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难过美人关,历朝君主在美色面前,前赴后继的倒下、沉沦。而对于普通官员和百姓来说,他们虽然无法享受这种“醉生梦死”的待遇,但也享有“享乐权”,因为古代实行一夫多“妾”制,男人都是可以纳妾娶小的。
要知道妻和妾的地位是千差万别的,妾没有任何地位,可以是买来伺候男主人的一种工具,所以只是相当于主人家的一种特殊财产。
但从先秦到清朝,历代法律都严禁“有妻更娶”,对于重婚罪,先秦是最高可判死刑,唐、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元代规定:有妻妾再娶妻妾者,要打47大板,并且当堂判离,明清时期规定:凡以妻为妾着杖一百;以妾为妻着,杖九十,并改正”。可见,各个朝代允许重新娶妻,但是严禁“二奶转正”,也就是说,别人送给你的美女,你只能纳为妾,不能娶为妻,尊卑不能乱了。
唐代裴庭裕《东观奏记》记载了一则故事,唐宣宗年间有位刚刚到翰林院任职的人名叫毕诚,苦于升职无门,他就想办法给当时的丞相令狐綯物色了一个十分艳丽的绝色女子,然后送给他当小妾。这就是一种“桃色”贿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