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排放限值。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dB) | 夜间(dB) |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普通居民大多数在1类、2类区域居多,因此夜间的噪声控制标准基本在45~50分贝之间。
三、遇到施工噪音扰民我们怎么办
(一)如果确实有施工噪声扰民的情况,拨打市民热线“12345”投诉是大多数人的首选。在投诉前,建议大家先调查清楚噪声的来源、强度等基本情况,做好证据收集,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真实的、清晰的问题线索,这样也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提升。第七十七条中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2.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三)同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指出,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四、居民集体诉讼施工噪声扰民维权典型案例
从近些年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通常争议较大,调解的可能性较小。施工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存在噪声污染来源多样、类型不同、取证困难,受害者损失难以准确量化等特点。如下的案例就很典型:
“某施工单位为追求进度,在夜间连续施工。工地周边的居民不堪忍受夜间噪声扰民,通过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维权。该施工单位曾因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夜间施工被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但仍屡教不改。
20余户居民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间施工,分别赔偿3万余元。施工单位以施工并未导致噪声超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等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结合现场调查、居民录制的施工噪声影像、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认定施工单位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工程还未建成移交,建设单位并非侵权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居民的受损害程度、施工项目的周期和时长、其他项目施工噪声污染补偿的水平,判定施工单位赔偿各原告居民1000~2000元不等。
噪声污染排放一般具有瞬发性、周期性等特点,在以往的案例中,被侵权人很多都是先行通过自行协商、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实在不行再提起诉讼。但是,这个时候噪声排放的分贝值大小,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就发生了变化,难以还原之前的情况,所以要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为合法维权保留充足有力的证据。
施工单位要从源头控制噪声污染,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更重要的是创新发展新的施工工艺,同时采用噪声低的施工机械设备,这是长久的发展模式,适应绿色、安全、节能的建筑高质量施工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