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号有危险吗,帮助朋友解封微信号有什么影响

首页 > 科技 > 作者:YD1662023-04-16 11:41:01

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号有危险吗,帮助朋友解封微信号有什么影响(1)

江干检察微信公众号 图

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微信解封”入罪案一审宣判,江干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高某、张某是一对情侣,均为在校大学生,原本今年毕业,张某即将成为一名教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在校期间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兼职赚钱,并于2019年11月成立“super工作室”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其伙同女友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作室成员以“预加好友”和“人脸解封”的方式先后多次为微信名“哈啰小姐”“李雅”“海阔天空”等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

截至今年4月8日,涉案工作室相继解封了“tutu252588”“yyyc52022”“mieyy63”等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这些微信号涉及诈骗案件300多起,其中立案的12起诈骗案中,被害人受骗总金额达96万余元。

高某交代,刚开始他按客户要求添加对方微信,后对方要求其解封该微信账号,他在操作中系统提示该微信号涉嫌诈骗,虽然当时有顾虑,但还是进行了解封操作,并收到了人生“第一桶金”。

可没多久,他用于解封“微信账号”收款的银行卡被查封,经查询得知该银行卡由于涉嫌诈骗而被查封,他意识到自己解封微信号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但抱着侥幸心理又继续做下去,并逐渐成为一名专业解手。

随着业务量扩大,他专门与女友成立解封工作室,招募许多在校大学生甚至还有高中生解封微信账号,并在员工提出解封的微信账号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仍不收手。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什么是帮助犯?

帮助行为会单独构成犯罪吗?

这对大学生何以成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Q1·

什么是刑法上的帮助犯?

帮助犯,通俗地说就是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人。比如,一个人去别人家里盗窃,让另外一个人在外面给他“放风”。这个“放风”的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犯罪,但他为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罪犯提供了帮助,因此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按照犯罪情节,一般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是主犯,帮助犯是从犯。

刑法上,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犯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等。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Q2·

帮助犯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吗?

一般情况下,帮助犯并没有单独的罪名,而是比照主犯进行定罪量刑,也就是说只有主犯构成犯罪,作为从犯的帮助犯才构成犯罪。就像前面说的帮小偷“放风”的行为,只有在主犯盗窃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帮忙“放风”的从犯才同时构成犯罪,并且罪名和主犯一样也是“盗窃罪”。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某些帮助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足够大,以至于刑法为这类帮助犯罪的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和定罪量刑规则,从而这类帮助行为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这样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帮助犯的正犯化”。比较典型的有“窝藏、包庇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贿赂罪”等。

Q3·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新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本案中,两名被告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的过程中,多次收到“该微信号涉嫌诈骗”的系统提示,仍旧进一步操作,说明了他们主观上的明知。

其次,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本案中,两名被告明知被封微信号涉嫌诈骗仍然为其提供了帮助解封的技术服务,满足了犯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构成该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本案中,两名被告共为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提供了解封服务,这些微信号涉及诈骗案件300多起,在已经立案的12起诈骗案中,涉案金额达96万余元。

这一新设罪名,就是典型的帮助犯正犯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设立后,触犯该罪的行为人则不得按照从犯的量刑规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能直接按照本罪名的法定刑处罚。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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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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