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是指跨越国界的旅游活动。包括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前者指外国居民到本国的旅游活动,后者指本国居民到他国的旅游活动。1937年由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统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为: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家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以上的人。
定义并且界定以下几种人为:(1)为娱乐、家庭和健康原因而旅行的人。(2)为参加国际会议而旅行的人。(3)为商业原因而旅行的人。(4)在海上巡游途中停靠某地,即使逗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人。界定以下几种人不属于旅游者:(1)不论是否签了合同而到另一个国家从事某一职业的人。(2)到国外居住的人。(3)寄宿在学校的学生。(4)居住在边境地区而跨越边界到邻国工作的人。(5)途经一个国家但不停留的旅行者,包括那些旅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人。1963年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United Nations)旅行和旅游会议上提出的游客的定义为“除为获得一个有报酬的职业以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常住国家去访问的人”。
出境旅游一般地说,旅游由国际和国内旅游两部分组成,而国际旅游又包括出境旅游和入境旅游。按照国际通行的定义,“出境旅游指一个国家的居民跨越国境到另外一个国家的旅游活动”(Jafar 2000)。由于特殊政治背景和历史的诸多原因,中国的出境旅游指的是中国公民跨越国境和某些特定的界线到其他国家或特定行政区域的旅游活动。具体地说,是“我国居民(目前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到其他国家(目前包括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不以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为主要目的,进行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的活动,且在境外连续停留不超过12个月,不包括因工作或学习在国内和目的地国家(地区)之间有规律往返的活动”(蔡家成,2000)。也就是说,我们讨论的出境旅游,实际上是包括出国旅游、边境旅游和到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旅游活动。
如果按照世界旅游组织(WTO)所确定的定义,中国公民的出境旅游早就存在,特别是公务旅行和因其他目的的出国旅游活动,即使是在最封闭的时代里也一直没有间断过。但是,如果这种出境旅游仅指以消遣为主要目的且自己支付费用的话,这种活动则是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之后才逐渐出现的新现象。
旅游业以其极强的生命力,被喻为“朝阳”产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进入70年代,世界经济发展艰难曲折,许多发达国家经历了多次经济危机,大量的起伏波动的行业, 不同程度地受到冲击,唯独旅游业受到的冲击最小,是受经济危机影响最小的一个行业,并且一直兴而不衰,向前发展,世界旅游事业发展迅速,国际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迅猛增长,世界旅游组织机构成立。1975年1月2日由旅游业发达国家发起,在西班牙马德里成立了全球专门机构--世界旅游组织。
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在我们建设国际旅游的背景下,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提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一些新构想,以期对规范旅游市场和实现旅游市场的制度化、法治化、和谐化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