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雅苒复合肥骗局,雅苒挪威肥料怎么辨真假

首页 > 农林牧渔 > 作者:YD1662024-01-09 12:48:22

挪威雅苒复合肥骗局,雅苒挪威肥料怎么辨真假(1)

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10起案例均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挪威雅苒复合肥骗局,雅苒挪威肥料怎么辨真假(2)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权益,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工人从事化肥灌装,并将印有“滴灌一铵、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关通路6号”的化肥包装袋进行封口,另在成品堆放区发现硫酸钾化肥等化肥成品558.2吨。经查,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不具备硫酸钾化肥外包装袋标明的曼海姆法生产设备及工艺。当事人在化肥外包装标明其他企业厂名,涉嫌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据统计,涉案化肥货值共计199.9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企业诚信经营常态。

二、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平等6人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3月8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平等6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不合格化肥347.99吨,并处罚款147.9万元。

2022年3月8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有人虚假宣*售假劣肥料的线索后,联合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对全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检查,发现陈某平等6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经查,为解决销路不畅、业务不实、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中江县通济镇肥料经营户陈某平、熊某棉、钟某芝、邹某、王某、谢某商议成立为期5年的“通济联盟”,并与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绵竹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约定所购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养分含量、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2022年3月31日至4月2日,第三方检验机构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6人销售的生产单位为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竹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24批次肥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据统计,涉案20批次不合格肥料共计347.99吨,涉案金额59.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作案团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掩护进行“特色订制”,产业链条长,涉案人员较多,不合格肥料数量巨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开展跨区域、全链条执法,切实高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苑某军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4月19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苑某军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合格硫酸铵化肥104.65吨、罚没款11万元。

2023年3月15日,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苑某军于2022年3月在王某雷处订购的硫酸铵经黑龙江华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随后展开调查。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在王某雷处订购了160吨硫酸铵,实际收到120吨,至调查时已销售19.55吨,每吨销售价格1700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肥料进行召回,未销售的104.65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据统计,涉案产品货值20.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北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硫酸铵是一种优良氮肥,适用于一般土壤和作物,能使枝叶生长旺盛,提高果实品质和产量,增强作物对灾害的抵抗能力。但不合格的硫酸铵,不仅会导致粮食减产,还可能破坏农田的土壤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合格化肥的打击力度,保障化肥产品质量安全。

四、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9月18日、10月9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来的产品初检结果通报,发现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生产的10吨复合肥料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生产的12包豆磷脂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经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抽检,其中2包不合格;2022年6月5日,当事人生产的20吨豆磷脂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经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抽检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于2022年7月28日被当事人召回,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互相通报案件线索、加强协作,发挥了协作联动的执法作用。本案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在一年内被几次检出不合格,说明部分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存在内控松弛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将持续加强外部监督,确保产品质量过关。

五、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2年11月23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5.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转来案件线索,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已另案查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的控释掺混肥料系委托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掺混肥料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掺混肥料41吨,货值12.89万元。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劣质化肥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农民收成,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紧抓线索,及时查处案中案,严厉打击了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

六、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3月6日,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117.45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待售的“柏树堡®”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截至执法人员抽样时,当事人实际库存“柏树堡®”过磷酸钙126.48吨。至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已销售该批次“柏树堡®”过磷酸钙15.03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追回6吨已售出的“柏树堡®”过磷酸钙,实际销售9.03吨,剩余117.45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农资,阻止其流入市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农资生产经营的行为,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伪造产地生产肥料案

2023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伪造产地生产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7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对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生产的滴灌钾肥和已生产完成的滴灌二铵两种肥料包装袋上分别标注了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均未标注当事人(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经查,当事人隶属的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有“肥料委托加工合同”并取得了上述两种肥料的委托生产资格。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加工生产了上述滴灌二铵26吨、滴灌钾肥37袋,共计货值9.98万元,还未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标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明确:“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不标注、虚假标注、伪造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有力保障消费者正确选择产品。

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案

2023年3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线索,称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高塘江北连锁店销售的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运河牌碳酶功能性水溶肥”抽检不合格,随后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从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购入上述“大运河牌碳酶功能性水溶肥”23吨,配送给下属连锁店16吨、销售给象山某农资经营部2吨、库存5吨(在案件移送该局前被生产企业召回),共计货值金额8.5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涉农资领域违法行为会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影响农民增收和农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对经营者起到有力震慑作用。

九、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鲁某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4日,河南省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鲁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鲁某的农资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示“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331袋、“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686袋、宣传U盘1个。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两种肥料后,聘请人员招揽群众并宣讲“……本次活动由北京中农企盟集团有限公司举办,所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含有施立松原料,能够化解土壤板结。有愿意合作的用户,签订一份会员证,可享受技术指导跟踪服务……”等内容。当事人与群众签订的购肥合同上显示有“凭此证农民可以享受我们公司所提供的农业技术跟踪服务,享受国家相关的惠农政策”等。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为随意编造,无任何来源。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510袋,赠送“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114袋。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和“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编造各种概念和虚假宣传,虚构肥料的功效,甚至把不合格肥料产品说成优质肥料产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十、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3年3月21日,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0日,岢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在岢岚县的化肥推销及销售活动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岢岚县销售的化肥标识不规范,其品名为“聚能锌胺钾”,与执行标准GB/T535-2020(Ⅱ型)不相符,且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抽取的化肥样品经忻州市综合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岢岚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求生产单位对购买此品牌化肥的农民进行全额赔付。

不合格化肥产品流入市场,将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此案的及时查办,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震慑了不法分子,有利于营造安全诚信的化肥市场环境。

挪威雅苒复合肥骗局,雅苒挪威肥料怎么辨真假(3)

记者了解到,“铁拳行动2023”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其中,多起案件与农资相关。

