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行为,如何理解和践行核心价值观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30 16:31:31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8月4日,北京三中院发布10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包括4件侵权责任纠纷案、3件物权保护纠纷案件、2件合同纠纷案件、1件人格权纠纷案件。十个案例聚焦“小案大道理”,涉及疫情防控、正当防卫、残疾人保护等领域,分别从诚实守法、社会公德、文明守规等不同角度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行为,如何理解和践行核心价值观(1)

在“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案”的审理中,三中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关于防卫过当责任的条款,既要求防卫过当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也突出民法典原则上鼓励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在“未成年人游览景区致死案”的审理中,三中院确认景区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未成年人死亡的,景区管理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倡导景区在保护自然风光的基础上合理增设安全防护设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借防疫之名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案”的审理中,三中院认定“基于疫情防控、维护安全稳定”为借口实施的设立门卡及挖沟行为,不仅具有借防疫之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实,还抹黑了国家的防疫政策,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诚信的基本要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以结婚为手段办理北京户口案”的审理中,三中院明确通过缔结婚姻关系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试图突破政府管理政策和户籍管理秩序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引导人民群众杜绝投机侥幸心理,尊重善良风俗,共建和谐法治社会。

在“出卖人隐瞒房屋交易信息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案”的审理中,三中院依法认定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房屋抵押信息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法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督促房屋买卖交易主体如实告知交易信息,信守承诺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及诚信文明的交易环境。

据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三中院突出院庭领导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求院庭领导在依法对重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全面识别涉及最高法院指导意见中的“六类”案件,提醒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妥当运用解释方法,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此外,三中院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作用,强化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我院将把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法院工作全过程,以公正裁判规范引领社会风尚,传递法治正能量,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民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为首都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一则典型案例:

以结婚为手段办理北京户口,法院判决合同背俗无效

通州男子温某与外地女子冯某登记结婚后,协议将冯某的三个孩子户口迁至北京,冯某因此向温某支付三十余万元。后双方离婚,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此前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返还相应款项。最终,北京三中院二审判决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无效,温某向冯某返还30.7万元。

2018年7月23日,冯某和温某登记结婚,当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温某负责给冯某及名下三个孩子办理户口迁移至北京通州区某镇某村18号(即温某户口上),转成后一年内温某负责冯某及孩子们的正常户口管理,正常享受其村民所受待遇。在此期间,冯某共向温某支付人民37.8万元。2021年6月30日,冯某与温某协议离婚,还签订《证明》一份,载明:“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冯某与温某定下的所有协议,借条,收条全部终止作废。后冯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起诉,要求确认冯某与温某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温某返还冯某3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与温某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协议书》的内容以及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可知,该协议系通过钻国家户籍管理政策的空子来获取不当利益,而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冯某与温某的行为明显会扰乱户籍管理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温某应向冯某返还其收取的办理户口的费用。三中院另外查明,虽然《收条》中记载温某收到了37.8万元,但冯某实际仅向温某支付了37万元,且温某已经向冯某返还了6.3万元,故温某还应向冯某返还30.7万元。故判决:冯某与温某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温某返还冯某30.7万元。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本案涉及到背俗无效的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缔结婚姻关系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试图突破政府管理政策的要求获得不法利益,这一行为会扰乱户籍管理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有违社会公德和良好道德风尚的要求。因此,这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陈晓东法官告诉记者。

法官还提醒,该案当事人钻空子、谋私利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诚信,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公民诚信为本的要求,也影响平等、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的实现。再者,因当事人的行为而引发的涉及婚姻关系的纠纷以及其他财产纠纷,不仅可能会使得当事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还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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