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郑州市富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8月15日,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与郑州市富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 议》,合同约定“由安信公司承建富泰置业位于新郑龙湖××大道与××交叉口 的新郑龙湖富泰时代广场项目。工程建筑面积为47,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 工包料。
合同签订后,安信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接到富泰置业工程开工令后于 当日进场施工。2015年1月4日安信公司施工的工程完成主体封顶。
因富泰置业不能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付款,也一直未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安信公司停工。在诉讼中,双方均同意通过鉴定的方式认定本案所涉在建工程 的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计取奖励费及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安拆费计取 问题。
三、发包人富泰公司观点
《补充协议》第5条第7款,明确约定如有变动,走签证再按照定额计取。但是未见有签证。不利于安信公司的计费方面,就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的要求来计算,说不必要走签证。
四、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首先,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第5条合同价款第2计价方式中第1.3.1条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计取奖励费,因此,鉴定结论按合同约定不计取奖励费是正确的。其次,鉴定机构在《对富泰质证的回复》第3条第2项已确认现场有大型机械塔吊和施工电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依据现场监理签字盖章的塔吊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电梯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和安拆费应予计取”。即塔吊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电梯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有现场监理签字盖章,足以说明现场确实有大型机械塔吊和施工电梯,必然发生运输费和安拆费,富泰公司以未见签证为由主张不应计取该项费用,不应支持。
五、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施工机械使用费包含哪些;第二,未按照约定办理签证,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是否不再计取。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施工机械使用费是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七项费用组成,其中包含了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这两项费用都是伴随机械的使用而产生的,应当按规定计取。第二个问题,未按照约定办理签证,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是否不再计取。首先,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在规定时间未办理签证手续或提起索赔的视为权利的放弃,因此不能简单推导未签证视为权利放弃。其次,塔吊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电梯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有现场监理签字盖章,足以说明现场确实有大型机械塔吊和施工电梯并且施工方案是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与确认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虽然未办理签证,但有证据证明是经过发包人同意发生的工程量应当予以计算价款,而本案机械设备的运输、安装与拆除必然发生运输费和安拆费,故应当予以计取。
六、风险提示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用以证明工程量实际产生的证据材料,是承 包人索赔的一大利器,因此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设计足够重视。发包人一般对此不太重视,但这却是承包人证明工程量产生的重要证据。
注:上述案例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310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