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事由 文种,而在这三要素中,还必须要有一个介词结构一一“关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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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标题的三要素中,标题结构:发文机关 关于 发文 事由 文种。
“文种”是中心词,“发文机关”和“发文事由”都是文种的限制语,都直接与“文种”发生关系,介词“关于”和“发文事由”组成介词结构之后加上助词“的”,成为体词性结构,作为“文种”的定语,直接修饰和限制“文种”,而“发文事由”也因此不再与“发文机关”发生直接关系,如果在“发文机关”和“文种”之间没有“关于”和“发文事由”组成的介词结构,那么“发文机关”就很容易与“发文事由”直接发生了关系,因此也就取消了“发文机关”对“文种”的直接限制和直接关系,以至造成公文标题表述上的模糊不清。
例如《xx电子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这个标题从内容上看,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是对整个集团每个属下企业提出的十分明确的要求,如果将标题中介词“关于”去掉,那么含有“关于”的介词结构也就不存在了,标题就变成了“xx电子集团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这样标题的含义也很明确,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形成了只针对集团机关提出的了。这就违背了制发该公文的原意。可见,“关于”介词结构作用举足轻重,不是可有可无的。也就是说,“关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在“发文机关”和“发文事由”之间,的确起到了阻隔两者之间发生任何关系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文标题中,“关于”可不可以与其他介词重复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重复使用的,但应该注意,如果两个连用的介词所说的不是同一个对象,这可以连用,即“关于”与“在”、“对”等连用。比如,《xx市委办公厅,xx市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其中的“关于”与“在”,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关于”是第一个层次上的介词,“在”是属于第二个层次上的介词,所修饰的对象是各不同的对象。“在”所引用的介词短语,能够起到限定范围,突出强调的作用,可使公文标题中的事由表达得更为准确,就实际使用情况来看,使用较多的介词主要是“在”、“对”、“向”等。必须加以正确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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