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准,山西永宁州人,两江总督于成龙之孙。
康熙二十五年,由荫生授山东临清州知州。
二十八年,荐卓异。选刑部员外郎。
二十九年,迁户部郎中。
三十年,授江南驿盐道。
三十四年,调直隶,总理钱谷守道。
三十七年,迁浙江按察使。
三十九年,丁父忧。
四十二年,服阙。特旨授四川布政使。
四十三年五月,擢贵州巡抚。十月,疏言直省钱粮,以二月开徵,计至岁终,为期十月之久,黔省钱粮定于九月间开徵,至岁终仅四月,为期甚促,各官考成仍同直省例,岁内全完纪叙,恐州、县考成心切,急徵累民,请宽限三月。自本年九月开徵,至次年三月内,银米全完者纪叙,不全者处分,部议不准行。得旨九月开徵,年终考成,为期甚迫,有无累民处,著再议,寻议如准所请。
四十四年,疏言贵州地古号罗施,遍处皆苗,我朝改卫所设郡县、建学校,苗民亦知向化。但土人不得任流官,例不准考,请于各府、州、县立义学,将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肄业,以俟袭替,其族属并苗民俊秀子弟,愿学者令入义学。各府、州、县教官督教,文理明通者,由教官彚送学臣考试,一体科举。倘人文渐盛,乡试、岁试,再请增额。又查贵州土官世系,皆楚、豫、秦、晋人,因功封袭,世守其土,其子孙族属,自应与试。前抚臣阎兴邦奏土司族属之生员吴遇诏等七十一名,不令与试,未免向隅,请照粤西土官子弟例,一体考试。再考《贵州通志》,汉、唐、元、明,以土人用为流官,而循良著绩者,颇不乏人,土人不用流官之例,似宜更正。部议以土人无用流官例,未便更改,余如所请,诏俱报可。
四十五年,调江苏巡抚。
四十六年,江宁、苏州等处,秋旱米贵,请支藩库银十万两,赴湖广买米平糶。
四十七年,江宁等府属,入夏久雨米贵,请从前截留分贮各州、县米,尽行平糶。至本地户口繁庶,米不敷食,湖广、江西等省,严禁贩米出境,致价愈增,请敕各督抚厅商贩行,庶江南米价可平。又以海州安东县硕项湖等田,洼下被淹,请减赋额,照海滩下则例徵漕米六十三万四千余石,不能全完,请缓半至明年秋后带徵,并从之。
四十八年六月,疏言淮、扬、徐三府,二麦被水,应亟请劝帑十万两,将乏食军民,大口给银三钱,小口给银一钱五分,委贤员按名查给,使灾民均沾实惠,侵冒即参。先是丹阳县上下练湖,冬春济运,夏秋灌溉,利济甚钜,前抚慕天颜奏以上湖佃种,下湖蓄水,奸民见上湖垦种得利,盗挖下湖埂壩,泄水成田,陆续升科,以致傍湖民田水旱无资,滨湖业户请仍以下湖蓄水,愿认绩报湖田钱粮,至是准疏言:臣查下练湖垦田纳粮,滨湖之民,灌溉有资,即认湖田钱粮,亦无重徵之累,请自本年为始。将湖田漕项、银米、麦石,即于滨湖业户摊徵,湖中鱼、菱出息,官收变价,作修葺涵洞、堤埂之费,岁终造册报销。十月,疏称上元、江宁、句容、江浦、六合、嘉定、华亭、娄县、上海、丹徒、丹阳、通州、江都、仪征、泰兴等十五州县,太仓、镇海二卫,或滨海或临江,潮汐冲击,田多坍没,请将康熙四十四年后,坍田钱粮概予豁除;再各属沿江、沿海田,坍涨不一,并照芦课例,涨者亦可按亩升科,并得旨俞允。十一月,两江总督噶礼疏参江苏布政使宜思恭贪婪,请革审。得旨宜思恭著革职,尚书张鹏翮会同总漕桑额严审定拟,巡抚于准案内必有干连,著解任,嗣鹏翮等讯宜思恭事得实,于准以近在同城,并不纠劾,革职。
雍正三年,恩復职衔。
(雍正)九年卒。
(图文整理:于振华、于洋,断句:于君才,如有错漏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