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矿井通风系统的规定。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动力装置、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三大部分。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应该包括通风动力装置(包括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运行可靠,通风网络及其通风阻力分布合理,通风设施质量安全可靠且布置合理,通风系统主要有以下安全要求:
(1)通风动力装置安全要求
①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漏风率不超过5%(无提升设备时)-15%(有提升设备时)。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和稳定运转。必须安设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矿井应定期检查反风设施并进行每年1次的反风演习。
③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可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必须保持齐全、完好。
④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井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盖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⑤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能随意停风,有计划停电时,必须编制停电停风计划,同时制定排放瓦斯和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迎头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2)通风网络安全要求
①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和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人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时,必须先在无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盘)区必须在采(盘)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突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③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盘)区,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同一风路中的2个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应超过1次。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④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应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以减少巷道漏风,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采(盘)区开采或采煤工作面采煤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盘)区或采煤工作面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空区。
⑤井下炸药库,充电研室一般应设在独立的通风系统中,回风必须直接引入矿井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井下机电硐室一般应设在进风风流中,个别可设在回风风流中,但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3)通风设施安全要求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安全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应有防止矿车或风门撞伤人员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错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应设置反向风门。
2005年9月3日公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列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订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对此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的是: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2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采(盘)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盘)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盘)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通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发现矿井通风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认真进行整改,确定整改项目、落实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矿井通风安全。
2.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系统简单,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系统简单才便于管理;安全可靠更为重要。矿井通风系统是“一通三防”的基础,而“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矿井通风系统的状况决定着整个矿井的安全或危险程度,必须以科学的态度慎之又慎地对待它。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需要对矿井所有巷道的通风阻力进行全面测定,重新进行风量计算和分配,通风设施、通风网络等都要重新改设或调整,有的甚至还需要更换主要通风机,并要对这些工作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选择最佳通风方案。正因为改变矿并通风系统是一顶较复杂、细致和严格的工作,为了保证该工作的顺利、安全实施,并使改变后的矿井通风系统更进一步合理,稳定和可靠,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