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工作的方针
在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有所不同。2010年修订实施的保密法结合保密工作的特点和方法,在总结新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1、积极防范。“积极防范”是保密工作实践经验和特点规律的科学总结。保密工作首先要以预防为主,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即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和着力点,积极主动,关口前移,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泄密窃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2、重点突出。“突出重点”是抓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学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保密工作,必须处理好重点和一般的关系,抓好重点,确保核心。同时,“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对非重点可以放任不管或是放松管理,而是建立在对国家秘密进行全面管理基础之上,国家秘密在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种渠道泄露出去,都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都会影响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
3、依法管理。“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保密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一是有法可依,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二是有法必依,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三是执法必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违法必究,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4、保放适度。“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保密工作遵循的一个重要准则。即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资源利用之间的平衡,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因此,为处理好“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的关系,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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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