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执行需要,直接或签发律师调查令要求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学校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或其子女的就读学校名称、入读时间、父母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调取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缴纳资料或信息。
2.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或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应当同时向下列单位(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1)被执行人或其子女就读的高收费私立学校;(2)被执行人或其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3)高收费私立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
3.被执行人或其子女正在就读毕业年级的,人民法院可不采取限制就读措施。
4.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非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请求解除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所在地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会同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辖区范围内的高收费私立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6.人民法院可以在高收费私立学校招生期间,向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得招收相关限制消费人员及其子女就读,并反馈已就读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