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罐车属于第几类容器,铁路罐车颜色装什么危险品

首页 > 旅游 > 作者:YD1662023-12-30 1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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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3月21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损失十分惨重,教训十分深刻。

今天为大家带来市场监管总局对20个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答复,供大家学习交流。‍

铁路罐车属于第几类容器,铁路罐车颜色装什么危险品(1)

市场监管总局对20个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答复

铁路罐车属于第几类容器,铁路罐车颜色装什么危险品(2)

市场监管总局留言系统开通以来,不少大家关心的问题得到了解答。一起来学习近期20个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答复吧!

1、特种设备告知登记

问:中央空调系统内部有二类压力容器,由厂家组装成体,安装单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办理告知吗?使用单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吗?

答复:1.目前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2019年6月1日后,请按“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执行;

2.压力容器安装前应履行告知手续;

3.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实施细则

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6.1执行,当中提到制造证包含设计证,设计证不用在单独换证了。我公司现在得情况是设计证2019.8月到期,制造证2020.2月到期;按照公告,设计证可以不需换证,在制造证上说明就可以,那么我们单位得制造证是在2020年到期,中间得空挡时间怎么办,在空挡时间内 设计证是否还有效

答复:总局将发布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相关实施意见,敬请关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3、问: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这2项许可项目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市场监管局(2019年 第3号文件)取消了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这2项许可项目,则从事这2项作业不再需要行政许可。之前已经取得的证书,到期也不再需要换证,对否?

答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实施后,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不需要许可。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4、问:冷箱内压力容器维修咨询

冷箱内压力容器根据TSG21-2016的1.4.1条只需要满足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那冷箱内压力容器在返厂维修时是否需要向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

可不进行告知。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5、问: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实施细则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是全新的目录吗?和《特种设备目录》有什么联系?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正式发布有计划吗?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开始实施,是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实施吗?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只写了管子和阀门,请问对其他压力管道元件有立法计划吗?目前还是只需要型式试验即可?

答复:1.《特种设备目录》是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类别和品种范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监管范围。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目前在征求意见,将于6月1日前实施。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4.总局将发布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相关实施意见,敬请关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6、问:压力容器设计印章日期问题

我单位签到了一台650m³球型储罐(第一类压力容器),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11月20日,蓝图上盖的“压力容器设计专用章”的有效期是2018年10月24日,蓝图设计的签署日期是2018年5月。本套图纸可否用于生产?如果不能用于生产,应如何处理?

答复:设计单位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的设计文件,可用于压力容器制造。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7、问: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压力容器变更

特监局领导:

我单位一台在用的压力容器,投产于1999年2月,最后一次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3月。由于该容器2019年2月使用年限达到20年,按照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应办理“超设计使用年限”变更。

请问,办理变更时,在其他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否提交最后的一次的检验报告即可?还是必须在2019年重新检验后方可办理变更?如需在2019年重新检验,那么检验基准日期如何确定?

答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应依照《固容规》7.1.7条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所述情况应可使用上次检验报告。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8、问: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问题

通过移动压力容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时,受理人员是否需要对每条信息进行核对?申请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提交的材料不能覆盖网上录入的全部数据,该如何处理?是否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答复:1. 信息录入单位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受理人员应对信息进行核对;2.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信息应能覆盖网上录入的必填内容,无需申请单位提交其他材料,具体情况请联系010-83886072。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9、问:单位SAD资质评审鉴定机构

请问:

1、现在有哪些评审鉴定机构具备单位SAD取证受理能力?鉴定评审机构是由不同单位的人员随机组成,还是由某个协会、单位直接进行,谢谢!

2、新的行政许可(6.1实施),申请SAD资质的单位试设计文件需要包括1套高压A1图纸,1套疲劳设备图纸,是否要求申请单位具有A1高压容器设计资质

3、持证人员数量不足的,是否能够进行现场3 1考核认定?

答复:

1、目前鉴定评审机构由招投标产生;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还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取得分析设计的单位必须同时取得规则设计许可资格;3、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依据《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0、问:关于压力管道投用时间的界定问题

法规上关于压力管道投用的概念好像没有明确的界定,管道建设项目上有中交、投料试车、试运行、项目交工、项目竣工等环节,请教管道投用该从哪个时间节点算起。谢谢!

