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可丰复合肥是不是骗局,如何辨认真假施可丰牌复合肥

首页 > 农林牧渔 > 作者:YD1662023-05-31 02:05:57

2022年,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工作,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通过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激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而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创新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知识产权执法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

查处闫玉钰销售侵犯

“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4月23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接到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对闫玉钰涉嫌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一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从陈某某处购进贵州飞天茅台酒53%vol 152箱(每箱6瓶)。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认可上述鉴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包头市和维德机电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假冒专利案

2021年9月15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检查材料转办单》,内容为包头市和维德机电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的网上店铺首页专利证书展示栏中,展示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移动式预热车”(专利号:ZL2011201447156)的专利证书图片,以作宣传。

经进一步查实,该实用新型专利“移动式预热车”因未缴年费已终止失效。2022年2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东河区小娟日化经销部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4月14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河区小娟日化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云南白药”裂可宁霜、“云南白药”凡士林(净含量100g,上海肤中宝日用化工厂生产),无进货票据、厂家资质,也不能提供“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证书。

经查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生产“云南白药”裂可宁霜、“云南白药”凡士林,也从未授权上海肤中宝日用化工厂使用“云南白药”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云南白药”裂可宁霜79瓶、“云南白药”凡士林170瓶;

2、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案例四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名爵酒庄销售侵犯

“剑南春”“天之蓝”

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7月11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勃湾区名爵酒庄当场进行检查,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52°、天之蓝52°白酒13瓶。

经查,海勃湾区名爵酒庄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剑南春52°、天之蓝52°)为2022年4月30日在本市收购来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3瓶;

2、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五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

查处鄂伦春自治旗民沣农资有限公司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2年6月27日,鄂伦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悬挂广告牌,广告内容有“驰名商标”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其销售的“施可丰”牌复合肥,制作了广告宣传牌,含施可丰牌系列复合肥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施可丰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了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鄂伦春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管局

查处中湖威达加油站侵犯中国石油

“宝石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18日,通辽市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科左中旗中湖威达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加油站内的4台加油机、防雨棚边、路边广告牌均贴有与中国石油“宝石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案,涉嫌侵犯中国石油“宝石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该加油站负责人承认了加油站商标侵权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通辽市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该加油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加油站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集宁区李记鸡打鸣熏鸡店吉祥苑店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11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集宁区“鸡打鸣”熏鸡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经查,被举报人经营的门店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李记鸡打鸣熏鸡吉祥苑店,该店在其熏鸡产品包装盒上印有“李记鸡打鸣”字样,并未进行商标注册,同时无商标授权委托的有关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包装盒10个。

2.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案例八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博学文教书店二部未经授权许可

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

“冰墩墩”图案的暖暖杯侵权案

2022年2月25日,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多伦县博学文教书店二部在其店内摆放着带有“积攒满16个+20.8元,再送钥匙链1个”字样的广告牌,积攒活动的商品为带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暖暖杯,与暖暖杯配套的赠品还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钥匙链。

经查实,当事人无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授权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锡盟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暖暖杯4个、钥匙链5个;

2.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案例九

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水泉加油站擅自使用“昆仑润滑油”

商品标识侵权案

2022年5月9日,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突泉县水泉加油站擅自使用“昆仑润滑油”产品标识,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经查,该加油站设立在路边的广告牌上标有“内蒙石油”及“昆仑润滑油”字样,办公平房外部也立有“昆仑润滑油”字样牌,但并无昆仑润滑油标志,该加油站未提供出昆仑润滑油相关授权文件及证明。

经查实,突泉县水泉加油站擅自设立的广告牌上标有“昆仑润滑油”字样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昆仑润滑”标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加油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场监管局查处

扎兰屯市六桂福珠宝金行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

销售“冰墩墩”标志挂件侵权案

2022年3月8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扎兰屯市六桂福珠宝金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冰墩墩”标志挂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在微信平台购进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冰墩墩”塑料挂件25个。当事人无“冰墩墩”标志挂件相关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销售许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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