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常识
第82篇,《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
1858年英法联军占领天津以后, 俄、美、英、法四国先后强迫清政府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
主要内容有:
外国公使可以进驻北京;
增开牛庄、淡水、汉口、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外国人可以到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白银200万两, 赔偿英商损失 200万两白银。
1860年, 英法联军占领北京, 火烧圆明园, 然后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中法《北京条约》。
在条约中,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
增开天津为商埠;
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增至 800万两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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