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在2010年8月,张女士、孙先生等居民就发现3号楼顶突然搭起了脚手架,有工人开始进入施工,他们就不断向相关部门举报。
2010年12月,北京市规划委即认定3号楼的加盖行为构成违法建设,于同年12月3日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同年12月7日向城管部门移送了案件。2011年6月,原北京市朝阳区城管监察大队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了喜龙泉公司的违建面积。
持续举报,相关部门也做出了违法认定,但违法建设行为并没有因此得到制止。张女士和孙先生眼瞅着家对面的两层楼变成了三层。
“原本还有其他业主跟着一起举报,后来他们越来越觉得维权无望,慢慢都退出了,只剩下我们两户。”张女士说。
曾诉讼 结果为安全“不能强拆”
记者看到的一份《朝阳区政府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设审批表》也确认了违建的存在。上面显示行政机关于2012年3月2日对喜龙泉公司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喜龙泉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建。原朝阳区城管监察大队建议报请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2013年1月,朝阳区政府责成原朝阳区城管监察大队对该违建实施强拆。
区政府都作出了指示,两户业主本以为看到了希望,但强拆在执行过程中又遇到了障碍。直至2016年,见违建拆除无望,张女士和孙先生向更名后的朝阳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履职,拆除违法建筑。
朝阳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应诉时表示,喜龙泉公司拒不配合强拆前的调查准备工作,执法人员无法进入第三层。他们曾协调属地公安部门对该公司开展联合调查,公安部门也表示无权强行进入。2015年7月,经其申请,房屋登记权属部门对违法建设所在房屋进行了房产冻结。
在此期间,喜龙泉公司向朝阳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于2012年1月9日出具的《3号楼建筑结构安全性技术咨询报告》。该报告载明,由于该建筑物竣工时间较短,对结构主体的扰动会对建筑物和相邻建筑物的地基造成安全隐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结构主体的任何部分任何形式的损坏会导致主体结构的刚度和传力方式发生改变,造成结构安全隐患。根据这一情况,朝阳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认为如强制拆除,不排除会出现楼梯倒塌等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的违法建设系在合法建设的上部进行的加建,而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对涉案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并可能对相关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法院认为,朝阳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根据上述事实,采取多次与喜龙泉公司沟通,并通过可行途径促使该公司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作法,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两名业主的诉求。但法院同时指出,城管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整治一个违建怎么这么难?”
行政诉讼败诉后,孙先生和张女士还在坚持,相继对喜龙泉公司提起了这次的相邻权诉讼。“如果执法部门都不能强拆,怎么可能指望喜龙泉公司自己主动拆除?”张女士和孙先生不解,整治一个违建怎么这么难?
行政诉讼为什么不能判令行政机关强拆?既然是违法建设,强拆的一切损失和后果难道不应由违法者自行承担吗?孙先生和张女士对此有所疑问。昨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到朝阳法院行政庭法官寇天功。
寇法官告诉记者,从现场看,违法建筑和合法建筑已经连成了一体,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城管部门强拆,很可能对合法财产造成损害,风险很大。“但不拆不代表放任不管。”寇法官说,2011年4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
“根据这一规定,即便不拆,城管部门也要作出进一步处理,毕竟违法建设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规划造成了影响,不可能让其在此获利。” 寇法官告诉记者,行政案件审理中出于慎重他也到现场看过,认为两楼之前距离确实较近,对两原告家的采光权还是有影响的。“但具体影响多大,造成多大损失,行政诉讼中无法判断,两原告依然可以通过现在的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昨日,王阳法官也对记者表示,下一步他们会继续寻求其他途径看能否将鉴定进行下去。“如果鉴定实在进行不下去,再看原告能否变更诉讼请求,采取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如果这个赔偿时间足够长、金额累积足够大,我相信被告自己主动拆除违建是有动力的。” 王阳说。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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