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座无座票价一样,有人曾因此起诉铁路部门
事实上,有关火车票有座无座票价是否应该相同的讨论早就有了……
据报道,2016年1月31日,四川省的邓江湖在12306网站购买了当天下午3点50分从眉山站到汉源站的K145次列车无座车票一张,车票价格为28.5元。经查询,该次列车这一运行区间的硬座票价也为28.5元。邓江湖认为,自己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车票一样的票价,却无法享受有座服务,明显不合理。2月18日,邓江湖将昆明铁路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对无座车票打5折,返还多收取的票价款14.25元。
邓江湖不是第一个就无座票价起诉铁路部门的公民,在此之前已有多起类似案件。
2006年7月,江西省的丁昌祥曾以“列车上的站票理应比坐票价低”为由起诉北京铁路局。后丁昌祥被判败诉。
而据2014年3月21日《京华时报》报道,广州的雷闯及其朋友因买到的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座位服务,雷闯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将其购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最终,雷闯败诉。
在雷闯的案件中,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原告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从合同履行看,被告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履行了自身全部合同义务。
明明不公平,为何消费者屡屡败诉?
就目前掌握的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铁路部门及铁路运输法院的主要理由有:一是无座票与硬座票在运输成本上是大致相同的。二是无座与硬座同价符合运输市场交易习惯,例如公交汽车、地铁、轮渡均是如此。三是依照价格法、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软卧票、硬卧票、软座票、硬座票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相关法律文件并未规定无座票的定价方式,因此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自主定价范围,铁路运输企业比照硬座票价出售一定范围的无座票属于经营自主行为。
对此,有专家建议:
消费者在坐票售罄之后,只能选择付出相同金额,接受打折的服务,以及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到侵犯。我国的火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铁路部门不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其承运责任带有很强的公共与公益性质。如果基于现实需求增加站票及定价类型,也应遵循法定程序,即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增加站票类型;征求民意,形成合理的价格计算标准。
你觉得如何定价才算合理呢?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