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建立了隋朝,并最终统一中国。然而,版图的统一仅仅是再造统一的第一步。南北朝时期王朝的频繁更迭,给隋朝遗留了诸多问题,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就是中央和地方官多官乱、机构多衙门多的混乱局面。
此前,出于战争的需要,为笼络将领、鼓励战士们,各国都设置了大量的官职和机构,以北周为例,有大丞相、小丞相、大行台、小行台,柱国、将军更是多如牛毛。此外,战争导致很多地区的占领归属不稳定,今天是南朝占领,明天可能被北朝占领,同一个县可能东边被北齐占领,西边被北周占领,都有各自不同的官职和称谓,导致同一个地区政出多门,用《隋书》中的描述,即“民少官多,十羊九牧”。这样的后果是,国家官僚制度混乱,各部门各机构各自为政,行政效率低,对中央集权极其不利。
为了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隋文帝对一系列国家制度做出了重大革新。在地方设州、县两级制,撤郡五百多个;在中央,完成从秦汉三公九卿制向隋唐三省六部制的转型,设立以“三省六部制”为主体的中央官僚体系。三省六部制作为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行政体制,成为后来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
由于隋朝存续的时间短,到唐代,三省六部制度才基本完善。
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这三个省的级别相当,构成朝廷的中枢。中书省主管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为侍中,尚书省为尚书令,三省首长同为宰相,共议国政。三省在国家政务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衡。
中书省协助皇帝草拟诏令和决策,称为“定旨出命”。国家大事中,凡是需要皇帝下诏的,都由中书省来起草。皇帝的诏书,在唐代称为“敕”。通常情况是,接到拟敕任务后,中书舍人每人草拟一份,称为“五花判事”,中书令或中书侍郎从中选出最佳稿为底稿,修改补充后,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但是,这样的诏书还并不能称之为政府合法命令,还要送到门下省审查复核。
门下省负责审“敕”。一旦他们认为诏书有问题,便可将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也称为“封驳”“封还”“驳还”。也就是说,所有的诏书都要通过门下省的审核才可以正式生效。正式生效后的诏书最后传达到尚书省。
尚书省负责国家行政。这是一个执行机构,是国家最庞大的行政机构,将经过中书、门下二省的皇帝诏敕细化为具体实施的政令,颁发下去并监督执行。
三省分工明确,彼此配合,彼此制约。
而六部都归尚书省管辖。
吏部:负责全国官吏的任免、升降、考绩、赏罚、勋封等。
户部:负责全国土地、户口、赋税、钱粮、财政收支等。
礼部:负责礼仪、祭祀、科举、学校等。
兵部:负责武官选授及军事行政等。
刑部:负责全国司法行政及狱讼审判等。
工部:负责工程、营造、水利、屯田、工匠、交通等。
六部虽各司其职,互不相统属,但却常有交流。尚书省的办公地点称为“都堂”,两旁为左右两厢,左侧为吏部、户部、礼部,右侧为兵部、刑部、工部。各部主管上午在都堂集体办公,遇事易于洽商,下午各归本部分别办公。国家大事常常需要各部合作,例如突发洪灾,户部要负责拨粮拨款赈灾,工部则负责修堤筑坝等。
唐代中后期,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统治方式的变更,政府机构多有变动,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朝代不同,三省六部的职能也不一样,尤其到了宋代,职能更迭更是严重。宋承唐制,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
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三省已经消失,只剩下六部。这也是今天相较于三省更熟悉六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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