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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13日
- 实施日期:2013年12月01日
- 其中,第4.1.2、5.2.1、5.2.4、7.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住宅室内防水工程的技术水平,确保住宅室内防水的功能与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室内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2 术 语
2.0.1 独立水容器
现场浇筑或工厂预制成型的、不以住宅主体结构或填充体作为部分或全部壁体的水容器。
2.0.2 功能房间
有防水、防潮功能要求的房间。
2.0.3 配水点
给水系统中的用水点。
2.0.4 溶剂型防水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分散介质,靠溶剂挥发成膜的防水涂料。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3.0.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宜根据不同的设防部位,按柔性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刚性防水材料的顺序,选用适宜的防水材料,且相邻材料之间应具有相容性。
3.0.3 密封材料宜采用与主体防水层相匹配的材料。
3.0.4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完成后,楼、地面和独立水容器的防水性能应通过蓄水试验进行检验。
3.0.5 住宅室内外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
3.0.6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积极采用通过技术评估或鉴定,并经工程实践证明质量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4 防水材料
4.1 防水涂料
4.1.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宜使用聚氨酯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等水性或反应型防水涂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4.1.3 对于住宅室内长期浸水的部位,不宜使用遇水产生溶胀的防水涂料。
4.1.4 聚氨酯防水涂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4.1.5 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4.1.6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 Ⅰ型产品不宜用于长期浸水环境的防水工程;
- Ⅱ型产品可用于长期浸水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防水工程;
- Ⅲ型产品宜用于住宅室内墙面或顶棚的防潮
4.1.7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1.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