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 11,12 世纪拉丁西方世界在经济复兴背景下文化和教育的发展,中世 纪知识分子尤其表现出对知识的热爱和对追求知识的野心。在这一文化复兴的过 程中,在大学从原型学校到日趋完善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在欧洲各个知识中心间流动游学(wandering)成为了中世纪学子的一个普遍特征,有大量来自英格兰、 德意志和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学生前往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各个知识中心求学。在里 德-西蒙斯主编的《欧洲大学史》第一卷《中世纪大学》中,论述了“异地求学” 是中世纪大学生的求学特点。
在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博洛尼亚大学兴起之初,著 名法学家伊纳留斯(Irnerius)的声誉、完整的法律教学体系和诸多的法学教师, 大学吸引了来自远方的学生。彼得·阿贝拉尔(Peter Abelard)在其《苦难史》 (Historia Calamitatum)中,描述了自己从布列塔尼到在巴黎、默伦、科贝尔、 拉昂和其他一些地方游学,追寻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知识。
在 11,12 世纪,欧 洲各地都存在着数量可观的学校,出现了许多成功的知识分子和能够独立授课的 教师。作为“大学之母”的博洛尼亚大学,在真正形成一个注册的法人团体之前, “著名的伊纳留斯”已经定居在此,开堂授课了;而他的合伙人,被称之为“博 洛尼亚的荣光”的佩普(Pepo),曾作为罗马法的权威出席了皇帝亨利四世的法 庭。当彼得·阿贝拉尔用他渊博的智识、机变的口才在默伦、科贝伊和巴黎讲 学时,作为颇具争议和最为知名的独立教师,无疑吸引大量的年轻学子跟随求学。
知名学者和他们的教学场所对于城市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虽然上述这些学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大学,作为大学的前身,在这些学校中 孕育出了中世纪早期大学。首先,“universitas”这个词汇,在早期来讲是指各种 类型的社团和法人,包括行会、商会及兄弟会等。大学是一个集体,就这个集体 本身而言,它保持着某种程度的独立和内部的凝聚。组织,这个集体概念对中世 纪大学而言是其最为基本的界定,在大学的印章出现和使用之前,大学已经具有 一定的社会地位。
从 12 世纪开始,随着这类机构的发展,这个术语在中世纪拉 丁语中被用来特指“大学”这样一类教学机构:这些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法人行 会,拥有一定的特权,拥有固定的课程和学位授予程序,拥有各自的规章建制、 印章和执行机构。其次,这类行会因为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实际管理者的不同,出现了我们所说的“学生大学”或“教师大学”。
在拥有大学的城市内部, 和城市其他职业团体一样,大学是承担了高等教育教学的行会,是一个有组织的 社会团体。在我们进一步考察行吟学子如何会在大学的学生群体中出现之前, 我们需要先行观察一下行吟学子所处的这个生存空间:中世纪早期大学。在这个 空间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之中,行吟学子表现出一种独特性,即体现出大学穷学 生、反叛群体和城市边缘人的复杂社会形象。
拉丁语 Studium Generale 和 Universitas Scholarium 的使用,标志着中世纪大 学的概念获得了社会共识,并反映出这同类机构的两种特征。前者可以包括自发 产生,或者由教皇或皇帝颁布特许状而建立的,有权授予其毕业生在任何大学任 教的许可。作为高等学习研究所,其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吸引和邀请世界 各地,而不是特定地区的学生前来研究学习;二是提供高等学科教育,即提供神 学、法医学三大学科之中至少其中之一的学习内容;三是拥有不同学科的诸多教 师提供教学。这三方面中,第一条是最为基本和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③这个鼓 励游学的教育教学机构,为行吟学子身上出现游学的基本特点,可以说奠定了原 初的条件。
后者,Universitas 的内涵很广,在法律上它意味着各种类型的法人以及社团。 中世纪的法学家,用这个术语指各种类型的社团和法人团体,例如手工艺行会 或者城市自治团体等。从城市行会概念的赋予开始,中世纪大学开始有了修道院 学校和主教座堂学校所不具备的发展能力和意图:脱离教会和所在城市主教或市 政当局的控制。
例如,巴黎大学的“教师(特别人文系科的教师)组织他们自己 的自治行会、制定自己的章程、吸收新同事,巧妙的避开巴黎圣母院教长的直接 控制和苛捐杂税——简言之,在以上确定的意义下,形成了一所大学”。而在牛 津大学经过旷日持久和激烈德斗阵,取得了一项胜利:免除了主教确认校长候选 人的权力,“大学校长们领导了大学摆脱教会控制的运动”。这一点,对于行吟 学子的形成和城市社会形象的产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大学的发展意图体现在其自治权上,即大学作为法人团体有权处理学校与外 部的关系、成员的录用、制定自己的章程并通过一定程度的内部管理来运行。在 12 世纪,诚然大学学生/学者特权地位的确立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教会法,这是教 会试图对大学不断加深控制的结果,因此大学的学生——他们经常自称教士(Clergy),并按剃发仪式进行区分——受到一定的约束,不能穿戴世俗服饰、也 不能携带武器,通常不能结婚,他们只服从于教会法,并享有教士所具有的免税 和免除兵役的特权。
实际上就当时的大学生而言,和普通教士相比大学成员享 有更多的权利,他们本人不会受到无端指控,个人财产不受查封,他们也不受当 地教会的司法管辖,可以直接向教皇或其代表申诉,一些学生身份的教区成员享 有教区的俸禄,但却无需在教区居住。大学为保证其成员享有独立所带来的所有 权利和特权,试图摆脱在任何情况下受到的市政当局和教会的干涉和控制。
从博洛尼亚大学的兴起和发展来看,早期博洛尼亚的罗马法教授们是神圣罗 马帝国坚定的簇拥,皇帝的支持成为大学声名崛起的因素之一。博洛尼亚吸引 了德意志各地区的大量学子前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神圣罗马帝国的当权者需要 民法(罗马法)学科来有效反击教皇和其主教们对于世俗政权不断攫取,这是霍 亨斯陶芬政治意识形态。
当 1155 年,皇帝腓特烈一世在博洛尼亚大学短暂停留 时,在征得各方诸侯的同意后,颁布法令规定:任何人均不得给那些致力于学习 的人设置障碍,学子们享有居住和来去自由的权利。三年后,皇帝进一步给予德 意志学子特权,即在外求学的学生群体,将受到特别保护,他们本人及其仆从可 以自由前往从事学术研究的地方。这一法令规定的不断诠释,成为了学生/学者 特权的源头。帝国皇帝试图以此来证明自己基于民法凌驾于教会法之上的世俗统 治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