海南省

挪威雅苒复合肥骗局,雅苒挪威肥料怎么辨真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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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二批)

今年以来,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非法添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禁塑类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屯昌南坤光文农资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件

案情简述:2022年12月12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屯昌南坤光文农资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雅苒”牌化肥48包。该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将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自称是从上门销售人员处购买的该批化肥,尚未卖出。“雅苒”牌化肥为注册商标商品,注册人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2023年1月6日,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产品检定书,认定涉案的48包“雅苒”牌化肥不是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属于假冒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复合肥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化肥的合法进货证明,没有建立台账,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根据“雅苒”牌复合肥料零售价计算,涉案商品货值为1.68万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雅苒”牌化肥48包;2、罚款人民币5万元。

2.文昌碧绿岛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简述:在 2022 年省级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文昌碧绿岛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 年 12 月 7 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有机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有机肥没有注册商标,规格型号是40kg±0.4kg,生产日期是2022年5月10日,批量是3吨,生产成本为1980元,销售价是700元每吨,销售金额2100元,违法所得是120元,该批次有机肥的货值金额为210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有机肥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20 元;2、罚款105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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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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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民生领域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平顶山市郏县老郭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嘉施利”牌复合肥料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

2022年9月29日,平顶山市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郏县老郭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嘉施利”牌复合肥料(规格型号:15-15-15总养分≥45%,生产日期:2022年1月9日,抽样基数:10吨)进行抽样检验。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养分和氮含量不合格。经查,该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嘉施利”牌复合肥料10吨,销售价为每吨3800元,货值金额38000元,违法所得6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5.7万元。

肥料作为粮食的“粮食”,关乎粮食安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不仅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肥料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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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三批)

化肥作为粮食的“粮食”,不仅关系粮食安全,更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2023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农资市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菏泽市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丁继峰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12月31日,成武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丁继峰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11.9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4日,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丁继峰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将化肥抽样后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2022年10月10日,检验报告显示该化肥总养分与氧化钾不符合GB/T2163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成武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底购进该不合格掺混肥料(20-15-5)15吨,涉案货值4.98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成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烟台市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阳市俊荣农资销售服务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及转移查封财物案

2023年2月3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俊荣农资销售服务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及转移查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1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1日,根据举报线索,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俊荣农资销售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销售的复合肥料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地址系伪造厂名、厂址,执法人员对上述复合肥料予以查封。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将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封的复合肥料擅自转移。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转移查封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氮钾锌硫肥案

2022年12月22日,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氮钾锌硫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氮钾锌硫肥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肥料总铊项目不符合GB 38400-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不合格氮钾锌硫肥共计35吨,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4.06万元,违法所得3325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氮钾锌硫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德州市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城市十里望镇学峰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3年2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学峰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5.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中心对禹城市十里望镇学峰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某品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10月13日,检验报告显示该复合肥料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18吨,涉案货值4.88万元,违法所得187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台儿庄区益丰农资商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3年1月18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儿庄区益丰农资商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对台儿庄区益丰农资商行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复合肥料总养分含量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复合肥料5吨,涉案货值1.9万元,违法所得30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潍坊市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市丰嘉农膜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案

2023年4月28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州市丰嘉农膜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罚没2.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州市丰嘉农膜厂生产的地膜进行监督检查。经查,青州市丰嘉农膜厂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mm的农用地膜,该地膜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规定:5.1.1厚度—地膜的最小标称厚度不得小于0.01mm的要求。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共计1.22吨,货值1.07万元,召回0.1吨,违法所得122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劣质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严重影响农民收成,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川省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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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公布“铁拳行动2023”第二批典型案例

“铁拳行动2023”开展以来,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2023”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犍为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5日,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有批不合格的钙镁磷肥可能流向了犍为县龙孔镇某农资经营部,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从刘某某(已另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处购进了12吨(480袋)钙镁磷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主动对已售出的上述10袋化肥进行了召回,并对购买者予以退款。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化肥12吨;2、罚款人民币15360元。

案例二 峨边县庄某某为制售假化肥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介绍:2022年11月29日,峨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峨边县公安局捣毁了位于峨边县共和乡境内的一制售假化肥窝点,2023年2月14日,峨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化肥案移送公安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涉嫌为制售假化肥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利用自己乐山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长的身份,以130元/吨的价格销售该厂生产废弃物“微硅粉”给刘某某,并默许刘某某在其厂区内使用自带的“钙镁磷肥、磷钾肥”包装袋包装230吨“微硅粉”,其中出库销售152吨,留存78吨。当事人应当知道刘某某存在将“微硅粉”以假充真作化肥生产销售的行为,并为制假售假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处理结果:当事人为制售假化肥提供便利的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处罚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峨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告知,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60元;2、罚款人民币9120元。

案例三 五通桥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5日,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线索,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的五通桥区某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钙镁磷肥,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从刘某某(已另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处购进了6吨(240袋)钙镁磷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涉案不合格化肥0.2吨(8袋),违法所得2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化肥5.8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元;3、罚款人民币6624元。

案例四 犍为县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7日,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有批不合格的钙镁磷肥可能流向了犍为县铁炉乡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部,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从刘某某(已另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处购进了13吨(520袋)钙镁磷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涉案不合格化肥3吨(120袋),违法所得138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化肥10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元;3、罚款人民币20800元。

案例五 夹江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19日,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系统交办夹江县某农资经营部抽检案件,当事人销售的“普莱旺施”过磷酸钙化肥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起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普莱旺施”过磷酸钙化肥40袋进行对外销售。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涉案不合格化肥40袋,违法所得4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2、罚款人民币1600元。

来源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质量新闻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中国农资传媒编辑整理

编制 | 心 怡

监制 | 陆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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