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见解解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解析:
判定总风量不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速是否符合要求
1.在架线电机车巷道。当该巷道无瓦斯涌出其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5m/s;当该巷道存在瓦斯涌出其最低风速不得低于1.0m/s.
2.输送机巷(包括皮带输送机巷和刮板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其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
3.采煤工作面其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
4.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其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
5.未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其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15m/s.
6.掘进中的岩巷其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15m/s.
7.未掘进中的岩巷其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15m/s.
8.其他通风人行巷道(包括联络巷、有进回风的火药库及有进回风的设备维修巷)其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15m/s.
以上风速均为最低风速,若存在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就可判定总风量不足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井下各用风地点的有害气体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1.一氧化碳CO浓度不超过0.0024%,硫化氢H2S浓度不超过0.00066%,氧化氮(换算成NO2)浓度不超过0.00025%,氨NH3浓度不超过0.004%,二氧化硫SO2浓度不超过0.0005%
2.矿井总回风巷回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不超过0.75%,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不超过1.0%,局扇通风机前瓦斯浓度不超过0.5%,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电气设备进风侧瓦斯浓度不超过0.5%,采掘工作面或其他用风地点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以上所有有人作业的地点或区域有害气体浓度超过以上值,超过后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而是继续施工作业,若存在这种情况之一就可判定总风量不足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井下各用风地点的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655条“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以上采掘地点的温度当出现30℃时,应该停止作业,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处理后温度降至30℃以下时方可恢复现场的采掘施工作业;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处理后温度降至34℃以下时方可恢复现场的机电设备硐室内的作业。
反之,超过以上所界定的温度,没有停止作业,没有采取措施继续施工作业就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