答复:请参阅相关设计、验收规范标准,一般以试运行开始计算。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1、压力容器自我声明换证

总局领导,您好:我司有压力容器A1和A2级别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到2019年6月2日。满足自我申明承诺换证条件,请问可否申请自我申明换证。

答复:总局将制定自我声明换证的具体实施意见,敬请关注。你单位应按现行要求,申请换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2、问:关于真空绝热罐体罐车全面检验的问题

总局领导:

有个关于真空绝热罐体罐车全面检验的问题咨询一下。依据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A3 全面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中提到:真空绝热罐体罐车的全面检验根据要求应该进行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以及紧急切断阀耐压试验。现有两点疑问:1、年度检验中的气密性试验,罐体部分如何检验有无泄漏(比如有微漏点)。2、真空绝热罐体罐车的紧急切断阀是与管道以焊接的方式连接,无法拆卸,如何用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进行耐压试验。

答复:所述问题请咨询相关技术机构,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依据规程要求及现场条件确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3、问:燃气叉车的使用登记问题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相关规定,燃气叉车按照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在实际中我企业使用的燃气叉车,介质为LPG,气瓶有出厂合格证,向登记机关提出使用登记申请,却因缺少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而退回补正。1、此类介质的气瓶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是否需要出具安装质量证明材料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2、目前所在的全省区域内,无一家安装LPG气瓶资质的安装机构,此类情况该如何办理。3、根据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中“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的内容,此后的气瓶安装是否还需要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答复:目前,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取消了气瓶安装许可;其他安装监检、使用登记等要求未变。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4、问:关于管道使用登记

同一管道建设项目中的压力管道经常出现不是同一时间投料试车的情况,比如个别系统管线比项目主体管线投料试车早三个月以上,如果按项目集中办理使用登记,早投料试车的管线无法满足投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的要求!

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使用登记?可以要求监督检验单位分批出监督检验报告吗?需要分批办理使用登记吗?

答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压力管道是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主动更新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将相关信息报送登记机关。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5、进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请问,进口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有无特别要求?《使用登记表》中内容填写英文或是中文?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请问,此处的检验是指的那种检验?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请问,我们在办理使用登记时,需要界定企业已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答复:1.《使用登记表》中能使用中文填写的应使用中文;2. 进口压力容器依据《固容规》6.4条进行监督检验;3.进口特种设备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履行提前告知义务;4.目前未将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作为办理使用登记的前置条件。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6、关于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任职资质的咨询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一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我们单位的TOFD是分包的,我们的规定是:分包方出具的TOFD分包报告须经我们单位的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审核,但目前我们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只具备UTII级、RTII级资质,请问该责任工程师目前具备的资质能够审核TOFD报告吗?请明示,谢谢!

答复:可以。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7、1000米压力管道监检

尊敬的总局领导:

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文件规定,六、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作为监检机构,我们在对锅炉及相应压力管道一并实施安装监检后,出具监检报告时只是在锅炉安装监检报告及证书里注明了相应压力管道的情况,请问:1、这样做对否?2、锅炉安装与压力管道安装是否应分别出具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证书?

答复: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分别出具监检报告和证书。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8、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相关信息在线验证或查询

您好,我单位购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即叉车】的制作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信息均由制造单位单方面提供,请问目前是否有官方在线验证相关资料真伪的渠道?(或者在线查询相关信息的网站。)

答复:单位的许可信息可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网址:http://www.cnse.gov.cn),型式试验信息请向相关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查询。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19、输送机系统中的垂直升降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你们好!

我司生产的垂直升降机,使用在输送机系统中,由单独的控制柜控制,搬送满载托盘用,满载托盘重量在1-2吨左右,行程在4M左右。

由马达驱动链条,链条带动货物垂直升降,内部及进出口配有输送机。大致操作如下:将托盘放到进口输送机上后,由感应器感应到托盘后,托盘由输送机自动搬送到升降机内部,上升或下降后自动运送到出口。

另外进出口输送机至少会各有一台,但根据需求也可能各有一条很长的输送线。人员无法进入升降机内部,仅供货物搬送使用,麻烦领导帮忙确认此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范畴?

答复:《特种设备目录》中升降机包括两个品种: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根据你提供的起重量和提升高度看应属于特种设备范围,鉴于具体的产品特点和配置情况建议你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产品目录和标准术语及具体产品标准进行界定,或者咨询全国升降作业平台标委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20、智能无人驾驶叉车

您好!怎么判断智能无人驾驶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哪里可以取得智能叉车的型式实验报告?现在中国大陆那些厂家有资格可以生产智能叉车?

答复:只要与《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中的相关规定相符,即纳入监管范围。叉车的型式试验请与有相关资质的型式试验机构联系,型式试验机构的名录请电话咨询010-82261672。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19-02-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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