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即采取坚决措施,颁布了《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宣布从《通令》发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制造、贩运及销售烟土毒品之情事,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须从严治罪。对散存在民间之烟土毒品,限期交出,如逾期不交者,除查出没收外,并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对吸食烟毒的人,限期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定期戒除,如隐不登记,或逾期而犹未戒除者,则予以处罚。各级卫生机关,应配制戒毒药,宣传推广有效的戒毒药方,对贫苦瘾民得免费或减价医治。烟毒较盛的城市,得设戒烟所。从人民政府严禁鸦片烟毒到发动大规模群众运动进行禁毒,大体经历了三年时间,到1952年底,在旧中国肆虐的种植、制造、贩卖、吸食烟毒活动被基本禁绝。

80年代以来,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由于我国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特定地理位置,境外毒品不断向中国境内渗透,导致已经禁绝的毒品祸害又卷土重来。因毒品过境引发的毒品违法活动逐步蔓延。在毒品违法死灰复燃并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禁毒态度明确,决心坚定,严厉打击。
在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的负责人组成我国麻醉药品管理与禁毒协调会议。
1990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举措,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就是此次决定,第一条首次对毒品下了定义,“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加强禁毒工作的五号文件;国务院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并于1991年6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全面部署加强了禁毒斗争。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