 13:42:37

淮山薏米饼防腐剂多次超标,涉事企业被查;电动自行车店销售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19日,笔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近年来,广州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广告、销售非法加装和改装电动车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越秀区: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案

2023年7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30元、罚款132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购进某配制酒60瓶,在其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加价销售,共销售12瓶。该配制酒添加中药材红花;配制酒中添加蛋白液,标签上标志为“白蛋白”,属标示不准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只有通过安全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后才能作为食品合法添加食用,未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不可随意添加食用。

海珠区:查处某酒家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8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酒家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11日经营的食品(凉拌鱼皮、白切鸡),经海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检出普通变形杆菌,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食品经营单位由于制售、分切、传送食品过程存在不规范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受到污染后附着其上的致病菌大量繁殖,导致进食人员发生细菌性食源性疾病。本案旨在警示食品经营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海珠区:查处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案

2023年9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电梯、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管理使用位于海珠区某址的1台电梯,存在以下行为:1.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2.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下列义务: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未指定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电梯明显位置标示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⑤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当事人作为涉案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电梯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特种设备,如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易发生安全事故,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注意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增强市民的电梯安全意识。

白云区: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6元、罚款 99000元、责令停产停业15天”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2年11月14日,某A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2-08-07)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后,2022年11月17日某B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022年11月21日某C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均显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法律允许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前提条件是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范围和剂量规范使用,让消费者吃得安全放心。当事人未依法组织生产,一年内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本案来源于监督抽检,体现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联动发力的良好效果,是广州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一起典型案例。

白云区: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6632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免费向员工提供中、晚两顿就餐。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调取饭堂就餐人数数据发现,当事人从2022年9月1日开始截至2023年3月6日中午,其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员工就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百姓民生,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无论是对日常餐饮企业还是单位食堂,始终保持加强监管态势,本案是从单位食堂无证提供餐饮服务入手,从源头上制止餐饮服务单位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实际行动助力广州市着力打造“食在广州,食得放心”品牌。

白云区: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案

2023年6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有奖销售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月9日在其开设的京东商城线上店铺发布“年货节 下单抢豪礼”有奖销售活动信息。当事人供述并没有在其开设的线上店铺公示上述有奖销售活动的中奖名单。当事人在该有奖销售活动中,故意在“已退款或未付款(即其本身不具备中奖资格)”的目标客户群体中选定4名客户,作为该次有奖销售活动中前4名中奖客户名单。当事人内定不具备中奖资格人员、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有奖销售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噱头,内定中奖人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易造成消费市场的乱象,不利于公平竞争。本案的查处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同时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白云区: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45.1元、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套盒化妆品含有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地塞米松成分,含量为9.79mg/kg。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化妆品需求日益提升,化妆品已经成为日用消费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运用加强日常检查、执法抽检、飞行检查等举措,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打击化妆品领域非法添加行为,对非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花都区:查处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六头煲仔炉案

2023年5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六头煲仔炉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线索,对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六头煲仔炉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该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识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而且属于严重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涉案4台不合格的燃气六头煲仔炉已全部由检测机构报废。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六头煲仔炉作为商用餐厨用具,其可靠性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生产企业应当以本案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学习,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履行法定责任,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南沙区: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案

2023年7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2万元、没收21辆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4月5日从广东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6辆电动自行车,随后擅自对其中21辆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并销售。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解码提速、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座垫、拼装电池等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打击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维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助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增城区:查处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及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案

2023年7月13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及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行为,作出“罚款684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61.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委托东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标称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双方未申请该产品的委托加工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与上述产品委托生产情况相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未取得对应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灭火器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生产完成的灭火器,瓶身喷印“生产日期:2023/04”字样,属于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灭火器行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关乎人身财产安全,未领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的消防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灭火器属于限制限期使用产品,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南方 记者 郭苏莹

通讯员 穗市监

【作者】 郭苏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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