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通用规范全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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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7日
- 实施日期:2023年04月01日
- 全部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注意:以下废止的条文并非全部取消):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
3.2.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 选定。
4.1.22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塌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26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2、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3.0.6 屋面工程所 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 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7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通畅。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3.0.5 屋面防水工程 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