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泄露如何补救,个人信息泄露了怎么解决

首页 > 科技 > 作者:YD1662023-04-16 08:28:00

信息泄露如何补救,个人信息泄露了怎么解决(1)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9日,广东消费者田女士向有关部门反映,称其电话号码等信息被北京好视力眼贴公司(以下简称好视力)泄露,导致不法分子假冒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欺骗。如今,骗子逍遥法外,好视力也不承认其存在泄露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却找不到“维权之门”。

田女士说,2012年8月她在“中国之声”广播中收听到关于好视力眼贴的广告,因其宣传该产品可以缓解老年人眼睛“飞蚊症”等病症,田女士便想为家里的两位老人购买,在拨打了好视力眼贴的咨询热线了解具体情况后田女士并没有立即购买。2012年10月的一天,一位自称是好视力工作人员的女士给田女士打来电话,并告知田女士她的姓名叫王丽,工号为104。在这位“工作人员”的热情解说下,田女士购买一套516元的基本型产品,并且享受购买一个疗程赠送一个疗程的优惠。可当田女士看到产品时,她才意识到自己已经受骗,因为所谓的“好视力眼贴”根本就是假的。田女士无奈地说:“我要求她给我退货,当时王丽答应了,可三天以后她的手机和座机都已无法接通,我向好视力公司询问的时候,好视力公司也否认有工号为104、姓名为王丽的工作人员。”田女士再次致电北京好视力眼贴公司客服电话,工作人员为其证实这名叫王丽的女士并非他们公司的人,所购买的产品也不是他们公司生产的。当田女士问及自己的信息怎么会被不法分子得知的时候,好视力的工作人员否认是他们泄露的。田女士很疑惑这个骗子是怎么得到她的电话,又是怎么知道她曾经打电话咨询过关于眼贴的问题呢?这个骗子甚至了解田女士的消费意向以及曾经咨询的时间及问题。田女士怀疑她的信息就是从好视力眼贴公司泄露出去的。随后,田女士致电好视力客服了解情况,联系到了好视力公司负责消费者信息管理的李经理。李经理表示,好视力公司的客服工作人员都是在严格的规章制度下进行工作,上班期间不允许携带任何通讯设备或者纸笔进入工作岗位,客服人员将消费者的信息泄露是不可能的。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方式有很多,通信运营商将消费者的信息高价售卖也是常有的事情。李经理说他们也一直在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受害的不只是消费者,好视力眼贴的品牌形象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但是对田女士遇到的问题,在不能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好视力也无能为力。那么到底是谁窃取了田女士的个人信息?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所受到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法律分析

此案中,田女士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利益受到了损失,依据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她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制:

一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同时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要经消费者的同意。

二是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和使用的规则,这种规则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比如约定咱们收集信息只能在哪些方面使用,超出这个范围就违背了。

三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丢失。一旦有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就要立即采取补救的措施。整体对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密和可能出现泄露丢失的情况做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同时也规定在消费者拒绝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随便发商业信息,不能发垃圾信息。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要提高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意识。当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时尽量慎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信息暴露给对方,在确定对方的身份无误后再给出自己的信息,同时也可与相关企业进行约定,明确指出不...

关联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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