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很简单,在农民们青黄不接的艰难时期,各县政府每年分夏秋两次贷款或粮食给农村主户(自耕农),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额,半年后加利息二分(20%)归还。
此举是为农民们减负的好方法,他们不用去向地主豪强借高利贷。
当时,这种高利贷的利息往往能达到40%以上,农民们根本无力偿还,最终变卖土地甚至卖儿卖女,成为流民。
而最终青苗法却失败了,原因不在王安石制定的东西,而在于具体执行的人。
众所周知,地方的官员必须同所任该县的地主豪强勾结在一起,不然工作也无法展开。
所以,官员和地主豪强是利益共同体。
而青苗法的本质,在于打击地主豪强的土地兼并,这就严重触犯了他们的利益。
而负责执行青苗法的官员,同地主又是利益共同体,这本身就是荒谬的。
这就等于负责销赃的人来抓小偷,只会越抓越多。
而地主豪强的政治保护者,朝廷的高官们也纷纷指责王安石,造成政治压力。
具体执行的时候,青苗法完全被县官们篡改。
王安石规定青苗法的利息只有二分,县官们借机敲诈敛财,导致利息要高得多。
大部分地方,利息最低也有4分,有些地方竟然高达8分,比地主的高利贷还要夸张。
韩琦说:“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不问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臣谓王莽时官贷本万钱,岁终赢得万钱,只令纳一千。若所赢钱更少,则纳息更薄。比今于青苗取利,尤为宽少。而王莽之后,上自两汉,下及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
还有,一些官吏趁机敛财,虚构贷款人,自己将大批贷款掌握在手中,放高利贷。
大量贷款,就这样被人挪用。
另外,由于王安石对于青苗法有考核,考核标准以发放和回收的多少为依据。
这导致官员强行将贷款摊派,交给没有贷款需要的中农和富农,又强行让他们支付利息。
这就等于变相的收税,中农、富农叫苦连天。
对于最需要贷款的普通农民,因捞不到好处,还存在不能还款的危险,官员反而不给发放。
最终,青苗法变为 需要贷款的人拿不到贷款,不需要贷款的人却被迫领取贷款,还要交纳巨额利息,变法事变也就是必然。
而宋神宗去世以后,宋哲宗的执行能力较强,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王安石变法中的保甲法、免役法、青苗法等,减轻农民负担,使国势有所起色。
如果不是这样,怕是尚且轮不到宋徽宗上位,早在哲宗执政的15年内,北宋就完蛋了。
青苗法的失败,告诉我们一个道理。
古代中国,想要自上而下的变法成功,是颇为困难的。
这是因为,变法的本质在于让统治阶层让出利益。没有任何人,愿意随便将自己的利益交给别人,为此甚至会爆发战争。
而统治阶层从上而下的变法,等于是割自己的肉,必然遭到内部支持者的巨大反对、抵制。连自己人都不支持,变法成功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以青苗法为例,如果官吏认真执行,广大农民是可以获得实际好处,必然会支持它。
然而,官吏刻意的胡乱执行,借助此法损害农民利益,让农民仇视它,就是最好的办法。
而王安石的变法失败,也就是必然。
呜呼哀哉,历史啊,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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