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保险要自愿投保
针对面向学生的商业性保险,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表示,各学校可代收政策规定的学生保险,但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参与组织、强制代收商业保险费并获得回扣、返还款等行为。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不得跨学年(期)收取学费。
公办高中(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不得变相提高学费标准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学费标准。
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公示
按照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公示或者与公示内容不符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