婢女不称奴婢,婢女与使女的区别

首页 > 历史 > 作者:YD1662024-05-01 06:54:00

翻阅资料才知道古代的丫鬟和奴婢原来不一样。

婢女不称奴婢,婢女与使女的区别(1)

丫鬟和奴婢虽然都是受人奴役的存在,但他们在身份和职责上存在一些差异。丫鬟主要负责家务劳动和服侍主人,如打扫房间、服侍主人梳洗穿衣等。

历史上奴婢的身影几乎无处不在。官员出行时,有随从相伴;夫人在家中,有侍婢侍候;公子赴考,有书童相随;小姐身边,则有丫环照料。可以说,主子的日常活动,甚至包括一些私密之事,奴婢们几乎都了如指掌或参与其中。

婢女不称奴婢,婢女与使女的区别(2)

奴婢,这一称谓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代表着一种特殊的社会阶层。其存在宛如封建等级制度下的一颗毒瘤,深刻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残酷与不平等。

在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奴婢被无情地排斥在编户齐民之外,沦为社会的最底层。与娼妓、乞丐等其他贱民相比,奴婢又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社会身份及特征。

由于奴婢群体的复杂性,加之年代久远、历史背景的千差万别,奴婢在历史上的称谓、名色及层次呈现出纷繁复杂的面貌。她们或被称为家奴、女使,或被冠以其他各种名目,但无论称谓如何变化,她们作为社会底层被剥削、被压迫的命运却始终如一。

婢女不称奴婢,婢女与使女的区别(3)

关于奴婢的议题,同样纷繁复杂,其中涉及的太监、宫女、教坊官伎等官奴,在此就不深入研究探讨。奴婢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历经近两千年的演变,不仅各个历史阶段有所差异,而且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承认并尊重其中的差异,难以进行具体而详尽的比较。

据《辞海》记载,古代将罪人的男女家属没入官府为奴,男子称为奴,女子则称为婢。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称谓逐渐扩大,泛指那些失去自由、受人奴役的男女。

在封建社会,奴婢的境遇相较于奴隶社会的奴隶来说,稍有改善。尽管他们依然受到奴役,但封建法律中尚有一些条款旨在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奴婢与奴隶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存在,奴婢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没有独立的户籍,依附于官府或私家。这一点在北魏及唐朝的“均田令(制)”中得到了体现,当时分田的规定中,私属奴婢的户籍被纳入其主人的户籍中,从而影响了分田政策的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些与奴婢处境相似但又不尽相同的人群,如优伶、娼妓和乞丐。他们虽被归为“另册”,但至少还保留着自己的户籍。这显示了封建社会在对待不同社会阶层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凡沦为奴婢之后,一般也就丧失了姓名自主权,由其主人另取新名。新名一般都有些吉祥或象征意义,如来安、来福、春梅、秋香之类,仅有名而无姓。

也有跟随主人姓的,如唐伯虎为追求丫环秋香而不惜屈身为奴后,即被主人华太师易名为“华安”。奴婢即使成为自由人,甚至有了功名,按惯例他仍须从主人姓。从侧面反映了主奴名份、尊卑区别的不可轻易改变。

根据唐张鹫所著的《朝野佥载》卷三中的记载,隋朝开皇年间,京兆韦衮家中有一名忠诚的家奴桃符,他常年随韦衮征战四方,勇猛无比。当韦衮荣升至左卫中郎之职时,鉴于桃符多年来的辛勤付出,他决定释放桃符,使其得以从良。桃符为了表达感激之情,特地宰*了一头牛献给韦衮,并恳请主人赐予他姓氏。韦衮回应道:“你就随我姓韦吧。”然而,桃符却大惊失色,连忙说道:“我不敢与郎君同姓。”

在封建统治者的眼中,奴婢不过是能说话的工具罢了。正如《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所明文规定:“奴婢身份卑微,法律上将其视同牲畜。”正因如此,历朝历代都普遍存在奴婢买卖的现象。在元朝和清朝时期,京城甚至设立了专门的“人市”进行奴婢交易。

