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疫情让旅行社按下了暂停键,但是2019年亲身经历的一次旅游纠纷案,至今记忆犹新。
那是一场因营业部签订旅游合同不规范埋下隐患而引发的纠纷:这位旅游者可以说是一位极度“无赖”的人,在旅游过程中对地接导游产生不满,发生口角时,动手打了地接导游,在此过程中导游从未还手,依旧保持理智,最终双方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和解。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客人返回后,又到组团营业部“闹事”,以“旅游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为由,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贰万元精神损失费,这种无理的要求,组团社当然是不会答应的,从旅游局到法院,一路闹下来,最终以旅游者败诉结束,其中旅游者并没有得到半点好处,反而浪费了不少时间精力。
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可是这位旅游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整”后,又以“该组团社未按《旅行社条例》规范签订旅游合同”的理由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通过对纸质合同的研究,组团社的确没有正确填写“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最终,组团社接到了处罚(具体是什么处罚,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
旅游者“无理取闹”的案件,从业十几年并不少见,每次回想起来,还是难免让人“气愤”。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作为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其实施后,司法领域的其他法律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作为旅行社的经营者、管理者,及时更新、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利益,避免企业潜在的违法问题。旅游产品设计时、旅游者签约时、旅游团队运营时,产生的旅游纠纷应如何防范?如何寻求法律依据,您知道吗?
我们当然不能向法律专家那样,无所不知,但是作为一名旅游从业者,一些简单的、与旅游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还是应该了解的。
如果你从事的是与出入境相关的工作,应当去了解一下:《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如果你从事的是与渠道、运营相关的工作,应当去了解一下:《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
如果你从事的是与计调、产品设计相关的工作,应当去了解一下:《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包价旅游产品说明书编制规范》;
最后,无论你在这个行业中处于什么岗位、级别,都应当去了解一下:《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随着疫情后旅游行业的重新洗牌,有“钱”有“闲”懂“维权”的旅游者会越来越多,甚至成为旅游主力军。在为行业发展提供新机遇的同时,旅游从业人员的“普遍不懂法”,成为一大隐患。旅行社是一种特殊的公司,需要特别经营,在旅游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环境下,稍有不慎,旅游者到有关部门投诉,最终旅行社没有让“新冠”结束生命,却被自己的无知“害死”。
旅游从业者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条文,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法、用法。真正掌握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精髓,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让那些“碰瓷”者,望而却步!
不知大家有否以下行为:
收取旅游者团费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你是否还在单方面违约?
酒店准五说挂五、合同中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实际不符、擅自降低承诺的服务规格,你是否还在明显“缩水”旅游服务?
损害旅游者利益、向旅游者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中途擅自增加旅游者费用,你是否还在欺诈旅游者?
同一行程中,提供了相同的服务,却以旅游者年龄、职业等因素为借口另外增收费用,如“老年附加费”“同车费”等,你是否还在不正当“谋财”?
招徕“低价游”旅游者,然后再通过强制购物、强制自费等回本,你是否还在谋取不正当利润?
你以为你是在给旅游者“挖坑”,却不知道“黄雀在后”,你以为旅游者只是“随便一闹”,最后却演化成“中转案”,挖下的坑,终究还是埋了自己!
星说旅游,一个“披挂上阵”的“旅游人”。
新冠疫情集中暴发,对旅游的冲击前所未有,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大量流失,一批人走了,一批人还坚持着,对于干旅游的人来说,旅行社更像是人生中一个服役的战场!对工作,我一直不曾放弃,写点什么,也许只是证明我还在!
内容仅为个人见解,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期待各位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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