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明挖法地下工程结构接缝的防水设防措施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5盖挖逆作法工程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外设防水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 2.1条的规定。
- 2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顶板采用刚接时,连接面防水应采用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4.2.6基底至结构底板以上500mm范围及结构顶板以上不小于500mm范围的回填层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4.2.7附建式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范围应高出室外地坪,其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2.8民用建筑地下室顶板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应将覆土中积水排至周边土体或建筑排水系统;
- 2与地上建筑相邻的部位应设置泛水,且高出覆土或场地不应小于500mm。
4.3暗挖法地下工程
4.3.1矿山法地下工程复合式衬砌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仰拱部位无外设防水层时,其他部位应按本规范第4. 3.1条的规定做外设防水层,并应设置排水系统。
4.3.3矿山法地下工程二次衬砌接缝防水设防措施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矿山法隧道工程拱顶二次衬砌与防水层之间的空隙应注浆填充密实。
4.3.5盾构法隧道工程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混凝士管片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50,且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
- 2管片应至少设置1道密封垫沟槽,管片接缝密封垫应能被完全压,入管片沟槽内。密封垫沟槽截面积与密封垫截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1. 00,且不应大于1.15。
- 3管片接缝密封垫应能保障在计算的接缝最大张开量、设计允许的最大错位量及埋深水头不小于2倍水压的情况下不渗漏。
- 4管片螺栓孔的橡胶密封圈外形应与沟槽相匹配。
4.3.6顶管和箱涵顶进法隧道工程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管节接头应设置橡胶密封垫;
- 2管节接 头应满足结构最大允许变形下密封防水的要求;
- 3接头部位钢承口应采取防 腐措施。
4.4建筑屋面工程
4.4.1建筑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平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 2瓦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 4.1-2的规定。
- 3金属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4.1-3的规定。全焊接金属板屋面应视为一级防水等级的防水做法。
- 4当在屋面金属板基层上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TPO)、 三元乙丙防水卷材(EPDM)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防水卷材的厚度,一级防水不应小于1.8mm,二级防水不应小于1.5mm,三级防水不应小于1.2mm。
4.4.2种植屋面工程的排(蓄)水层应结合屋面排水系统设计,不应作为耐根穿刺防水层使用,并应设置将雨水排向屋面排水系统的有组织排水通道。
4.4.3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使用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