封建政府对奴婢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如此看待和限制,使得社会上,尤其是官僚和豪绅们更加肆无忌惮。他们甚至利用“家法”和“族规”对奴婢进行严格的控制。以清代为例,江西新建县的程姓地主公然打着奉雍正皇帝批准的名义,将该县余姓家族全体成员贬为程姓的世代家奴,并制定了苛刻的“七不准”规定,刻在匾额上悬挂在祠堂大厅。这些规定包括:

一、不准有分寸土地;

二、不准出籍为黎民;

三、不准平等相称;

四、不准聚居;

五、不准通婚;

六、不准读书;

七、不准穿红戴绿

这块匾额,一直保留至土地改革运动,见证了程姓地主曾经的猖狂之势。

在封建社会的桎梏下,奴婢不仅承受着政府行政法令、社会观念以及封建势力的歧视与压迫,更是在法律层面遭受着极为不平等的待遇。她们在法律上的地位被等同于财物,“身系于主”,完全丧失了人格与自由。更为残酷的是,这种奴役状态不仅限于奴婢本人,她们的子孙后代也世世代代无法摆脱这种身份。

想要挣脱奴婢的身份,成为良民,对于她们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便有幸得到政府或主人的放免,主仆之间的名分依然存在,她们在社会地位上仍然低人一等。清朝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即便是离开主人的奴婢,在面对旧主时仍需保持恭敬,每逢年节或婚丧喜庆之时,还需前往旧主家中行礼服役,不得有丝毫怠慢。比如满洲正白旗下的家奴青麟,尽管他后来考中进士,官至湖北巡抚,但在面对旗主时,仍然不能得到赐座的待遇。

在法律诉讼方面,奴婢所遭受的不公更是显而易见。良贱之间、主奴之间的法律差异使得奴婢在诉讼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

《唐律》中就有明文规定,除非主人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否则奴婢状告主人将面临绞刑的严厉惩罚。而主人状告奴婢则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即便是诬告,也仅按照诬告子孙的条例处理,远远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唐太宗李世民的一段话更是深刻地反映了这种不平等:“近有奴告主反者。谋反不能独为,必与人共之,何患不破?何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斩之。”这段话无疑是对奴婢在法律上遭受不公待遇的鲜明写照。

刑罚处置方面,奴婢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尤为凸显。倘若我们只关注主奴之间的区别,而不涉及良民与奴婢的差异,那么一些现象便足以令人震惊。通常而言,强奸民女是严重违法的行为,而拒绝强奸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主奴之间,情况却截然不同。

举例来说,当主人强奸自家的婢女时,《唐律》中竟然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而元朝的《刑法志》更是明确表明这种行为“不坐”,即不构成犯罪。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如果婢女或奴妻在拒绝强奸的过程中伤害到了主人,反而会被定罪处罚。

例如,清代《刑案汇览》中记载了一则案例,乾隆年间,某主人试图强奸其家奴的妻子,在反抗过程中,主人的生殖器受伤。这位女子被按照“殴家长”的律法减一等判处流放。

如果奴仆胆敢强奸主人的家属,那么根据《唐律》的规定,他们将面临绞刑或斩刑的严厉惩罚,绝无宽宥的可能。

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奴婢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是何等的低下与悲惨。他们不仅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而且在法律上也遭受着极为不平等的待遇。这种对奴婢的剥削与压迫,无疑是封建社会残酷与不公的重要体现。

关于奴婢的常见称谓

除“奴婢”外,关于奴婢的常见称呼:奴、仆、家奴、仆人、奴仆、仆役、仆隶、仆从、仆妾、奴客、奴才、童婢、童属、童奴、童隶、童客、童使、家人、家丁、家童、侍者、侍役、厮徒、厮养、厮役、厮竖等。此外,还有不少较古老或用得不是很普遍的奴婢称谓

