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是什么,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解释

首页 > 旅游 > 作者:YD1662023-11-18 20:11:30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运输合同定义的规定。

【法条解读】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本条规定是对运输合同所作的定义。在合同法之前,有的其他特别法对于运输或者运输合同作了规定。比如,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对运输合同作了明确定义的,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条规定,运送契约是指获得对价的承运人负有将人或者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义务的协议。参考这些立法例,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作了明确定义,其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条规定沿袭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的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法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3)运输合同的内容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

(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取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则与此对应,即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

运输合同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

(1)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以运输合同的标的划分,可以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客运合同是指将旅客送达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货运合同是指将特定的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费用的合同。这种分类基本概括了运输合同的两种类型,也是本法采纳的分类方法。

(2)单一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从承运人人数划分,可以分为单一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单一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是指仅由单一的承运人负担运输义务的合同。联运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采用相同或者不同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的合同,其又可以划分为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单式联运合同,是指有多个承运人,托运人与第一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后,由第一承运人与其他承运人以相同运输方式完成同一货物运输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承运人结为承运人一方,与托运人订立的合同。

(3)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合同。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

在合同法关于本章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运输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于各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铁路法对铁路运输合同作了规定,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作了规定。因此,再在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就没有多大意义,同时还会带来适用上的麻烦,即在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也作了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到底是适用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各专门法中的规定?因此,在合同法中最好不要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合同法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运输除了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外,还存在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对于这些运输合同,在合同法出台之前都没有法律规范,而合同法的规定是要对所有运输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规范。在合同法中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就可以对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作出规范。

(2)随着运输业的极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输合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运输合同,这种运输合同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运输合同的特征。而海商法的规定范围太窄,即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工具的运输合同。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在借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基础上,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就可以补充我国以前规定的不足。

(3)对于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各专门法,如海商法有与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

(4)我国已有的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对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详略不一,有的还有不一致的规定。合同法总则以及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对三大运输法起着补充的作用。

综上,合同法中专门规定了运输合同一章,民法典继续沿用了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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