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不具有以下哪一特点,批复的两个特点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4-30 21:19:27

公务员、事业单位、遴选考试——必考的内容之一

在公务员、事业单位、遴选等各类“铁饭碗”考试中,其中一项技能就是公文。在公文写作中,包含客观题,比如,在单选题中考公文相关内容;同时也包含主观题,如公文写作,写一篇请示、报告、调研报告、讲话稿、简报等内容。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备考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请动动你勤快的双手,转发给需要的人!

本篇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 真 题 第二部分 公文必备常识

公 文

第一部分

1.公文中“此文件公开发布”是( )

A. 附注

B. 附言

C. 附件

D. 附件说明

答案A

2.附件是对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下列对于公文附件及附件说明的描述,正确的是( )。

A.在正文下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

B.多个附件时的格式是:“附件:一、××××”

C.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附件”二字对齐

D.一般而言,附件应当另面编排

答案D

3.公文中的一级标题,采用( )字体。

A.楷体

B.黑体

C.微软雅黑

D.仿宋

答案B

4.“请遵照执行”适用于( )。

A.上行文

B.下行文

C.平行文

D.越级行文

答案B

5.机关*在公文落款处签写姓名或加盖签名章的环 节叫做( )。

A.签发

B.签署

C.复核

D.批办

答案A

6.某单位向上级机关的拨款申请,应当使用( )文种。

A.请求

B.申请

C.报告

D.请示

答案D

7.以下公文文种,与“请示”公文的行文方向一致的是 ( )。

A.报告

B.批复

C.申请

D.议案

答案A

8.公文落款中成文日期的正确写法是( )。

A.二 0 二三年一月一日

B.2023 年 01 月 01 日

C.2023 年 1 月 1 日

D.2023.1.1

答案C

9.批复的特点不包括( )。

A.被动性

B.针对性

C.权威性

D.主动性

答案D

10.(多选题)按照紧急程度的不同,可将公文分为( )。

A.紧急公文

B.普通公文

C.加急公文

D.特急公文

答案ABD

11.(多选题)下列关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说法,错误的有( )。

A.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其成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

B.发文机关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C.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单位均要盖章

D.公文如有附件,附件名称应加书名号

答案BD

12.××市在争创全国卫生城市的活动中,发现一些卫生大行动走过场、存在死角的单位,市政府决定对此予以批评,应当使用的文种是()。

A、通报

B、决定

C、通告

D、公告

答案A

13.党的机关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用( )。

A、决议

B、通告

C、公报

D、议案

答案C

14.公文的主体部分不包含()。

A、标题

B、作者

C、印章

D、正文

答案B

15.下列标题正确的是()。

A、《通知》

B、《××市人民政府决定》

C、《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

D、《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举办辛亥革命××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答案D

第二部分

1.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2.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3.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注一般标注内容有:

①我们常说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②文件的印发范围,比方说“此件发至正团级” ;

③文件是否公开,比方说“此件公开发布”。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4.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6.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公对公)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7.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8.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9.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10.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11.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12.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13.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13.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14.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15.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答复。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16.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17.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18.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19.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20.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21.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22.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23.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24.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5.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26.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27.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28.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29.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30.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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