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脚手架施工
16.1 搭设
(1)脚手架立杆搭设高度应超出作业层1.2m。
(2)脚手架立杆顶端栏杆应高出女儿墙上端1m,高出檐口上端1.5m
(3)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超过 24m;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50m,高度超过50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双管立杆搭设或分段卸荷等措施。
(4)悬挑脚手架每段搭设高度不大于20m。
(5)脚手架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6)脚手架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拉固定等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
16.2 脚手架拆除
(1)脚手架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划分作业区,周围设围栏和警戒标志,设专人指挥。禁止非脚手架作业人员进入安全警戒区域,如安全员或警戒员中途离场,不得施工。
(2)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所有拆下的杆件和配件,必须随拆随用绳子捆绑好往下放,或用垂直运输机械往下吊运,严禁随手往下抛掷。运下来的杆件应随时码放整齐。
17 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1)外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卸料平台等由总监工程师、项目经理组织,方案编制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搭设班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并挂验收合格牌(搭设部位、搭设人、验收人、验收日期、验收合格标示),方可使用。
(2)脚手架挂牌实行两种颜色。蓝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红色表示脚手架未搭设完成或不合格,不得使用;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天气原因等,禁止攀爬,也使用该牌。
18 脚手架管理要求
(1)架体搭设前,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上级审批。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方案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按方案执行。
(2)从事建筑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业务或进行资质转借、挂靠等违法行为。
(3)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4)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5)严格控制施工荷载,脚手板不得集中堆料,结构阶段施工荷载不大于3KN/㎡,装修阶段施工荷载不大于2K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