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1反应型高分子类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类防水涂料和水性聚合物沥青类防水涂料等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5mm,热熔施工橡胶沥青类防水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mm。
3.3.12当热熔施工橡胶沥青类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配套使用作为一道防水层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 5mm。
3.4水泥基防水材料
3.4.1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 18445的规定,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用量不应小于1.5kg/m2。
3.4.2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与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 4.2的规定。
3.4.3地下工程使用时,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掺外加剂、防水剂的砂浆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8.0mm。
3.5密封材料
3.5.1非结构粘结用建筑密封胶质量损失率,硅酮不应大于8%,改性硅酮不应大于5%,聚氨酯不应大于7%,聚硫不应大于5%。
3.5.2橡胶 止水带、橡胶密封垫和遇水膨胀橡胶制品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2 部分:止水带》GB/T18173.2.《高分子防水材料第3 部分:遇水膨胀橡胶》GB/T18173.3和《高分子防水材料第4部分:盾构法隧道管片用橡胶密封垫》GB/T 18173. 4的规定。
3.6其他材料
3.6.1天然钠基膨润 土防水毯的单位面积干重不应小于5.0kg/m2,且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的耐久性指标应符合表3.6.1的规定。
3.6.2屋面压型金属板的厚度应由结构设计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压型铝合金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 9mm;
- 2压型钢板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 6mm;
- 3压型不锈 钢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 5mm。
4 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防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4.1.2下列构造层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
- 1混凝土屋面板;
- 2塑料排水板;
- 3不具备防水功能的装饰瓦和不搭接瓦;
- 4注浆加固。
4.1.3种植屋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其上应设置保护层。
4.1.4相邻材料间及其施工工艺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
4.1.5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
- 2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 3防水混凝土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结构允许限值,并不应贯通;
- 4寒冷地区抗冻设防段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
4.1.6受中等及以上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防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
- 2防水混凝 土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
- 3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耐侵蚀性防水混凝土,外设防水层应满足耐腐蚀要求。
4.1.7排水设施应具备汇集、流径、排放等功能。地下工程集水坑和排水沟应做防水处理,排水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 2%。
4.1.8防水节点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附加防水层采用防水涂料时,应设置胎体增强材料;
- 2结构变形缝设置的橡胶止水带应满足结构允许的最大变形量;
- 3穿墙管设置防水套管时,防水套管与穿墙管之间应密封。
4.2 明挖法地下工程
4.2.1明挖法地下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主体结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 2叠合式结构的侧墙等工程部位,外设防水层应采用水泥基防水材料。
4.2.2装配式地下结构构件的连接接头设计应满足防水及耐久性要求。
4.2.3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的最低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