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材料规范,材料防水设计规范及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31 08:13:34

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 9.1的规定。

建筑防水材料规范,材料防水设计规范及标准(9)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3.2.10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3.3.12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 下列规定:

10.2.1 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和表10.2. 1-2的规定:

建筑防水材料规范,材料防水设计规范及标准(10)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3.2.2 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3.5.2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3.5.3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4.2.3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300(1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180,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

4.2.4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值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作用于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kN/m2。

建筑防水材料规范,材料防水设计规范及标准(11)

5.5.2 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度、7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不宜大于20m,石板面积不宜大于1.0m2。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x4 mm。钢销与孔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2 条的规定。

5.6.6横梁应通过角码、 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直径不得小于4mm,每处连接螺钉数量不应少于3个,螺栓不应少于2个。横梁与立柱之间应有一定的相对位移能力。

5.7.2. 上下立柱之间应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结。芯柱总长度不应小于400mm。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5.7.11立柱应采用螺栓 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连接螺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进行承载力计算。立柱与角码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6.1.3 用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固定构件时,注胶应在温度15°C以上30°C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上、且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钢销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销的孔位应根据石板的大小而定。孔位距离边端不得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也不得大于180mm;钢销间距不宜大于600mm;边长不大于1.0m 时每边应设两个钢销,边长大于1.0m 时应采用复合连接;
2、石板的钢销孔的深度宜为22~ 33mm,孔的直径宜为7mm或8mm,钢销直径宜为5mm或6mm,钢销长度宜为20~30mm;
3、石板的钢销孔处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孔径内应光滑、洁净。

6.5.1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7.2.4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7.3.4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0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3.2.3 种植屋面工程结构设计时应计算种植荷载。既有建筑屋面改为种植屋面前,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

5.1.7 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卷材。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3.0.1 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

4.3.1保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热系数不应大 于0.080W/(m. K);

2、使用寿命 应满足设计要求;

3、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kPa;

4、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 3%;

5、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 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3.1.6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4.6.4光伏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 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或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10/20221021_768499.html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建筑防水材料规范,材料防水设计规范及标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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