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塔式起重机现场验收及防护
3.1技术要求:
3.1.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a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员。b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3.1.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3.1.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编制专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安装方案内容应包括15项;拆卸方案应包括10项。(详细要求见规范JGJ196-2010 第3、4页)
3.1.4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距离不得小于2m;b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3.1.5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a结构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b主要受力杆件存在塑性变形的;c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d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e安全装置不齐或失效的。
3.1.6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企业制作。塔式起重机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3.1.7雨雪、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拆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3.1.8塔式起重机在安装、拆卸作业工程中,绝对不允许只安装或保留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3.1.9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1.10连接件及其放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替。连接件及其放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3.1.11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
3.1.12塔式起重机安装后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使用前应由二级公司进行验收。
3.1.13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附着建筑物的锚固点的承载力应满足塔式起重机技术要求。附着装置的布置方式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当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b附着杆件与附着支座(锚固点)应采取销轴连接;c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时,在最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d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时,各道附着装置所在平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超过10 °
3.1.14设备验收合格后明显位置悬挂验收标识牌、使用人员须知、警示标识、温馨提示牌。
3.1.15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3.1.16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机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17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3.1.18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的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3.1.19塔式起重机的结构部件和安全装置每月产权单位或安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3.2现场标准化防护及要求:
3.2.1塔式起重机基础周围进行标准化防护,保证司机及相关人员使用和定期检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2.2悬挂统一的标志标识验收标识牌,(包括操作规程、设备性能、验收标识、警示标识、使用登记)。对塔吊进行放攀爬措施,防止无关人员随意攀爬塔吊。
3.2.3塔式起重机的附墙,要求有原厂设计生产。并有严格的技术验收要求。
3.2.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过程中要求人员配备齐全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进行旁站监督。产权单位每月进行严格的定期检查。
3.2.5塔式起重机安装风速仪,部分塔吊安装防倾翻监控仪,保证塔机安全运行。对存在群塔作业的安装群塔防碰撞系统进行视频监控。
3.2.6对信号指挥人员发放指挥要点作业卡片。对于司机在塔吊大臂安装设置标尺标志,提高作业安全性。
3.3.2.1同类设备有多台的应按照设备台数设置编号,并与其它标示牌一起悬挂在设备上。标示牌使用红底白字,尺寸根据设备机身大小按比例设置,要求美观、醒目。
4.起重吊装作业现场验收及防护
4.1.吊装作业技术要求:
4.1.1必须编制吊装作业施工组织设计,并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道路、架空电缆等情况。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人员批准,不的随意更改。
4.1.2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1.3作业前,应检查起重吊装所使用的起重机滑轮、吊索、卡环和地锚等,应确保其完好,符合安全要求。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和严格遵守高挂抵用。
4.1.4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的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4.1.5登高梯子的上端应进行固定,高空用的吊篮和临时工作台应绑扎牢靠,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吊移操作平台时,平台上面严禁站人。
4.1.6绑扎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按计算确定。起吊前应对起重机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和索具设备进行检查。
4.1.7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的构件。严禁超在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
4.1.8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雨雪后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1.9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荷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4.1.10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动作前。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4.1.11严禁在已经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4.1.12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4.1.13吊装中的焊接作业,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并应设专人看护。作业部位下面周围10米范围内部的有人。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严禁抛掷。
4.1.14对临是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4.1.15吊索宜采用6X37型钢丝绳制作,其长度和直径应根据吊物的几何尺寸、重量和所用的吊装工具、吊装方法确定。使用时可采用单根、双根、四根或多根悬吊形式。
4.1.16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
4.1.17吊索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4.1.18钢丝绳做吊索时,利用吊钩、卡环钩挂重物上的起重吊环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当吊索直接捆绑重物,且吊索与重物棱角间已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时,吊索的安全系数应取6~8;当起吊重、大或精密的重物时,除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外,吊索的安全系数应取10.
4.1.19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突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在插接尾部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
4.1.20当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吊索绳夹最少数量应满足下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