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是英雄胆,剑是侠客魂。不管是剽悍硬朗的户外刀、还是细腻可人的工艺小刀,都能让人两眼放光、热血沸腾。然而,刀这种工具既能防身又能害人,因此相关法规对刀具进行严格管控。
古往今来,刀具管制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二是社会公共安全需要。而现代刀具管制则主要是出于对社会安全的需要,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不受侵犯,所以在本质上与古代社会的刀具管制有较大差别。现代的管制刀具之所以被称为管制而不是明令禁止,是因为只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就可以合法持有、把玩和使用管制刀具,也正因如此,现代意义上的《管制刀具管理条例》并非洪水猛兽,相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真正爱刀之人的法律保障。
我们今天就为大家细数中国历朝历代对于民间持有兵器的管理规定及处罚措施,也算是对于现代生活的一种释怀吧。
就像贾谊在《过秦论》中说明的那样,始皇帝征收全国兵器,集中于咸阳,重新铸为十二个铜人,以期削弱人民的反抗能力。尽管秦朝对于民间私兵的管理十分严格,但因当时冷兵器与其他工具性能差距不大,所以最后陈胜吴广斩木为兵,揭竿为旗,秦朝灭亡。
汉朝的社会法律制度主要继承自秦朝,但对于民间私兵的管理适当放宽。我们从现代发现的汉代壁画可以看到不少佩戴兵器、弓箭的画像,证明当时的管制情况。而且汉代尚武,举个例子,汉武帝晚期著名的巫蛊之祸,太子刘据矫诏征召长安市民与正规军血战五昼夜,最终被扑灭,从中可以得出汉代平民习武之风盛行的结论。东汉名将班超的投笔从戎,码字烦躁了瞬改上阵*敌,如此嚣张没有一定基础恐怕是办不到的。汉代对于冷兵器的管理比较宽松,并不等于皇权放弃对平民的统治。汉代对于甲胄、车马等可以动摇统治基础的军用装备管理非常严格,以至于大夫犯法与平民同罪。汉初绛候周勃的次子、为平定景帝时期七王之乱立下汗马功劳的名将周亚夫,就因为儿子私自为其准备了下葬用五百副甲胄而被汉武帝治罪,最后绝食身亡。
两汉之间的王莽新朝则有明确规定,平民不得私持弩和甲胄,违反者将被流放至西海郡,也就是现代的青海湖一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分崩离析,社会动荡,五胡乱华,中央集权被大大削弱,兵器管制无从谈起,不再赘述。
明朝因为军队已经普遍装备火器,政府对于民间私持兵器的禁止,主要为应禁军器。应禁军器包括有甲胄、马胄、盾牌、火枪、火炮、旗帜等物品。私持一件杖责八十,多一件罪加一等,制造并持有再加一等,最高为杖责一百并流放三千里,没有死刑。制作半成品的,没收半成品,没有其他刑罚。
明朝并不限制民间持有刀、矛、弓、箭、鱼叉等冷兵器,甚至对于唐宋严管的弩也没有限制,所以明朝对于冷兵器的管制是非常宽松的。
同时明朝对于军队贩卖装备(包含军用冷兵器)有详细规定,主要是为了杜绝军人谋取利益,而不是禁止民间持有。
对于贩卖军用装备的规定:
士兵贩卖装备的,杖责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给军人当奴隶);
军官贩卖装备的,丢官罢职,发配附近地区充军;
贩卖的装备及所得没收。
平民购买军用装备,笞刑四十,购买应禁军器的按照上文刑罚论处。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在当代文明社会,管制刀具,是有明确的法定标准的:刀尖小于60度但刀身长超过15cm、刀尖大于60度但刀身长超过22cm、或者有血槽、双刃、多刃、自锁装置,符合其中一项的都算管制刀具。
所以,不管你是户外刀,还是艺术刀,只要没有血槽、双刃、自锁装置,且刀尖角度和刀身长度等各项条件都在规定范围内的,都不算管制刀具。
现在的小刀,多是作为收藏和欣赏的把玩之物,设计、做工、材料都无所不用其极,是具有功能性、独特性和收藏性的艺术作品。它表达的是美,而不是血腥和暴力。这样精美的艺术品适宜在家里使用、收藏和把玩,但是,还需要记住的是,任何刀具,都不能带去公共场所。而在现代机械设备中刀具也是扮演着一个颇具影响力的角色,比如剪板机中的刀片就是剪切金属板材的必备工具,刀片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剪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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