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熊浩然
2017年8月10日23点34分,一辆车牌号为豫C88858号的客车自成都驶往洛阳,途经京昆高速公路安康段秦岭一号隧道南口时,撞向隧道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正式成立。调查组由国家安监总局牵头,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陕西省政府负责人及有关地方、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有关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
1月31日,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了解到,针对本次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已经出炉。根据报告内容,确认本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客车在事发前时速约为80公里至86公里,超速33%至43%,涉事司机王某某处于严重疲劳状态,碰撞发生时未采取专项、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而针对道路设计缺陷问题,报告提到,“事发时,桥梁路面与隧道之间没有设置过渡衔接设施……未按照标准在隧道入口与桥梁连接部位增设防护导流设施。”
事故发生后,已有28人被立案调查,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15人,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3人。报告同时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
大巴撞上隧道口 36人殒命
2017年8月10日23点34分,车牌号为豫C88858的大巴车,途经西汉高速公路秦岭一号隧道时,单方撞向隧道入口外右侧护墙处,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12人伤势严重。
据唯一的轻伤者买女士说,车上的大部分乘客都是半路上的车,大部分准备前往洛阳,部分准备去山东,截止到出事时,整个旅程都很正常,但并不清楚车上到底有几名司机和司机的个人状况。
买女士证实,事发时车上大部分乘客已经睡着了,而且不少人解开了安全带,她是车祸后被人叫醒的,“我睁开眼的时候就看到过道里全都是人,有些座位已经脱离车体被挤在了一起。”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客车上一片死寂,没有一个人说话,也没有呼救或是*,静得有些出奇。”
排除毒驾酒驾 超速和疲劳驾驶系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报告所述,引发该起事件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某某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驾驶人疲劳驾驶。经查,自8月9日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达2小时29分。且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时间里,王某某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余时间均在执行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此外,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王百明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间接原因涉及路面、车辆质量和监管等多方面
此外,调查报告还提到了引发事故的相关“间接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经查,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所在桥梁右侧的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宽度不满足要求(实际宽度为20厘米)。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为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三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事故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道路设计确存缺陷 未按标准设置导流设施
在调查报告中,之前公众关注和关心的包括道路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等问题也得到了证实。
根据报告所述,秦岭管理所未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没有经过专项论证的情况下,凭经验长期关闭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
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对秦岭管理所未开启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的问题失察;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未发现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全隐患,未按照标准在隧道入口与桥梁连接部位增设防护导流设施。
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对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西安公路研究院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按标准设计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没有对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是否符合标准开展符合性核查。
陕西省公路局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改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全隐患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28人被追刑责 32人被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根据调查报告,事故发生以来,司法机关已对包括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28人立案侦查。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15人,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3人。
调查报告中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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