奴婢又称——臧获

在古代,人们常用“臧获”一词来称呼奴婢,这代表着对他们的贬低和轻视。关于“臧获”一词的本义,历史上却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和说法。

据汉代的扬雄在《方言》中的记载,荆淮海岱并齐之间的地区,人们会骂奴为“臧”,骂婢为“获”。而在齐国的北部边境以及燕国的北郊,人们则称呼男奴为“臧”,称呼女奴为“获”。同时,对于逃亡的奴仆,他们也被统称为“臧获”。这些称谓都体现了奴婢在古代社会中的低下地位。

唐代的徐坚在《初学记》中引用了汉代的应劭所著的《风俗通》。据该*载,在古代,原本并没有奴婢的存在。然而,当有人犯罪时,他们可能会被降为奴婢的身份。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奴婢在古代社会中的起源和地位。

无论是哪种解释,都体现了“臧获”作为古人对奴婢的贱称的特点。揭示了奴婢在古代社会中的悲惨命运,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身份和地位的严格划分和歧视。

奴婢又称——胥靡或缙縻

其名称来源于一种特殊的压迫形态:主人常用绳索将多名奴婢捆绑在一起,迫使他们共同外出劳作。正如《墨子·天志下》所述:“不格者,则系累而归,丈夫以为仆、圉、胥靡”,便描述了这种被迫为奴的情境。

奴婢又称——舆台

这一称谓源自先秦时期人们对社会等级的划分。在那时,舆臣、隶臣、僚臣、仆臣、台臣等代表了社会最底层的存在。后世逐渐将舆、台二字合称,用以指代奴婢。如《合璧事类》所记:“张镒舆台下类主,反谓之悖慢成风,渐不可长”,便是对此称谓的生动应用。

奴婢又称——臣妾

同样是奴婢的古老称谓。其中,“臣”代表男奴,“妾”则指女奴。这一称呼在《尚书·费誓》中有明确记载:“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唐代学者孔颖达进一步解释:“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清代学者孙星衍则明确指出:“臣妾,厮役之属也。”

奴婢又称——奚奴

此称谓源于古人对能力与身份的区分:“有才能曰奚,无才能曰奴”。后世则将两者混用,以奚奴指代奴婢。如唐代李商隐在《李贺诗集序》中描述李贺外出时,“恒从小奚奴,骑巨驴,背一破锦囊,遇有所得,即书投囊中”,便是对奚奴这一称谓的生动运用。

奴婢又称——纪纲

原本指的是法制和伦常,如《礼记·乐记》所述:“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纪纲逐渐演变成了奴婢的代称。这一转变始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中的记载:“秦伯送卫于晋三千人,实纪纲之仆。”原本用于描述统领各门户仆隶的职务,后来逐渐演化为对奴婢的称呼。清代蒲松龄在《聊斋志异·长清僧》中写到:“夫人遣纪纲至,多所馈遗”,这里的纪纲便是指的奴婢。

奴婢又称——私属

是相对于官府奴婢而言的,指的是私家所拥有的奴婢。这一称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汉末年的“王莽改制”。据《汉书·食货志》记载:“王莽居摄,下令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从此,私属便成了对私家奴婢的特定称谓。

奴婢又称——谦从

其中的“从”意为随从,易于理解。而“谦”字,在古代亦有随从的含义,这在《说文》和《类编》等典籍中都有所体现。因此,“谦从”作为奴婢的异称也就合乎情理了。如《清稗类钞·奴婢类》所记载,清代钱塘的金冬心“以书画遨嬉名胜四十余年,所携谦从亦各擅一艺”,这里的谦从便是指他的随从奴婢。

奴婢制度历经了两千年的漫长岁月,其影响深远,留下了或多或少的文化积淀。这些积淀既包括对古代奴婢生活状况的直接描绘,也蕴含了对于人权、尊严与平等理念的深刻反思。尽管奴婢制度早已成为历史,但其留下的文化积淀依然值得我们去探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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